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项目基金试行办法

2024-05-19 01:43

1. 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项目基金试行办法

第一条 总则
  1.为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贯彻“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开展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培养人才并促进实验室的稳定发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特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项目基金(以下简称项目基金)。
  2.经费从科学基金中划出,年度额度由综合计划局(以下简称计划局)提出,委务会议决定。
  3.项目基金用以资助优秀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高水平基础性研究。第二条 资助条件
  1.贯彻择优支持的原则,根据项目基金总额及实验室的具体情况,每年对优秀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少数优秀课题给予一次性项目基金支持。
  2.接受资助的实验室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国家计委或国家科委委托科学基金委员会组织评议,被认定为优秀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2)有造诣较深的学术带头人及优秀的科技骨干队伍,对开展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有较大发展潜力,学术上有较突出的创新能力。
  3.项目基金资助的课题应是符合实验室研究方向、具有创新学术思想、预期可取得世界水平研究成果的、非重复性的课题。
  4.在支撑条件上能得到充分保证。
  5.在经费上需要给予资助。第三条 项目申请与评审
  1.科学基金委员会实验室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工作办公室)每年根据第二条所述条件以及科学基金委员会核定的当年度资助总额,提出可申请资助的实验室名单。
  2.实验室工作办公室通知各有关实验室进行课题限额申报,并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申请办法》有关规定,按课题逐项填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申报的课题经本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后,报送实验室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复审,提出择优资助的建议,经计划局审核,报主管委主任批准。15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委务会议批准。
  3.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组织评议时,科学基金委员会派人参加。第四条 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
  1.项目批准后,实验室工作办公室填写《批准通知书》,通知申请者和实验室,实验室填报《资助项目研究计划》,按规定要求报送实验室工作办公室,经审核后拨款。
  2.项目基金经费按课题一次拨至实验室,实验室按课题建立专帐,专款专用。经费使用严格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但一般不得用于2000元以上的设备购置。
  3.课题执行中,实验室负责全面管理,做好课题实施计划安排和条件保证等组织协调工作。课题负责人全面负责计划实施,并按《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填写《年度报告》,经实验室及其学术委员会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送实验室工作办公室。第五条 结题与成果
  1.项目基金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和鉴定资料等的标注及结题后的管理,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
  2.项目基金资助项目结束后,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按规定进行评议验收,并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认真填写有关总结及报表,报送实验室工作办公室。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试行。由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实验室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项目基金试行办法

2.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 为了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把国家重点实验室办成高水平的开放型实验室,推动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经与财政部、国家教委、中科院、农业部、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协商,决定在各部委对国家重点实验室原有支持的基础上,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专项经费。为此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项经费使用范围是支持国家计委批准建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以加强国际合作与学术交流,主要资助在科研第一线的实验室优秀科研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进行学术交流,以及在国外从事三个月以内的合作研究项目等。实验室派遣人员出国留学或从事三个月以上的长期合作研究,不在本项经费支持范围之内。第三条 国际合作、交流专项经费由国家计委提供总经费的三分之二,各部门按比例筹集其余三分之一的经费。为了便于财务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在每年六月底之前将经费汇入中国科学院帐户。第四条 国家计委科技司负责管理办法的制定、解释和监督实施,负责本项经费的分配和年度项目计划的审批。中国科学院受国家计委委托,负责外事财务的日常管理。第五条 各实验室申请安排的出国项目,在国家计委科技司审批后,必须由其所属部、委(包括中国科学院,下同)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出国项目审批办法办理审批手续,方可使用本项经费。出国人员的出国任务批件及政审、经费预算、护照签证等出国手续,以及回国后的账目审核工作,由其所属部、委的业务主管部门办理,借款、报销、结汇等手续由中科院有关财务部门负责按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办理。二、年度经费使用计划和申请用款程序第六条 各实验室主管部、委根据国家计委科技司提出的年度项目要求、用汇控制额度,于每年十一月底以前提出本部门实验室下一年度项目计划(详见附件一、二),于每年五月,各部、委可向国家计委科技司补报一次计划,国家计委科技司每年两次审核各部、委上报的项目计划,并将批件抄送中科院有关部门。第七条 各实验室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计委科技司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及时落实项目派遣人员,并将所派人员汇总表抄送国家计委科技司和中科院国际合作局。三、借款和报销手续第八条 护照、签证等出国手续办完后,各部、委业务主管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的预算标准填写“出国项目经费预算表”及借款单,经主管领导(每部门固定两人在中科院备案)签字批准并加盖业务主管部门公章后,中科院有关财务部门根据出国任务批件、已签证的护照、“出国项目经费预算表”和借款单,办理借款手续。所借的支票、外汇三联单和机票三联单用毕后,有关报销收据和两种三联单的退存联应在三日内退还中科院有关财务部门。需提前支付的注册费等费用,由实验室或所在单位垫付。第九条 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在十天内到其所属部委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报销出国账目的审核手续(包括填写“出国经费支出报销表”,由本部、委业务主管领导一固定两人签字盖章),然后出国人员在中科院有关财务部门办理结账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部门提交项目书面总结。第十条 中科院须在每年一月底以前向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报告上一年度本项经费使用的决算情况。并在每年七月向计委科技司上报上半年用汇情况。各部、委业务主管部门应在每年一月份向国家计委科技司报告上一年度批准项目执行情况。四、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十一条 本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按(84)财外字610号和(87)财外字600号文及有关规定执行。五、附则第十二条 在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随意改变项目内容。对未能按计划执行的项目,原则上废止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项目内容或执行计划,必须及时重新提出申请,并由主管部门上报国家计委科技司,经国家计委科技司审核同意后,新项目才能生效。第十三条 本项经费的管理采取各部、委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各部、委业务主管部门和中科院指定的财务部门都应向财政部和国家计委负责,各部、委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做好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的组织和总结提高工作,同时做好出国人员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国家各项财务规定的工作,节约开支,及时报帐。第十四条 如发生违反国家外事纪律和财务规定的问题,由出国人员所属部、委有关部门负责查处,并报国家计委科技司备案。如出国人员回国后不及时报账,经催促而无效者,经国家计委科技司同意,停止该人员所在实验室使用本项经费。
  附件:一、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申请书(略)
     二、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项目汇总表(略)

3.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介绍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是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