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24-05-19 18:02

1.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国防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国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奖。国防科学技术奖通过对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确定对完成该项科学技术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第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为维护国防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尊重和保护项目申报者的知识产权。第二章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设置和奖励范围第六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设一、二、三等奖,奖励项目实行限额申报、限额授奖,每年评审一次。第七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完成下列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及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
  (二)在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电子等国防科技工业主导产业的军民两用技术、产品开发中,完成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
  (三)在国防基础性技术(含技术基础及质量管理)研究中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
  (四)在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第八条 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奖评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国防奖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评委会)。
  国防奖评委会及各专业评委会由国防科工委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其成员的产生按照由有关单位推荐和国防科工委科技主管部门提名相结合的原则,由国防科工委批准、聘任。第九条 各专业评委会负责评审相应专业的国防科学技术奖项目;提出本专业推荐国家级科技奖励项目(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技术进步奖)的建议意见。第十条 国防奖评委会负责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进行终审。终审的内容包括:
  (一)对各专业评委会评审的一等奖项目进行复审;
  (二)对各专业评委会评审的二、三等奖项目进行审定;
  (三)对重大异议进行裁决;
  (四)研究解决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提出推荐国家级科技奖励项目的建议。
  经国防奖评委会建议推荐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委批准后向国家推荐。第十一条 国防奖评委会和各专业评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防成果办)承担。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第十二条 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有关规定经过相应的技术评价,并进行了成果登记。
  (二)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实践(理论研究和一次性应用成果除外),并证明其技术性能稳定、可靠;
  (三)不存在成果权属、技术内容、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的争议;
  (四)具有潜在应用价值。第十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不得重复申报。已申报国家级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
  在技术上又取得重大进步或新的突破的,可就进步或突破的部分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第十四条 重大系统、型号工程科研成果项目的子项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单独申报奖励:
  (一)由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责任单位作为独立项目下达,并具有明确的技术指标要求;
  (二)单独组织技术评价;
  (三)具有一定的通用性或独立性;
  (四)不与其他子项目的创新点重复;
  (五)已征得总项目责任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证明。第十五条 按有关规定需要定型的武器装备项目,在定型后方可申报;运载火箭、应用卫星和飞船及其子项目,在飞行试验成功后方可申报。第十六条 申报预先研究类成果奖励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的要求完成任务,取得最终成果;
  (二)具有使用部门出具的成果采用证明或任务下达单位出具的应用前景证明。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国防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国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奖。国防科学技术奖通过对科技成果的评审,奖励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为维护国防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尊重和保护项目申报者的知识产权。第二章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设置和奖励范围第六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国防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申报、限额授奖,每年评审一次。第七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完成下列科技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及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在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电子等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导产业的型号工程及军民两用技术、产品开发中,完成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取得的科技成果;
  (三)在国防基础性技术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在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第八条 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评委会)。
  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及各专业评委会由国防科工委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其成员采用有关单位推荐和国防科工委科技主管部门提名相结合的办法产生,由国防科工委批准、聘任。第九条 各专业评委会负责评审相应专业的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提出本专业推荐国家科技奖励的建议意见。第十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负责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进行终审。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各专业评委会评审的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进行复审;
  (二)对各专业评委会评审的二等奖和三等奖项目进行审定;
  (三)对重大异议进行裁决;
  (四)研究解决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向国防科工委提出推荐国家科技奖励项目的建议,经批准后向国家推荐。第十一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和各专业评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防成果办)承担。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第十二条 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过相应的技术评价,并进行了成果登记。
  (二)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实践(预先研究、基础研究和一次性应用产品成果除外),并证明其技术性能稳定、可靠。
  (三)不存在成果权属、技术内容、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的争议。
  (四)具有潜在应用价值。第十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不得重复申报。已申报国家级或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
  在技术上又取得重大进步或新的突破的,可就其进步或突破的部分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第十四条 重大系统、型号工程科研成果项目的子项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单独申报奖励:
  (一)由业务主管部门或总项目责任单位作为独立项目下达,并具有明确的技术指标要求;
  (二)单独组织技术评价;
  (三)具有一定的通用性或独立性;
  (四)不与其它子项目的创新点重复;
  (五)已征得总项目责任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证明。第十五条 按照《军工产品定型工作条例》或者研制任务书(合同书)的规定需要定型的型号工程项目(包括武器装备型号工程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导产业的工程和产品),必须完成定型方可申报;不需要定型的必须完成研制任务书(合同书)规定的任务,达到所要求的技(战)术性能指标,并经必须的验证后方可申报。

3.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国防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自主创新,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下列国防科学技术奖:

  (一)国防技术发明奖;

