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楼市新政热点15问:挂牌价明显高于成交价的房源将下架

2024-05-13 00:44

1. 东莞楼市新政热点15问:挂牌价明显高于成交价的房源将下架

7月28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政策解答,针对一些市民群众和媒体向住建、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来电、来函咨询求证的问题进行解答。
7月25日凌晨零点,广东省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11个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发布9条新调控政策,其中重点包括:调整商品住房限购政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购买第一套商品住房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下同),须提供2年内连续1年以上社保证明;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的,须提供3年内连续2年以上社保证明,暂停向其销售第三套商品住房。
东莞市住建局指出,在新政发布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连日来一些市民群众和媒体向住建、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来电、来函咨询求证,建议相关部门对部分政策执行标准的认定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为回应社会关切,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迅速会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共性、典型、热点问题进行了梳理,在此一一作出解答。
一、“7.25”新政里没有提到户籍居民购房政策问题,是否还按原政策执行?
是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政策仍按《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东府办〔2017〕46 号) 执行,即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继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7月25日前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半年的,仍可按原政策规定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吗?
可以。非本市户籍居民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能提供本市工作单位劳动合同以及2020年7月25日前已逐月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的,仍可按原政策规定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符合上述情形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允许其在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相关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逾期则其购房资格不予认可。除上述情形外,2020年7月25日起,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购房,按东建〔2020〕7号规定执行。
三、新政规定,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不再作为购房资格审核材料,为做好与原有政策的衔接,在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已连续缴纳个税满一年或两年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仍可按原政策规定购买首套或第二套商品住房。具体如何认定?
2020年7月25日前已逐月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满一年或两年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仍可按原政策规定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符合上述情形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允许其在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相关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逾期则其购房资格不予认可。
四、今年5月份我在东莞某镇买了一套二手房,已经向业主支付了定金和首期款,和中介机构也签订了居间代理合同,支付了中介费,但由于种种原因,到新政出台前尚未办理网签手续。按照这次新政要求,我没有购房资格了,但考虑到已经过定转账,能否让我们按原政策规定继续完成交易?
考虑到东建〔2020〕7号施行前(即2020年7月25日零时前),有部分非本市户籍人士在我市购买二手商品住房,已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且已向卖方(指房屋权属人,下同)交付了定金或首付款、向中介机构交付了中介服务费用,由于种种原因(包括受疫情影响)未正式网签合同和办理过户,2020年7月25日零时后因政策调整将无法完成网签的实际情况,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最大程度减少交易纠纷,如该部分购房人能提供与卖方、房地产经纪机构于2020年7月25日零时前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自签合同的提供交易双方的书面协议或合同)、给卖方本人的定金或首付款付款凭证(仅限于买卖双方的银行柜台转账、网银转账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并应当提供加盖银行印章的转账凭证或流水),由转账银行或金融监管部门查验核实后通报到限购执行部门,允许其在2020年10月31日前继续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办理过户手续。对以下情形不予认可:1. 对以现金形式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2. 由非购房人本人账户转到卖方本人账户的;3. 由购房人本人账户转到非卖方本人账户的;4. 卖方出售的二手商品住房不符合交易转让条件的。
