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律和司法解释,如果签订的保险合同内容不合法将导致的结果

2024-05-07 02:14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律和司法解释,如果签订的保险合同内容不合法将导致的结果

如果签订的保险合同内容不合法将导致的结果就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律和司法解释,如果签订的保险合同内容不合法将导致的结果

2. 保险法司法解释 二 第十条 哪些属于 禁止性规定

法律禁止性规定很多。比如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肇事逃逸等等等等。而且最后都有一个庞征博引的兜底条款即“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所以法律禁止性规定是不胜枚举的。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扩展资料:
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险法

3.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为什么只到26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为什么只到26条

4.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中禁止性规定怎样理解

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下为对该条款理解:
1、根据保险法17条规定,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分为一般说明义务与明确说明义务。一般说明义务的对象为格式条款,义务内容为说明;明确说明义务对象是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义务内容是提示及明确说明。
2、 禁止性规定是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属于禁止当事人采用特定模式的强行性规范。在禁止性规定中,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应根据该规定的立法目的收到相应的行政或者刑事处罚,并不得当然对私法上的民事合同产生影响。如保险人并未将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由,则禁止性规定的违反不会直接导致免除保险责任的法律后果。
禁止性规定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人都应当遵守,不能以不知道该法的存在而主张不适用该法律,故投保人有主动知道该禁止性规定的义务。作为法律强制性规定,禁止性规定一般较为容易理解,且其具体如何应依据有权部门的解释确定,不以保险人的说明为转移。
3、 本条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严格解释。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者制定的保险条款不属于法定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保险人对这些条款的说明义务不能减轻。
4、 此处的提示,不仅要符合本解释11条的特殊字体等要求,还应提醒投保人注意到“违反禁止性规定”与“保险人免责”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5. 那条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保险理赔可以由“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要和我谈侵权行为地。

其实要根据具体情况适用法律条款选择法院的管辖权,保险理赔纠纷不是和保险事故的侵害方诉讼,而是签订保险合同的双方产生分歧,保险合同是特别法,另外保险理赔还涉及是哪一种财产在哪里产生的财产理赔,例如在海上运输中的物品损失理赔还要根据《海商法》的具体条款办理。你提出的保险理赔我理解为是一般财产的保险理赔,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回答,不知能否帮到你,仅供参考。

那条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保险理赔可以由“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要和我谈侵权行为地。

