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股份回购?有何作用?

2024-05-08 05:38

1. 什么是股份回购?有何作用?

你好,股份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将回购的股票作为“库藏股”保留,不再属于发行在外的股票,且不参与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分配。库藏股日后可移作他用,如发行可转换债券、雇员福利计划等,或在需要资金时将其出售。上市公司股票回购是国际通行的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优化治理结构、稳定股价的必要手段。
回购股票的作用:
增强市场信心。上市公司内部掌握着公司发展战略、技术研发、财务状况、人员情况等重要的内部信息,与外部投资者所能够了解的信息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可以向市场传达公司具备一定的发展潜力,其股票价值高于当前市场价值的信息,增强市场信心。
稳定股价。在宏观经济不景气、市场资金紧张或股市行情低迷,股价震荡的时候,市场的悲观情绪容易引起投资者的大量抛售,使上市公司股价面临暴跌的风险。通过股份回购,上市公司可以将股价稳定在合理的范围,抑制股价的持续下跌,有利于公司合理股价的形成。例如1987年10月发生的美国股灾,在两周内有600多家公司发布了回购股份的计划,其中花旗集团宣布回购公司高达2.5亿美元的股票。
优化资本结构。上市公司发展资本依靠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两种,构建合理的资本建构对上市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股份回购就是公司平衡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例,优化资本结构的方式之一。通过股份回购,上市公司减少了在外流通的股份,在债务资本不变的情况下,降低权益资本的比例,提高长期负债比例和财务杠杆,降低公司的总体资本成本。使用股份回购来优化资本结构的公司往往具有未充分使用的债务融资能力,其预期现金流可以满足更高的债务资本。
防止恶意收购。公司上市公开发行股票,虽然筹集了资本,但是由于外部流通股份比例的上升,也增加了上市公司被恶意收购的风险。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回购本公司股票,减少外部股东所持股份的比重,提升对公司的控制权。例如6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日本为了防止本国企业被外国资本吞并,大批上市公司推行职工持股制度和管理人员认股制度,鼓励职工和管理层持股。一方面将公司的利益与员工保持一致,激励了职工和管理层,另一方面也减少了外部流通股份,维持了企业的控制权。

什么是股份回购?有何作用?

2. 股份回购是什么?

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是不可以回购本公司的股权的,只有在特殊情况下股东才能够请求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的。比如说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但五年连续盈利等这些特殊情况。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三种情况下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第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继续存续的。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股权回购可能产生两个法律后果:第一注册资本的减少。第二股东人数减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并不必然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公司可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将回购的股份并按股份比例分配给其他股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公司股份回购方式

公司股份回购应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减少其注册资本的情况出现;
2、公司将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公司意在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4、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股份回购方式

4. 股份回购有哪些应用

股份回购的应用:1、公司可以考虑运用股份回购来减少公司股份和股东的权益,增加每股收益,以提高净资产收益率,使公司盈利压力大为减轻。2、通过股份回购可以拿出一部分股份作为奖励,以解决员工的激励问题。对比来看,由于新股发行手续繁琐,程序复杂,成本较高,因此解决职工持股计划与股票来源的较好途径就是股份回购。3、 股份回购有利于稳定和维护公司股价,因为如果公司有大额现金储备就容易成为被收购对象,公司动用现金进行股份回购可以减小这种可能性;公司可以直接以比市价高出很多的价格公开回购本公司股份,从而使股价飙升,吓退其他收购者。4、通过股份回购可以增加公司每股的盈利,提高股票市值,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一、公司回购股份的情形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二、股份的特征1、股份的金额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即股份是一定价值的反映,并可以用货币加以度量;2、股份的平等性,即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3、股份的不可分性,即股份是公司资本最基本的构成单位,每个股份不可再分;4、股份的可转让性,即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股份公司在发展经营过程中,有时候会将部分股份回购。公司回购股份有不少积极作用,有助于稳定公司股价、激励员工也可以增强员工凝聚力,提高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改善公司财务结构。股份回购是重大事项,应当提前以通过公告方式对社会公布。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5. 股权回购的方式有哪些?