五、在2020年7月25日前已经完成网签但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限转让年限是按2年还是3年执行?
关于限转让(限售)问题,分为三种情形:1.2017年4月11日零时以前完成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无限转让年限要求;2.2017年4月11日零时至2020年7月24日24时期间完成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 2 年后方可交易转让;3.2020年7月25日零时以后完成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 3 年后方可交易转让。
六、关于二手商品住房限转让的界定时点,《房地产买卖合同》可能有三个日期,一是合同打印日期,二是买卖双方签订的日期,三是合同首页生成的编码上的日期,以哪个为准?
以二手商品住房网签的日期为准,即合同首页生成编码的日期(二手房网签合同编号前面部分显示了网签日期)。
七、我与业主在2020年7月25日前签订了二手房网签合同,但是在不动产登记窗口备案时,发现合同内容需要更正修改,该怎么办?
2020年7月25日零时前签订的二手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如交易双方的姓名、证件号码错误的,则不能用于办理交易过户。若在网签合同系统上重签导致网签日期发生变化,限购、限转让政策时间认定则以变化后的网签日期为准。其他内容在网签后需要修改的,为不影响买入方购房资格,可以由买卖双方自行补充协议进行修订。
八、办理了继承、离婚析产,或者曾办理了变更、更正、换补证等权属没有发生转移的业务,导致不动产权证书的登记日期发生变化的,该按哪个日期为准?
按上一手的不动产权证书出证日期为准。即上一手交易转让时,所进行不动产权登记的日期。
九、“7.25”新政对二手房也限购了,非户籍居民在东莞购买二手房有什么注意事项?
根据东建〔2020〕7号规定,2020年7月25日起,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购买二手商品住房也须提供社保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购买二手商品住房前,应先到本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住房限购查询证明(查册),否则将无法在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上进行网签。因此,在未确认自己是否具有购房资格之前,请不要轻率交付定金、首付款和签订居间代理合同等书面协议,以免发生交易风险,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赠予方式转让住房有什么限制?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东府办〔2017〕46 号)规定,通过赠予方式转让商品住房后,赠予方须满 2 年后方可再次购买商品住房;接受赠予的,须符合本市的现行限购政策。东建〔2020〕7号施行后,以上规定继续执行,如赠予双方系直系亲属,接受赠予方可不受社保缴纳要求限制,但须符合本市现行住房限购政策的套数要求,且受让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 3 年后方可交易转让。
十一、法院拍卖的房子(法拍房),受“7.25”新政限购政策的影响吗?
不受影响。2020年7月25日以后非本市户籍居民通过司法拍卖购买商品住房,可不受东建〔2020〕7号关于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限制,但同样须执行我市现行商品住房限转让的规定,即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交易转让。
十二、在外省城市或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夫妻俩都是非莞户,在东莞购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不可以。自2020年7月25日起,对于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或其配偶须为本市户籍。
十三、我是2017年6月网签买的新建商品住房,2019年3月办了不动产权证,现在有中介问我房子要不要卖。请问我现在可以让中介帮我放盘吗?
不可以。从您的情况来看,您买的这套房子受“证满2年方可转让”的限制,到2021年3月才能交易转让,目前尚不符合交易转让条件,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应为这类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建议您等房子符合交易转让条件后再放盘出售,以避免可能存在的交易风险。对于中介机构违规为不符合交易转让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行为,建议市民向属地镇街(园区)房管所投诉举报。
十四、我在委托中介放盘卖房,希望成交价280万左右,现在中介帮我联系了一个买家,他一口答应了给我280万,但希望我跟他签420万的合同,好让他多申请一些银行贷款。请问这样做我会有什么风险吗?
东建〔2020〕7号明确,严厉打击“高评高贷”行为,对参与“高评高贷”的评估机构、金融机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在二手房交易中,卖方(房屋权属人)以超过实际交易价的虚假价格与买方签订合同,根据实际行为,如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最近东莞一些小区二手房价不断飙升,有的业主在业主群里公开喊话,鼓动、组织全体业主把挂牌价大幅抬高。这次新政明确要对二手房市场操盘控价、抱团涨价等行为从严查处,具体会采取什么措施?
近期,我市部分楼盘业主发布集体涨价言论,出现抱团涨价、大幅调升二手房挂牌价等异常现象。相关部门正密切关注二手房价异动,对发布虚假房源、挂牌价明显高于近期真实成交价或周边同类楼盘均价的房源,全部下架处理。对于楼盘业主有组织哄抬房价等涉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将进行重点核查,情节严重的,不排除采取限制交易等处理措施。同时,市住建局将进一步加强房价信息公开,从7月起将每月发布各镇街(园区)二手住房网签交易情况,下来还将适时公布各镇街(园区)有代表性的、成交活跃的二手房楼盘的网签交易信息,提高房价透明度,引导市场理性交易。