6.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保险人已预收保险费但未及时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之前,发生保险事故的处理】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交付投保单,保险人已预收保险费但未及时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之前,发生保险事故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1)符合承保条件,被保险人、受益人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不符合承保条件,保险人未及时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投保人要求保险人返还保险费及相应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是否符合承保条件,由保险人举证。
  第二条【临时保险单的效力】
  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正式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之前发生保险事故,当事人以临时保险单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已经收到保险人取消临时保险单通知的除外。
  临时保险单是正式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签发之前,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保险凭证。
  第三条【投保人死亡后,其权利义务的继承】
  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死亡后,投保人的继承人主张行使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生保险事故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时,投保人的继承人主张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符合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死亡后,投保人的继承人主张行使保险合同权利义务,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的继承人不符合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除外。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的继承人主张行使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继承人主张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通知被保险人、受益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在投保人的继承人指定的期限内,向其支付了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后,投保人的继承人仍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事项,限于保险人向投保人提出询问时投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项。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在询问表的“其他应告知事项”等栏目内主动列明应当告知的事项为由,主张解除保险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订立后,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重要情况的,仍继续承保,保险人又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支付保险金后又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解除合同,直接请求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项与保险事故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保险人主张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保险人在采用自己提供的格式条款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主动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通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由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将合同中有关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及说明的内容以足以引起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集中单独印刷,且投保人对保险人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及自己对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均已明了签字认可的,可以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有相反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保险人主张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本身,即证明保险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范围】保险合同中明确标明为“责任免除”或“除外责任”的条款,及其他有关免赔率、免赔额等可能产生部分或全部免除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有关条款,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但保险合同中有关依据法律明确规定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内容除外。
  第七条
  【保险合同文本的认定规则】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于保险合同的内容有争议时,人民法院遵循下列规则认定:
  (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二)特约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特约条款为准;
  (三)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因记载方式或者时间不一致的,“批单”优于“正文”、“后批注”优于“前批注”、“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手写”优于“打印”。
  第八条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规则】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予以解释。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解释后,仍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九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同意的认定及撤销】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同意且认可保险金额,保险人以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未表示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保险人作出的同意表示,可以随时撤销。被保险人撤销其作出的同意表示,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保险人及投保人。投保人以被保险人撤销其同意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按照保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人未对被保险人是否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事实进行审核,导致保险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十条【被保险人、受益人补交保险费的处理】
  保险合同的效力因投保人未及时支付保险费而中止的,被保险人、受益人主张向保险人补交保险费的,除投保人明确拒绝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补交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对复效后的保险合同享有解除权。
  保险合同的效力因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补交保险费而得以恢复的,投保人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投保人向被保险人、受益人请求支付保险合同复效前的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支持。
  第十一条【对个别受益人先死亡或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份额的处理】保险合同指定多个受益人但未指定受益顺序,其中一个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因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因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份额由其他受益人按照受益份额比例分配;未指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分配。
  另一种方案:
  保险合同指定多个受益人但未指定受益顺序,一个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因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因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份额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第三种方案:保险合同指定多个受益人但未指定受益顺序,其中一个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因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因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份额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如何处理。在指定如何处理之前,被保险人死亡的,该受益人应得份额由其他受益人按照受益份额比例分配;未指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分配。---倾向于此种方案。
  第十二条
  【特殊情形下保险事故的认定】
  被保险人在羁押、服刑期间因意外或者疾病造成的伤残或者死亡,保险人以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为由抗辩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处理】
  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主张赔偿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标的全部损失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标的部分损失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投保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按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的通知义务】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受让人或者被保险人及时将标的转让情况通知保险人的,保险人在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期限内未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受让人或者被保险人仅通知转让情况未通知因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他情形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了通知义务,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通知后的处理】保险人收到转让通知或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后,要求增加保险费的,可以自风险显著增加之日起增收保险费。受让人、投保人拒绝增加保险费,或者自保险人补交保险费通知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交纳增加的保险费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情形下,保险人弃权行为的认定】保险人明知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或者收到转让通知或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后,仍按原约定收取保险费或者未按照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相应期限内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之后,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向第三者提起的诉讼与被保险人就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范围之外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三者财产不足以赔偿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应当优先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第十八条【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
  保险人向第三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与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相同。该诉讼时效期间从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第三者侵害时起计算。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未对第三者提起诉讼的处理】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未对第三者主张权利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未主张权利影响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行使的,可以依照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保险合同订立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权,保险人对此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如实告知,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2)保险合同订立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权,投保人如实告知后保险人仍同意承保的,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无权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

  (3)保险合同订立之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权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保险合同签订之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权,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仍继续承保的,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无权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
  如果第三者是以格式条款免除其对被保险人的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家庭成员的范围】
  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家庭成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及其他与被保险人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
  另一种方案: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家庭成员,是指与被保险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并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

  第二十二条【合同存续期间,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执行问题】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投保人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该通知之日起满一个月后解除。
  被保险人、受益人经投保人同意,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投保人的债权人支付了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保险合同依然有效。
  自人民法院通知保险人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时止的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的债权人支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剩余部分应当支付给受益人。
  另一种方案:投保人负有到期未清偿的债务,人民法院不得依投保人债权人的申请,强制解除该投保人为他人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
  第二十三条【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纠纷的法律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纠纷案件,保险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参照保险法第二章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诉讼地位】
  保险公司依法成立的各级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以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

7. 保险司法案件包括哪些?

1、侵占类案件。
包括职务侵占案件和贪污类案件。其中,职务侵占是指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贪污是指国有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挪用类案件。指各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 
3、诈骗类案件。指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营销人员,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资金的行为。其中,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营销人员进行骗保、骗赔的按业内诈骗填列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骗保、骗赔的按业外诈骗填列。为了区分重点,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利用保险合同或保险单证进行非法集资的诈骗不列入此类。单独统计。 
4、商业贿赂类案件。指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给予或许诺给予交易对手的有关人员、或者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5、非法集资类案件。指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营销人员未 经批准,以保险合同或保险单证为载体,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时期内还本付息的行为。 
6、传销类案件。指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营销人员以保险营销为掩护通过发展人员并以其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或认购保险单证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7、非法经营类案件。是指未经保险监管机构的批准,擅自设立保险机构、非法从事保险业务的行为。 
8、其他类案件。指除侵占、挪用、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传销以外的案件。 当一个案件涉及多个罪名时按照“主罪优先”、“特殊优于普通”的原则予以分类。不重复统计。

保险司法案件包括哪些?

8.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 法规和司法解释,如果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将导致的结果是?

导致该合同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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