关于注会考试的经济法

2024-05-07 04:50

1. 关于注会考试的经济法

破产法中规定:破产程序开始后,与破产债务人有关的一切民事诉讼程序均应终止,其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恶意放弃权利或者做出不利于债权人的妥协,管理人上任后,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原债务人的诉讼地位由管理人继受。
所以这道题中,管辖人接管乙公司财产后,由X法院继续审理。
题目的关键就是“管辖人接管乙公司财产”。只是破产法中关于诉讼权的明确解释。现在应该明白了吧?但愿对你有帮助啊

关于注会考试的经济法

2. 请教一个注会经济法考试的问题

这个按比例清偿不是指破费和共益债务的两者间的比例,而是它们各自内部之间的比例:
若破产财产少于破产费用时(连破费都不够清偿),则仅按照破产费用的比例进行清偿,共益债务将不能得到清偿。
(破费由不同部分构成,按每部分的比例~~破产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但若破产财产大于破财费用、少于所有破费和共益债务时(破费能全部清偿,而共益债务不够,就是你举例的情况),这种情况则将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剩余财产按共益债务的比例进行清偿。
(共益债务有不同的债务人,如甲公司的,乙公司的等)

你所说的例题:
4万破财先清偿2万的破费,还剩2万,共益债务有5万,假如这是一个人的,那么这2万就都给这个人,假如有A、B两个人,A是1万,B是4万,则按比例分:A得到2×1/5=0.4万,B得1.6万

3.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题目

D
A项属于要约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与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项属于新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C项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延迟承诺,除要约人及时同时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延迟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D项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迟到承诺视为有效承诺。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题目

4.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题目

要约发生时间是选项B,即6月10日。
甲公司公开招标,属于要约邀请,
乙公司投标,属于要约,
双方定标,属于合意,合同成立,
工程开工即合同执行开始。

5.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题目

经济法知识点比较混杂,经济法主观题重点: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与债权人订立的股权质押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成立时生效;未质权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仅以股权质押合同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抵押财产确定之前,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3)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3)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形:(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3)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5)约定或者法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在(经营)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重点法条20】在(经营)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题目

6.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题目

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但分支机构超出书面授权范围或者未经书面授权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的,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或者保证合同无效,在该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分担的法律依据是《担保法》第五条、二十九条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根据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保证人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的大小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
然而,对于企业法人未授权或者授权有瑕疵,以及企业分支机构擅自充当保证人等情形下,无效保证后的民事责任是何种责任以及如何认定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保证人的过错,我国法律并没有具体明确,实践中也经常发生债权人明知或者默认保证人不适格而接受其提供保证的情形。因此,就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民事责任分担问题进行探讨。

7.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题目

委托开发合同,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题目

8.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题目

您好!注会经济法考试的题型有客观题孩单粉竿莠放疯虱弗僵和主观题两种类型,客观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主观题就是综合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