东莞楼市新政热点15问:挂牌价明显高于成交价的房源将下架

2. 东莞楼市新政热点15问:挂牌价明显高于成交价的房源将下架

7月28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政策解答,针对一些市民群众和媒体向住建、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来电、来函咨询求证的问题进行解答。
7月25日凌晨零点,广东省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11个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发布9条新调控政策,其中重点包括:调整商品住房限购政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购买第一套商品住房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下同),须提供2年内连续1年以上社保证明;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的,须提供3年内连续2年以上社保证明,暂停向其销售第三套商品住房。
东莞市住建局指出,在新政发布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连日来一些市民群众和媒体向住建、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来电、来函咨询求证,建议相关部门对部分政策执行标准的认定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为回应社会关切,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迅速会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共性、典型、热点问题进行了梳理,在此一一作出解答。
一、“7.25”新政里没有提到户籍居民购房政策问题,是否还按原政策执行?
是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政策仍按《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东府办〔2017〕46 号) 执行,即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继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7月25日前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半年的,仍可按原政策规定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吗?
可以。非本市户籍居民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能提供本市工作单位劳动合同以及2020年7月25日前已逐月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的,仍可按原政策规定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符合上述情形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允许其在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相关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逾期则其购房资格不予认可。除上述情形外,2020年7月25日起,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购房,按东建〔2020〕7号规定执行。
三、新政规定,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不再作为购房资格审核材料,为做好与原有政策的衔接,在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已连续缴纳个税满一年或两年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仍可按原政策规定购买首套或第二套商品住房。具体如何认定?
2020年7月25日前已逐月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满一年或两年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仍可按原政策规定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符合上述情形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允许其在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相关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逾期则其购房资格不予认可。
四、今年5月份我在东莞某镇买了一套二手房,已经向业主支付了定金和首期款,和中介机构也签订了居间代理合同,支付了中介费,但由于种种原因,到新政出台前尚未办理网签手续。按照这次新政要求,我没有购房资格了,但考虑到已经过定转账,能否让我们按原政策规定继续完成交易?
考虑到东建〔2020〕7号施行前(即2020年7月25日零时前),有部分非本市户籍人士在我市购买二手商品住房,已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且已向卖方(指房屋权属人,下同)交付了定金或首付款、向中介机构交付了中介服务费用,由于种种原因(包括受疫情影响)未正式网签合同和办理过户,2020年7月25日零时后因政策调整将无法完成网签的实际情况,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最大程度减少交易纠纷,如该部分购房人能提供与卖方、房地产经纪机构于2020年7月25日零时前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自签合同的提供交易双方的书面协议或合同)、给卖方本人的定金或首付款付款凭证(仅限于买卖双方的银行柜台转账、网银转账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并应当提供加盖银行印章的转账凭证或流水),由转账银行或金融监管部门查验核实后通报到限购执行部门,允许其在2020年10月31日前继续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办理过户手续。对以下情形不予认可:1. 对以现金形式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2. 由非购房人本人账户转到卖方本人账户的;3. 由购房人本人账户转到非卖方本人账户的;4. 卖方出售的二手商品住房不符合交易转让条件的。