1、协议回购:
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所讨论的事项如果涉及到法定事项中的任何一项以上的,在股东会通知书上就应当告知股东,如对表决结果存有异议的,可以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六十天内异议股东同公司协议回购股权,协商成功的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由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股权,协议回购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对持有股权的数量和时间不作限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意。
2、诉讼回购:
股东就股权回购与公司达不成协议的,可以直接起诉公司要求公司买回股权,根据最新法律规定,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回购是在协议回购失败的前提下才可以提起,协议回购是诉讼回购的前置程序。
一、股东除了分红还有什么权利?
股东除了分红还可以享有的权利包括表决权、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优先购买权等权利,具体股东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表决权
公司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对股东会决议有表决权。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的议事程序及表决方式,除《公司法》规定的除外,公司章程也可自行约定。
2、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3、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他人转让股权,经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公司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另,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查阅权
股东有权知悉公司的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权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抽逃出资法律规定
据《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该股东返还出资本息,同时可以请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请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鉴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可在股东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下,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限制股东在补足出资之前行使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99-4号案),因而在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公司也可以通过股东会就该股东的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予以限制。
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返还,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股东抽逃部分出资,经公司催告返还,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与抽逃出资对应的部分股权。(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37号案)就解除股东资格或与抽逃出资对应的部分股权,公司需要通过减资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此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然可以追究抽逃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

股权回购的方式有哪些?

6. 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是什么

一、股份回购的基本形式有两种:
一是目标公司将可用的现金或公积金分配给股东以换回后者手中所持的股票;二是公司通过发售债券,用募得的的款项来购回它自己的股票。
二、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7. 股权回购的方式有哪些?

1、协议回购:
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公司法》七十四条规定的决议事项的,对该事项投否定票的股东可以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六十天内异议股东同公司协议回购股权,协商成功的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由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股权,协议回购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对持有股权的数量和时间不作限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意。
2、诉讼回购: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就股权回购与公司达不成协议的,可以直接起诉公司要求公司买回股权,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回购是在协议回购失败的前提下才可以提起,协议回购是诉讼回购的前置程序,对于诉讼回购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1)原告资格。
诉讼中异议股东是原告,公司是被告,异议股东提起的是给付之诉。法律对异议股东提起诉讼时持有股权的时间和数量没有要求,但对原告的资格加以限制,原告必须是实际交缴出资并持有股权的异议股东,如果是干股或者是挂名股东则不应享有诉讼权利,没有出资则易产生不当得利。诉讼时限问题新公司法规定是九十天,该时间相对较短,是否为诉讼时效也不明确,可否存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况没有规定,律师认为该九十日的时限并非诉讼时效。
(2)诉讼期限
诉讼时限问题《公司法》规定是九十天,该时间相对较短,九十天期限是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项中止、中断或延长。如果股东在九十日内未提起诉讼,则其依法享有的回购请求权消灭,不得再主张。关于九十日的起算点,一般以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算,但如果股东因公司未有效通知而不知道股东会决议的通过,则可以自起知道股东会决议内容之日起计算。
综上,股权回购是很好理解的,除了符合股权回购的法定情形之外,其他情况下股东不能强行让公司回购本人的股权,比如公司经营亏损,肯定也会给股东利益造成一定影响,这时候不能寄希望于通过回购股权或抽逃出资减小可能造成的损失。

股权回购的方式有哪些?

8. 股份回购的基本形式

1、是目标公司将可用的现金、公积金、优先股分配给股东以换回后者手中所持的股票;
2、是公司通过发售债券,用募得的的款项来购回它自己的股票。
被公司购回的股票在会计上称为库存股。股票一旦大量被公司购回,其结果必然是在外流通的股份数量减少,假设回购不影响公司的收益,那么剩余股票的每股收益率会上升,使每股的市价也随之增加。目标公司如果提出以比收购者价格更高的出价来收购其股票,则收购者也不得不提高其收购价格,这样,收购以计划就需要更多的资金来支持,从而导致其难度增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一、股份回购有哪些积极作用
(一)公司可以考虑运用股份回购来减少公司股份和股东的权益,增加每股收益,以提高净资产收益率,使公司盈利压力大为减轻。
(二)通过股份回购可以拿出一部分股份作为奖励,以解决员工的激励问题。对比来看,由于新股发行手续繁琐,程序复杂,成本较高,因此解决职工持股计划与股票来源的较好途径就是股份回购。
(三)股份回购有利于稳定和维护公司股价,因为如果公司有大额现金储备就容易成为被收购对象,公司动用现金进行股份回购可以减小这种可能性;公司可以直接以比市价高出很多的价格公开回购本公司股份,从而使股价飙升,吓退其他收购者。
(四)通过股份回购可以增加公司每股的盈利,提高股票市值,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除上述主要作用外,其实股份回购积极作用还有很多,股份回购还常常运用于公司合并以及上市公司转让非上市的重组计划中,因此股份回购是具有多种功能的资本动作和企业经营的一种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