  (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第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为了维护国防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管理工作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奖励范围第六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授予在国防建设和因保密不能公开的军民结合技术开发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发明成果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技术发明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的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第七条 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完成下列创新科技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及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在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的型号工程及技术、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取得的因保密不能公开的科技成果;
  (三)在国防基础性技术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在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第八条 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授予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国防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国防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型号研制和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化等领域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取得重大创新性成果,创造显著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

  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九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第十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限额申报、限额授奖,每年评审一次。第三章 评审机构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国防科学技术奖的管理。
  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委托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负责。第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评审结果;

  (二)监督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

  (三)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由19-23人组成。主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部级领导担任。成员分别由国防科技领域的专家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组成人选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局提出,征求国防科工局意见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

  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第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初评通过的国防科学技术奖项目进行评审;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评审结果;

  (三)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异议处理情况;

  (四)协调处理重大异议及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由25-29人组成。主任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同志担任,委员分别由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主任、本专业专家,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国防科工局批准。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设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相应专业的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初评。各专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国防科工局批准。第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局承担,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防科工局负责。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0)

4.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6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国防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自主创新,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设立下列国防科学技术奖:

  (一)国防技术发明奖;

  (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第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为了维护国防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管理工作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尊重和保护申报者的知识产权。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奖励范围第六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授予在国防与军队建设和军民结合技术开发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发明成果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技术发明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的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第七条 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完成下列创新科技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及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在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的型号工程及技术、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三)在国防基础性技术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在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第八条 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授予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国防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国防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型号研制和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化等领域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取得重大创新性成果,创造显著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

  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九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第十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限额申报、限额授奖,每年评审一次。第三章 评审机构第十一条 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负责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评委会)。

  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及各专业评委会由国防科工委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其成员采用有关单位推荐和国防科工委科技主管部门提名相结合的办法产生,由国防科工委批准、聘任。第十二条 各专业评委会负责评审相应专业的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向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提出本专业推荐国家科技奖励的建议意见。第十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负责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进行终审。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各专业评委会评审的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进行复审;

  (二)对各专业评委会评审的二等奖和三等奖项目进行审定;

  (三)对重大异议进行裁决;

  (四)研究解决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向国防科工委提出推荐国家科技奖励项目的建议,经批准后向国家推荐。第十四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和各专业评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防成果办)承担。第四章 申报第十五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申报国家级或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同一技术内容不能同时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在技术上又取得重大进步或新的突破的,可就其进步或突破的部分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第十六条 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相应的《国防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提供所要求的附件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文档。提供的有关材料应真实、可靠。

5. 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国防科学技术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防专用项目是指在国防科研、生产、使用及其密切相关的工作中产生的并在当前只用于国防目的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应用于国防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武器装备、国防工程建设成果;航天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已有的国内外科学技术于国防建设所产生的成果;国防科研中的重大预研性成果;国防技术基础工作和军事特种技术成果等。第三条 凡申报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申报部门均应注明密级,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第四条 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专家评议和会议审批制度。第二章 评奖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奖机构由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及其下属各行业组组成。第六条 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国防科工委负责组织设立。该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该委员会负责评审、推荐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项目,评审、批准一等奖项目,批准所属各行业评审组审定的二、三等奖项目;负责向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情况,由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核准授奖;特等奖项目报国务院批准授奖。第七条 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军用核技术、军用航空、军用电子、兵器、海军武器装备、航天、国防工程建设、国防科技情报、军用标准、国防计量等行业评审组。各行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至3人,组员若干人,常务秘书1人。行业评审组负责评审、推荐属本行业的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和一等奖项目,审定二、三等奖项目。第八条 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由国防科技成果办公室承担。各行业评审组的日常事务分别由挂靠部门指定单位承担。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第九条 凡申报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已在国防科技成果办公室进行了成果登记;
  (二)已获得了省(部委)级一、二等奖;
  (三)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者均已协商一致;
  (四)应用于国防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应是国内首创,本行业先进,经实践证明对国防建设具有明显作用或重大经济效益者;
  (五)应用于实践1年以上。第十条 申报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时,应按规定填写“技术进步点”。“技术进步点”是指该项成果的创造点,理论上、学术上的重要贡献点,突破或解决的重大技术难点,与原有技术(成果)相比之显著创新点等。第十一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应是地项目的“技术进步点”作出了直接贡献的个人和单位。他们或是理论、创造性方案、创新点的提出者,或是创新性产品的设计者,或是重大技术难点的实际解决者。其他作了大量实际工作的人员和单位是本成果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但不是“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应依贡献大小顺序排列。其限额数为:特等奖主要完成人为27人,主要完成单位为20个;一等奖主要完成人为15人,主要完成单位为10个;二等奖主要完成人为9人,主要完成单位为7个;三等奖主要完成人为5人,主要完成单位为5个。第十二条 申报、审批工作按照《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审批程序规定(试行)》执行。第十三条 同一项科技成果不能向2个以上行业组提出申报,若发现即撤销此项申报。如2个以上申报部门合作完成的项目出现分别申报,自发现起停止报批进程并通知有关部门,待协商一致后重新提出申报,逾期转入下一年度。第十四条 凡申报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每项交纳初审费40元(个人申报交4元),复审费60元(个人申报交6元)。第四章 异议及其处理第十五条 凡申报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项目,在向部门提出申报前要在本成果完成单位先期公布,公开征求对该项成果所属权、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者及其排列顺序的意见,经申报单位调查、核实,协商一致后才能提出申报。