五、在2020年7月25日前已经完成网签但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限转让年限是按2年还是3年执行?
关于限转让(限售)问题,分为三种情形:1.2017年4月11日零时以前完成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无限转让年限要求;2.2017年4月11日零时至2020年7月24日24时期间完成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 2 年后方可交易转让;3.2020年7月25日零时以后完成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 3 年后方可交易转让。
六、关于二手商品住房限转让的界定时点,《房地产买卖合同》可能有三个日期,一是合同打印日期,二是买卖双方签订的日期,三是合同首页生成的编码上的日期,以哪个为准?
以二手商品住房网签的日期为准,即合同首页生成编码的日期(二手房网签合同编号前面部分显示了网签日期)。
七、我与业主在2020年7月25日前签订了二手房网签合同,但是在不动产登记窗口备案时,发现合同内容需要更正修改,该怎么办?
2020年7月25日零时前签订的二手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如交易双方的姓名、证件号码错误的,则不能用于办理交易过户。若在网签合同系统上重签导致网签日期发生变化,限购、限转让政策时间认定则以变化后的网签日期为准。其他内容在网签后需要修改的,为不影响买入方购房资格,可以由买卖双方自行补充协议进行修订。
八、办理了继承、离婚析产,或者曾办理了变更、更正、换补证等权属没有发生转移的业务,导致不动产权证书的登记日期发生变化的,该按哪个日期为准?
按上一手的不动产权证书出证日期为准。即上一手交易转让时,所进行不动产权登记的日期。
九、“7.25”新政对二手房也限购了,非户籍居民在东莞购买二手房有什么注意事项?
根据东建〔2020〕7号规定,2020年7月25日起,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购买二手商品住房也须提供社保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购买二手商品住房前,应先到本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住房限购查询证明(查册),否则将无法在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上进行网签。因此,在未确认自己是否具有购房资格之前,请不要轻率交付定金、首付款和签订居间代理合同等书面协议,以免发生交易风险,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赠予方式转让住房有什么限制?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东府办〔2017〕46 号)规定,通过赠予方式转让商品住房后,赠予方须满 2 年后方可再次购买商品住房;接受赠予的,须符合本市的现行限购政策。东建〔2020〕7号施行后,以上规定继续执行,如赠予双方系直系亲属,接受赠予方可不受社保缴纳要求限制,但须符合本市现行住房限购政策的套数要求,且受让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 3 年后方可交易转让。
十一、法院拍卖的房子(法拍房),受“7.25”新政限购政策的影响吗?
不受影响。2020年7月25日以后非本市户籍居民通过司法拍卖购买商品住房,可不受东建〔2020〕7号关于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限制,但同样须执行我市现行商品住房限转让的规定,即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交易转让。
十二、在外省城市或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夫妻俩都是非莞户,在东莞购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不可以。自2020年7月25日起,对于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或其配偶须为本市户籍。
十三、我是2017年6月网签买的新建商品住房,2019年3月办了不动产权证,现在有中介问我房子要不要卖。请问我现在可以让中介帮我放盘吗?
不可以。从您的情况来看,您买的这套房子受“证满2年方可转让”的限制,到2021年3月才能交易转让,目前尚不符合交易转让条件,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应为这类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建议您等房子符合交易转让条件后再放盘出售,以避免可能存在的交易风险。对于中介机构违规为不符合交易转让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行为,建议市民向属地镇街(园区)房管所投诉举报。
十四、我在委托中介放盘卖房,希望成交价280万左右,现在中介帮我联系了一个买家,他一口答应了给我280万,但希望我跟他签420万的合同,好让他多申请一些银行贷款。请问这样做我会有什么风险吗?
东建〔2020〕7号明确,严厉打击“高评高贷”行为,对参与“高评高贷”的评估机构、金融机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在二手房交易中,卖方(房屋权属人)以超过实际交易价的虚假价格与买方签订合同,根据实际行为,如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最近东莞一些小区二手房价不断飙升,有的业主在业主群里公开喊话,鼓动、组织全体业主把挂牌价大幅抬高。这次新政明确要对二手房市场操盘控价、抱团涨价等行为从严查处,具体会采取什么措施?
近期,我市部分楼盘业主发布集体涨价言论,出现抱团涨价、大幅调升二手房挂牌价等异常现象。相关部门正密切关注二手房价异动,对发布虚假房源、挂牌价明显高于近期真实成交价或周边同类楼盘均价的房源,全部下架处理。对于楼盘业主有组织哄抬房价等涉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将进行重点核查,情节严重的,不排除采取限制交易等处理措施。同时,市住建局将进一步加强房价信息公开,从7月起将每月发布各镇街(园区)二手住房网签交易情况,下来还将适时公布各镇街(园区)有代表性的、成交活跃的二手房楼盘的网签交易信息,提高房价透明度,引导市场理性交易。

