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

2024-05-18 23:42

1. 什么是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

	  所谓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将反向抵押与终身养老年金相结合的养老保险业务。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其实就是以房养老保险。
	  以房养老的定义:是依据拥有资源,利用住房寿命周期和老年住户生存余命的差异,对广大老年人拥有的巨大房产资源,尤其是人们死亡后住房尚余存的价值,通过一定的金融或非金融机制的融会以提前套现变现。实现价值上的流动,为老年人在其余存生命期间,建立起一笔长期、持续、稳定乃至延续终生的现金流入。
	  通俗的说,以房养老保险就是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可能要求年龄在60-85岁周岁间;将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给保险公司,每个月从保险公司获得养老金直至身故。
	  也就是把住房抵押和终身养老年金结合在一起,老年人仍然有房屋产权,还可以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但是该房屋的出租、出借、变卖和抵偿债务等都会受到限制。
	  老人身故后,其继承人有优先赎回该房屋的权利,也就是说只要偿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就能够赎回房屋。
	  养老保险相关费用包括:按50%承担的房屋评估和抵押等费用;保单管理费;在特定期限中保险公司已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额及其利息累积值(按年复利5.5%计算)和其他费用。
	  假设继承人选择不赎回,那么房产的所有权就归保险公司了,保险公司会对房产进行处置,得到的资金会优先偿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如果还有剩余的就属于老人的继承人;如果不够偿还养老金保险的话,由保险公司独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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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

2. 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

2014年6月17日,中国保监会以保监发〔2014〕53号印发《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共分开展试点的重要意义、开展试点的基本原则、试点资格申请与审核、试点产品管理、试点要求、其他事项6部分,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一)投保人群应为60周岁以上拥有房屋完全独立产权的老年人。(二)试点城市为北京、上海、广州、武汉。(三)试点期间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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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什么意思

“以房养老”保险是指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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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什么意思

4. 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

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将个人所有住房抵押给保险公司或银行,保险公司或银行支付养老金的一种新型养老保险。2014年6月23号,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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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2014年6月17日,中国保监会以保监发〔2014〕53号印发《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共分开展试点的重要意义、开展试点的基本原则、试点资格申请与审核、试点产品管理、试点要求、其他事项6部分,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一)投保人群应为60周岁以上拥有房屋完全独立产权的老年人。(二)试点城市为北京、上海、广州、武汉。(三)试点期间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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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6. 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

从今年8月起,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简称“以房养老”)推广至全国范围。2014年,原保监会发布正式启动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保险试点工作,自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2016年7月,原保监会又发通知宣布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期延长至2018年6月30日。试点范围扩大至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以及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和广东省的部分地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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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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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8月起,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简称“以房养老”)推广至全国范围。2014年,原保监会发布正式启动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保险试点工作,自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2016年7月,原保监会又发通知宣布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期延长至2018年6月30日。试点范围扩大至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以及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和广东省的部分地级市

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

8. 哪些城市开展了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2014年6月17日,中国保监会以保监发〔2014〕53号印发《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共分开展试点的重要意义、开展试点的基本原则、试点资格申请与审核、试点产品管理、试点要求、其他事项6部分,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一)投保人群应为60周岁以上拥有房屋完全独立产权的老年人。
(二)试点城市为北京、上海、广州、武汉。
(三)试点期间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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