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在我国基础建设中如何发挥作用

2024-05-18 12:37

1. 信托在我国基础建设中如何发挥作用

信托在我国的基础建设中担当过非常重要的作用。历经4次信托法的调整,中国的信托业其实发展的非常艰难。为此,在我国的基础建设项目中,信托业根据时间的不一样,用不同的方式发挥了作用。一:2008年5月之前,即信托一法两规调整之前,各信托公司在我国基础建设方面主要是通过与国家开发银行及各银行的紧密合作,来投入到我国的基础建设项目中。主要方式为:由国家开发银行或某银行先贷款给某基础建设项目,随后,国家开发银行或某银行将此笔贷款转卖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去募集所需要的资金,风险承担的方式一般为国家开发银行或某银行进行本息担保或者后续贷款承诺。通过这样的信托产品的设计包装,全国各信托公司发行了无数期此类的信托产品,投入到我国各个地方的基础建设项目中去。模式为:信托计划(平台)(项目)(资金)某基础建设项目募集资金银行提供本息担保或后续贷款承诺银行理财资金或大机构资金二:08年5月前后,信托用另一种模式参与到基础建设中去,即-股权投资。例:平安信托投资京沪高铁69亿元,同时,5年间通过股权投资,或者债券,以及股权加债券的方式投资了13条告诉公路。三:08年5月后,银监会规定,信托计划中银行不能进行担保或者出具后续贷款承诺等方式设计信托计划,为此,进行了多年的基础建设投资信托进行了另外的模式调整。各地级市通过国土开发等方式与信托公司进行合作。通过信托公司募集资金,投资与当地的市政建设项目,还款来源于土地出让金或者政府名下的投资公司运作项目土地的投资回款,风控方式为:土地抵押,政府财政担保并列入政府预算,项目抵押等方式。四:09年下半年,银监会叫停了各地市政府与信托公司之间采取的上面第三种模式,信托公司调整了方式,通过收购项目公司部分股权,之后安排回购退出的方式,以及股权加债券的方式参与到基础建设当中去。五:信托公司通过设立基础建设信托基金,帮助进行资本运作,获得更多资本金,从而帮助我国的基础建设。以上五点时目前暂时想到的几点。其实,目前全国58家信托公司中,绝大部分的信托公司都是当地省政府背景的信托公司,例如上海国投,江苏省国投等,那么,光从这一点,就能看出信托公司在我国的基础建设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信托在我国基础建设中如何发挥作用

2. 我国的信托行为设立的基础是什么?

信托行为既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则不得不具备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不问其为生前行为、或是身后遗言,是由契约形成的行为,还是某种单独的行为,如要成立法上有效的法律行为,得有下列几个条件:
1、信托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
确认信托行为的成立,必须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在方式上和内容上是自由的,没有一定的限制式上可以用文字形式,也可用口头形式,甚至是默认的形式。在表示内容上,如成立动产信托,债权信托,或财产的保管,或债券的发行,或其他信托事项均可。
2、特定的适法的目的
确认信托行为的成立,应该有一定的目的。有以财产的增殖为目的、以财产的保存不致受损失为目的,以财产的处分为目的等。没有一定的目的,信托行为的产生就失去依据、不会发生或存在。同时,由这种行为形成的目的是必须适法的,有可能达到的。如果这种行为要达到的目的是违法的,或根本无法达到的,不能确认其信托行为的成立。
3、以财产为中心
财产是信托的第一要素。信托当事人的一方为自己或第三者的利益、提出意思表示,以求达到某种目的、就得把信托标的物,即信托财产的产权移转到另一方,而另一方同意为依照一定目的管理或处分其财产,所以没有以财产为中心,信托行为不会产生。
4、以信任为基础
信托是一种为他人管理财产的制度。这种制度的确立必须以人们之间的互相信任为基础。如果委托人和受益人对受托人不信任,受托人不能忠贞无私地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履行管理财产的职责,则信托行为难以发生、即使已经发生这种行为、但是互不信任、或带有欺骗性,仍然不能确认其为法律上的信托行为。
信托行为的介绍:
1、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2、信托行为是以设定信托为目的而发生的一种法律行为。确认信托行为的书面形式一般有三种,一是信托契约或合同;二是个人遗嘱;三是法院依法裁定的命令。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国的信托行为既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则不得不具备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由于土地作为信托物,除非信托受益方(银行或几家银行)的贷款已被还清,否则不属于建筑公司被清算的财产,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何种理财,都是要保护自己的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