3. 东莞楼市新政热点15问:挂牌价明显高于成交价的房源将下架

7月28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政策解答,针对一些市民群众和媒体向住建、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来电、来函咨询求证的问题进行解答。
7月25日凌晨零点,广东省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11个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发布9条新调控政策,其中重点包括:调整商品住房限购政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购买第一套商品住房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下同),须提供2年内连续1年以上社保证明;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的,须提供3年内连续2年以上社保证明,暂停向其销售第三套商品住房。
东莞市住建局指出,在新政发布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连日来一些市民群众和媒体向住建、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来电、来函咨询求证,建议相关部门对部分政策执行标准的认定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为回应社会关切,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迅速会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共性、典型、热点问题进行了梳理,在此一一作出解答。
一、“7.25”新政里没有提到户籍居民购房政策问题,是否还按原政策执行?
是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政策仍按《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东府办〔2017〕46 号) 执行,即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继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7月25日前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半年的,仍可按原政策规定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吗?
可以。非本市户籍居民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能提供本市工作单位劳动合同以及2020年7月25日前已逐月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的,仍可按原政策规定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符合上述情形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允许其在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相关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逾期则其购房资格不予认可。除上述情形外,2020年7月25日起,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购房,按东建〔2020〕7号规定执行。
三、新政规定,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不再作为购房资格审核材料,为做好与原有政策的衔接,在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已连续缴纳个税满一年或两年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仍可按原政策规定购买首套或第二套商品住房。具体如何认定?
2020年7月25日前已逐月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满一年或两年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仍可按原政策规定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符合上述情形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允许其在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相关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逾期则其购房资格不予认可。
四、今年5月份我在东莞某镇买了一套二手房,已经向业主支付了定金和首期款,和中介机构也签订了居间代理合同,支付了中介费,但由于种种原因,到新政出台前尚未办理网签手续。按照这次新政要求,我没有购房资格了,但考虑到已经过定转账,能否让我们按原政策规定继续完成交易?
考虑到东建〔2020〕7号施行前(即2020年7月25日零时前),有部分非本市户籍人士在我市购买二手商品住房,已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且已向卖方(指房屋权属人,下同)交付了定金或首付款、向中介机构交付了中介服务费用,由于种种原因(包括受疫情影响)未正式网签合同和办理过户,2020年7月25日零时后因政策调整将无法完成网签的实际情况,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最大程度减少交易纠纷,如该部分购房人能提供与卖方、房地产经纪机构于2020年7月25日零时前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自签合同的提供交易双方的书面协议或合同)、给卖方本人的定金或首付款付款凭证(仅限于买卖双方的银行柜台转账、网银转账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并应当提供加盖银行印章的转账凭证或流水),由转账银行或金融监管部门查验核实后通报到限购执行部门,允许其在2020年10月31日前继续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办理过户手续。对以下情形不予认可:1. 对以现金形式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2. 由非购房人本人账户转到卖方本人账户的;3. 由购房人本人账户转到非卖方本人账户的;4. 卖方出售的二手商品住房不符合交易转让条件的。