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6. 国防科工委关于修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2006)

一、第二条修改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设立下列国防科学技术奖:

  (一)国防技术发明奖(新增);

  (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新增)。”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国防技术发明奖授予在国防与军队建设和军民结合技术开发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发明成果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技术发明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的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授予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国防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国防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型号研制和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化等领域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取得重大创新性成果,创造显著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

  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四、第六条改为第九条,第十条,分别修改为:第九条“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第十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限额申报、限额授奖,每年评审一次。”五、删除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国防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国防科工委会同财政部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中央财政列支。”

  此外,对部分条款的表述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7. 国防科技软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改进和完善国防科技软科学奖励工作,调动软科学研究工作者的积极性,促进国防科技软科学研究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涉及综合性或跨部门以及由国防科工委直接下达研究计划所完成的国防科技软科学研究项目,属于下列范围的成果,可以直接向国防科工委申报国防科技软科学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为制定国防科学技术和武器装备发展战略、宏观决策和管理,提供系统综合分析的研究成果;
  (二)为制定国防科学技术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法规、条例等,提供决策依据的研究成果;
  (三)为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及有关的经济体制改革,提供决策依据的研究成果;
  (四)为确定重大国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武器系统、国防工程和引进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分析与论证的研究成果;
  (五)在国防科研、生产管理工作中取得的重大研究成果;
  (六)国防专用软科学理论和方法的研究成果。第三条 凡属各行业范围的、专业性的以及本部门下达计划的软科学研究项目,应申报各部门和军队国防科技软科学奖。已获得部委级奖和军队级奖的国防科技软科学成果不得重复申报本奖励。第四条 国防科技软科学研究成果按其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科学技术进步作用意义大小,实行分级奖励。本奖励属于部委级奖励,由国防科工委授予国防科技软科学科学技术进步奖。凡获得二等奖以上的国防科技软科学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均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五条 国防科技软科学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标准。
  一等奖: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作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理论和方法有明显创新,技术难度大,被采纳后对推动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的全面发展有重要作用,经济效益或军事社会效益大。积累了完整、可靠的数据资料,建立了系统、完整的文档。
  二等奖: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做出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理论和方法有较明显创新,被采纳后对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的某一方面产生重要作用,经济效益或军事社会效益较大。积累了较完整、可靠的数据资料,建立了较完整的文档。
  三等奖:研究成果达到国内较先进水平,并做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理论和方法有一定创新,对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发展产生较重要作用,经济效益或军事社会效益明显。积累了较丰富、可靠的数据资料。第六条 国防科技软科学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和审批。
  (一)国防科技软科学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国防科技软科学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兼任,评审组办公室设在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研究所。所需奖励、评审经费列入技术基础科研费支出。
  (二)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经评审组评定后,由国防科工委核准、授奖。第七条 国防科技软科学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
  (一)由国防科技软科学研究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申请,填写《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代用),并附研究成果报告、技术鉴定证书、实施一年后效益证明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各国防工业部门、总公司,总参有关部(局)、各军兵种的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对收到的申报奖励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建议,送国防科技软科学评审组。第八条 国防科技软科学科学技术进步奖贯彻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各等级奖励如下: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        奖状、荣誉证书     5000元
    二等        奖状、荣誉证书     3000元
    三等        奖状、荣誉证书     1000元
  国防科技软科学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和证书以国防科工委名义颁发,奖状发给成果主要完成单位,荣誉证书发给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获荣誉证书的科技人员所作贡献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或聘任技术职务的依据。第九条 各等级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的限额数为: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主要完成人        9       9      5
  主要完成单位       5       5      5

国防科技软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8.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件》(以下称奖励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下称国际科技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第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第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是国家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第七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科学技术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一节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第八条 奖励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第九条 奖励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第十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第二节 国家自然科学奖第十一条 奖励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第十二条 奖励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
  (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在学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或者先进水平;
  (三)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第十三条 奖励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第十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第十五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推荐综合性重大自然科学发现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中提出充分理由。第十六条 国家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学术上为国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