五、在2020年7月25日前已经完成网签但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限转让年限是按2年还是3年执行?
关于限转让(限售)问题,分为三种情形:1.2017年4月11日零时以前完成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无限转让年限要求;2.2017年4月11日零时至2020年7月24日24时期间完成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 2 年后方可交易转让;3.2020年7月25日零时以后完成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 3 年后方可交易转让。
六、关于二手商品住房限转让的界定时点,《房地产买卖合同》可能有三个日期,一是合同打印日期,二是买卖双方签订的日期,三是合同首页生成的编码上的日期,以哪个为准?
以二手商品住房网签的日期为准,即合同首页生成编码的日期(二手房网签合同编号前面部分显示了网签日期)。
七、我与业主在2020年7月25日前签订了二手房网签合同,但是在不动产登记窗口备案时,发现合同内容需要更正修改,该怎么办?
2020年7月25日零时前签订的二手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如交易双方的姓名、证件号码错误的,则不能用于办理交易过户。若在网签合同系统上重签导致网签日期发生变化,限购、限转让政策时间认定则以变化后的网签日期为准。其他内容在网签后需要修改的,为不影响买入方购房资格,可以由买卖双方自行补充协议进行修订。
八、办理了继承、离婚析产,或者曾办理了变更、更正、换补证等权属没有发生转移的业务,导致不动产权证书的登记日期发生变化的,该按哪个日期为准?
按上一手的不动产权证书出证日期为准。即上一手交易转让时,所进行不动产权登记的日期。
九、“7.25”新政对二手房也限购了,非户籍居民在东莞购买二手房有什么注意事项?
根据东建〔2020〕7号规定,2020年7月25日起,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购买二手商品住房也须提供社保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购买二手商品住房前,应先到本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住房限购查询证明(查册),否则将无法在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上进行网签。因此,在未确认自己是否具有购房资格之前,请不要轻率交付定金、首付款和签订居间代理合同等书面协议,以免发生交易风险,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赠予方式转让住房有什么限制?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东府办〔2017〕46 号)规定,通过赠予方式转让商品住房后,赠予方须满 2 年后方可再次购买商品住房;接受赠予的,须符合本市的现行限购政策。东建〔2020〕7号施行后,以上规定继续执行,如赠予双方系直系亲属,接受赠予方可不受社保缴纳要求限制,但须符合本市现行住房限购政策的套数要求,且受让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 3 年后方可交易转让。
十一、法院拍卖的房子(法拍房),受“7.25”新政限购政策的影响吗?
不受影响。2020年7月25日以后非本市户籍居民通过司法拍卖购买商品住房,可不受东建〔2020〕7号关于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限制,但同样须执行我市现行商品住房限转让的规定,即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交易转让。
十二、在外省城市或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夫妻俩都是非莞户,在东莞购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不可以。自2020年7月25日起,对于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或其配偶须为本市户籍。
十三、我是2017年6月网签买的新建商品住房,2019年3月办了不动产权证,现在有中介问我房子要不要卖。请问我现在可以让中介帮我放盘吗?
不可以。从您的情况来看,您买的这套房子受“证满2年方可转让”的限制,到2021年3月才能交易转让,目前尚不符合交易转让条件,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应为这类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建议您等房子符合交易转让条件后再放盘出售,以避免可能存在的交易风险。对于中介机构违规为不符合交易转让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行为,建议市民向属地镇街(园区)房管所投诉举报。
十四、我在委托中介放盘卖房,希望成交价280万左右,现在中介帮我联系了一个买家,他一口答应了给我280万,但希望我跟他签420万的合同,好让他多申请一些银行贷款。请问这样做我会有什么风险吗?
东建〔2020〕7号明确,严厉打击“高评高贷”行为,对参与“高评高贷”的评估机构、金融机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在二手房交易中,卖方(房屋权属人)以超过实际交易价的虚假价格与买方签订合同,根据实际行为,如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最近东莞一些小区二手房价不断飙升,有的业主在业主群里公开喊话,鼓动、组织全体业主把挂牌价大幅抬高。这次新政明确要对二手房市场操盘控价、抱团涨价等行为从严查处,具体会采取什么措施?
近期,我市部分楼盘业主发布集体涨价言论,出现抱团涨价、大幅调升二手房挂牌价等异常现象。相关部门正密切关注二手房价异动,对发布虚假房源、挂牌价明显高于近期真实成交价或周边同类楼盘均价的房源,全部下架处理。对于楼盘业主有组织哄抬房价等涉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将进行重点核查,情节严重的,不排除采取限制交易等处理措施。同时,市住建局将进一步加强房价信息公开,从7月起将每月发布各镇街(园区)二手住房网签交易情况,下来还将适时公布各镇街(园区)有代表性的、成交活跃的二手房楼盘的网签交易信息,提高房价透明度,引导市场理性交易。

东莞楼市新政热点15问:挂牌价明显高于成交价的房源将下架

4. 东莞三个月五次出手调控楼市 有房源一周连降三次

已经连续四次调控的东莞楼市,在9月份再一次加码,这一次“动刀”的是住房公积金贷款。
9月23日,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规定的通知》,自2020年10月19日起,东莞市首套房最高贷款额度由120万元调整为90万元;二套房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调整为50万元。
同时,增加购买外市二手房申请提取的条件,购买外市二手房应办出不动产权证满6个月方可申请提取。此外,停止受理物业管理费提取。
这已经是东莞近三个月第五次对楼市进行调控。事实上,受到调控政策的影响,此前火爆的东莞二手房市场迅速降温,降价幅度已达5-10%。
东莞中原战略发展中心总经理车德锐9月24日表示,东莞此次对公积金贷款额度进行调整,无论首套房还是二套房都减少了30万,这相当于提高了用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门槛,肯定会对楼市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三个月五次调控
因为5月第四周的二手房价格环比涨幅首次超过深圳,并位居全国第一,东莞楼市瞬间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但紧接着,火热的楼市就催生了一系列的政策调控,7月2日开始,东莞市先后从加快供应、加强销售价格指导、延长转让年限、打击兜售“房源指标”等方面为楼市降温。
统计、制图:时代财经
最新一次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调整,车德锐认为,这是意料之中的事,调整主要原因是东莞公积金出现了紧缺。
据了解,8月开始,东莞公积金已经出现捉襟见肘的情况。8月14日,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曾公开发出资金流动性风险一级预警。
数据显示,截至8月底,东莞市公积金结余资金比上年底出现-28%的历史性负增长,个贷率从去年同期72.95%持续攀升至87.69%,上升了近15个百分点,已超出85%的流动性预警警戒线。
针对调低最高贷款额度的原因,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亦明确指出,近年来,一方面随着公积金“放管服”改革的日益深化,以及年初完成修订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东莞市公积金管理向大湾区使用政策最优、政务服务最优方向积极迈进,公积金贷款越来越受市场欢迎;另一方面2019年中美贸易摩擦导致东莞市经济发展面临新挑战,特别是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为共克时艰,可以预见今年至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公积金供给侧压力较大,归集资金难以持续快速增长。由此公积金资金供需两端矛盾凸显。
“东莞公积金本身缴纳比例是相对较高的,另外提取额度也高(广州首套房一人提取额度最高60万,两人或以上购买同一套房最高额度100万),所以很多人买房会选择公积金贷款,前八月公积金的透支,反映了楼市的火爆。”车德锐认为。
其进一步分析,此次调整,无论是首套房还是二套房额度都减少了30万,这相当于提高了用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门槛,肯定会对楼市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其中单价2万元左右的刚需交投影响会最明显。
二手房市场降温
四轮调整之后,东莞楼市已经有所回落,当初价格涨幅领跑全国的二手房报价开始出现下调。
查阅贝壳网显示,位于松山湖的万科金域松湖花园,正在挂牌的多套房源自8月以来已经多次降价。其中一套约80平方米的房源,今年9月1日首次挂牌,售价400万,但在9月16日-9月22日不到一周时间内已经连续三次降价,现降至393万元。
另一套约98平方米的房源价格也明显受到调控影响,7月19日调控初期的定价为520万元,此后8月、9月分别两次降价,最高一次一口气降了10万元,目前售价498万元。部分乐观的业主,在调控开始的7、8月份一度涨价超10万,但9月之后也回调了,有两套房源分别降了10万、5万。
类似的情况同样出现在二手房交投火热的南城区。贝壳网显示,近一个月被带看30次依然未成交的金地格林小城某房源,已经在8月27日、9月9日先后降价5万元。城市风景小区某房源,在7月23日-7月27日四天内连降两次,累计降价4万元。
“有些房源之前要价比较高,但调控新政出台后成交量肯定有影响,那些着急卖房的业主就会适当降价。”一位东莞房产中介分析。其举例称,此前一位着急卖房腾名额的业主,挂牌三天后就降了5万元。
东莞中原战略研究中心监测数据统计显示,8月东莞二手住宅成交量大幅下跌,环比下跌54%,同比下跌39%,二手房均价环比下跌4.45%,为16201元/平方米。
车德锐表示,目前二手房热点区域就是这种趋势,调控以来价格降幅在5-10%之间。但其同时强调,二手房市场预期仍然是乐观的,虽然有业主多次降价,但房子本来挂牌价就高企,降价后仍可获利。
据了解,万科金域松湖花园二手房目前的挂牌单价在4.7-5万元/平方米左右,但2019年12月该项目二手房均价仅约2.7万元/平方米。也就是,多次降价之后,该项目的价格依然比去年高了近一倍。
供求关系严重失衡,是导致东莞楼市火爆的根本原因。车德锐透露,目前东莞楼市的供求比是0.6:1,二手房方面,自2017年4月21日起启动限售政策(限售2年)以来,大量房源无法如是,新房方面,很多街镇此前在售项目不超过3个,而且很多都是尾盘,供应严重不足,但调控政策出台以后东莞的供应已经在增加。
据东莞中原战略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8月东莞住宅新增供应创近3年新高,供应约77万平方米,环比上涨17%,同比大幅上涨109%。8月东莞住宅网签成交止跌回升,约86万平方米,环比和同比分别上涨6%和66%,创2017年至今新高。土地供应占地面积也从7月份的37.26万平方米升至8月份的40.95万平方米,9月将有10宗商住地供应。
车德锐预测,随着供应的增加,明年年中东莞供求比应该可以达到1:1,恢复到健康的水平。其中,随着限售期的结束,将有超4万套限售解禁房源进入二手房市场流通。

5. 东莞出台7条新政为楼市“松绑”,这对当地的楼市会有什么样的影响?

作为粤港澳大湾区的核心城市的东莞,近年来的房价一直居高不少,为了调控房价稳定市场。东莞市政府相继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来限制房价的进一步抬高,而近日新出台的7条新政策为一直压抑着的楼市进行了松绑。这7条新政的出台对当地楼市的影响,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促进当地房子的成交量根据新的政策,东莞进一步从保障刚性住房需求、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满足合理购房信贷需求、稳定住宅用地供应、提高商品住宅品质、优化预售资金监管、优化服务便利交易等七个方面进行政策松绑。这7条新政的出台对楼市的交易都有很大的刺激作用。

首先,保障性刚需住房需求。可以给适龄致力于在东莞发展的年轻人提供买房的可能,让更多的年轻人买的起房。其次,改善性住房需求以及提高商品住房品质,这两项政策的实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商品住房的质量,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消费者的消费权益使得楼市交易焕发新的活力。
二、提升东莞的房价除了满足年轻人的买房刚需以及保障商品房的品质之外,对于购买的福利政策东莞市政府考虑的也是十分到位。东莞鼓励银行对符合购房政策要求且具备购房能力的购房人,提升借款和还款便利度,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具备购房能力的购房人的增加,一定程度上会抬高东莞市的整体放假,使得原本压抑的楼市市场焕发生机。

总结东莞出台7条新政为楼市“松绑”,对当地楼市的影响如下:
首先,是促进当地房子成交量的增加,会有更多的质量好的商品房投入市场活跃了东莞市的楼市市场。其次,就是提升东莞的房价,使原本低迷的房价重新焕发新的活力。

东莞出台7条新政为楼市“松绑”,这对当地的楼市会有什么样的影响?

6. 东莞住建局:严禁炒作房价上涨,变相收取订金等规范市场秩序通知

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房管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针对近期我市出现个别楼盘未办预售收取诚意金、渲染房源紧张、炒作房价上涨,二手房交易恶意哄抬房价等违规不正当经营行为,为落实“房住不炒”精神,切实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房地产项目销售现场要认真执行市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要求,严格实行预约制度,分批次限人数有序安排参观、洽谈、签约、交付等活动,减少人流聚集。
二、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不得以认筹、预订、排号、发放 VIP 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订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
三、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制造房源紧张假象,不得利用网络软文、自媒体公众号、微信、短信等形式发布、传播炒作房价上涨的不实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四、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操守,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严禁中介机构参与恶意炒作房价或者代理涉嫌恶意炒作房价的房屋。
五、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房管所要加强对房地产售楼处和中介门店的巡查监督,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落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守法诚信经营。经查实企业存在违法违规不正当经营行为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或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对逾期不改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采取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开通报等处理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30日


来源:安居客东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