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托人的义务

2024-05-05 12:19

1. 信托受托人的义务

 在信托关系终止或信托关系消灭时,受托人负有将全部财产返还受益人和委托人的义务。

信托受托人的义务

2. 信托受托人的义务

法律主观:受托人对委托人的法定义务是什么 1、有向居间人支付酬金的义务。做为委托人,在居间人完成居间事务并取得成效时,应依据合同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2、有偿付费用的义务。当居间人按合同约定为委托人寻找到订立合同的机会和有效介绍活动后,对于此间所开销的合理费用,应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给居间人。 委托人违约了怎么办 委托人可以依据法定的情形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委托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是违反合同的约定的话,是要担负一定的违约责任。委托人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委托人违反费用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人须按委托合同的约定预付费用,如果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了必要的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如委托人违反上述义务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应注意的: 2、委托人违反报酬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合同已有偿为原则,以无偿为例外。当事人如未在合同中约定为无偿,则应推定为有偿。在委托合同为有偿且受托人完成了受托事务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值得注意的是,受托事务的完成也许实现了委托人的目标或合同目的,也许没完全实现,但目的的实现与否并不是判断事务完成的标准。判断标准只有一个,即受托人是否完全适当地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我国《 民法典 》的规定,委托人的报酬支付义务可分为全部给付义务和部分给付义务。全部给付义务是指受托人完成受托事务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向其足额支付报酬;部分给付义务是指委托事务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委托人在一定条件下应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此处所指的条件,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致使委托 合同解除 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亦即受托人在处理受托事务上没有过错,或者说不存在于合同解除有因果关系的过错。通常多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行为等情况。于此情形下,除委托合同有特别约定外,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与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或付出的劳动效果相适应的报酬。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受托人提出的解除委托合同,只要合同解除系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亦应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委托期限已满,或者委托事项已经完成,委托合同就会终止。委托人具有向受托人如实报告的义务,并且需要如实履行委托事项。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 信托受托人的义务

信托合同中的受托人的权利义务是: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以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一、信托合同中的受托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受托人在信托业务中的义务和责任:      (1)、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受托人除依照合同约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3)、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合同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受托人违反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6)、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7)、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8)、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二、信托关系的规定      信托关系,是指因信托合同成立,在当事人、受益人之间形成的以信托财产为基础的权利义务关系,信托关系实际上是信托法律关系。它由三个要素构成:      (1)主体,指信托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2)客体,指信托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借以产生信托关系的资财;      (3)内容,即信托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的权利义务由信托法规定。      信托关系的构成要素为:信托行为、信托目的、信托主体(信托当事人)、信托客体、信托报酬、信托结束。      1、信托行为是指以信托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或者说是合法地设定信托的行为。      2、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      3、信托主体(信托当事人)是指完成信托行为的行为主体,即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1)委托人:是为了一定的目的将其财产以信托的方式,委托给受托人经营的人。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受托人:是接受信托财产,按约定的信托合同,对信托财产进行经营的人。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3)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4、信托客体是指信托关系的标的物,即信托财产。      5、信托报酬是指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所取得的报酬,通常是按信托财产或信托收益的一定比率计算的。      6、信托结束是指信托行为的终止。      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制中,我国的信托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不对等的法律关系,通常产生在缔约双方当事人的谈判优势不平等时,一方因知识或专业方面的原因而在某种程度上必须信赖于另一方。信托关系的构成要素为:信托行为、信托目的、信托主体(信托当事人)、信托客体、信托报酬、信托结束。

信托受托人的义务

4. 受托人在信托业务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权利: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和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并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本合同约定权益以外的利益。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信托终止时以信托财产为限向信托受益人返还信托财产。
义务:
(1)守信义务
受托人必须依据信托意图和信托条款行使财产权,否则将构成滥用权利,承担违约背信责任;
(2)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
受托须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从事信托义务,其信托管理应仅服从受益人利益;
(3)信托利益给付义务
受托人有义务依信托条款将信托利益给付受益人;
(4)信托业务公开义务
受托人须将信托财产与其自有财产分开管理,并负有向受益人公开业务,接受监督的义务;
(5)财产返还义务
在信托关系终止或信托关系消灭时,受托人负有将全部财产返还受益人和委托人的义务。

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条
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
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
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样有效。
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信托受托人

5. 试述信托受托人的义务?

  1、尽责义务,称为“恪尽职守的义务”更为贴切,是指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应当以通常的技术谨慎地运用信托财产的义务。对于基金资产管理人而言,是指基金资产管理人应当符合一个审慎投资人的要求,包括尽责、谨慎、技能等方面的需要。

    2、忠实义务,是指受托人应当以受益人的利益为处理信托事务的唯一目的,不能在处理事务时,考虑自己的利益或是为他人图利,以避免与受益人产生利益冲突。就此原则,衡平法发展了两个基本原则,即“冲突禁止”原则和“图利禁止”原则。“冲突禁止”原则是指受托人不得将自己置于与信托财产或受益人的利益相冲突的地位,包括事实上的和潜在的利益冲突。而“图利禁止”原则要求受托人不得利用其地位为自己或第三人谋利益,其所谋利益受益人有权主张归入。对于基金资产管理人而言,是指基金资产管理人应当以基金投资人的利益为最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投资人利益之上。

  
  3、专业能力的义务,是商事信托一个重要的内容,是指受托人应当表现出较普通委托人更为专业的管理和运作能力,并能够将此种能力运用到投资管理过程中。这也是促使基金投资人将财产委托给专业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动因所在。虽然基金产品本身即具有集合投资、分散风险、降低成本等方面的优势,但同时,投资人更多的是依赖基金管理人在知识、技能、信息、技术等方面较高水准的优势。因此,各国监管者对该行业的机构和人员准入都设置了较高的准入门槛。

  4、道德方面的义务,范围比较宽泛,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要求受托人具有基本的诚信义务,这与其他交换行为相同。二是要求受托人不得滥用其对资产的控制和支配权,以及在信息方面的优势,利用他人的财产为自身利益服务。一切从投资人利益出发,诚心诚意地为投资人服务而不是欺骗、诱导乃至欺诈投资者。三是合规方面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过程中是受到严格法律法规限制的,诸如投资比例、投资对象、投资行为等方面的限制。一旦管理人在合规方面出现问题,虽然不一定会损害到基金投资人的物质利益,但是基金管理人会受到相应处罚,其市场形象必定会受到破坏,投资人将难以辨别基金管理人是否在忠实地进行投资活动,最终影响到投资人对基金管理人心理上的信任。因此,基金管理的受托人义务也应当包含合规方面的内容。

  受托人义务源自信托关系和信托文化的发展。信托的概念源于《罗马法》中的“信托遗赠”制度,并在英国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并形成了信托制及与之相应的信托文化和受托人义务文化。《罗马法》中规定:在按遗嘱划分财产时,可以把财产直接授予继承人,若继承人无力或无权承受时,可以根据信托遗赠制度,把财产委托或转让给第三者处理。有的学者在解释信托制度的文化传统时认为,父辈担心财产被子孙后代挥霍,而将财产委托给专门的人士管理,管理财产的收益将返还给子孙。但是作为一种制度和文化的形成,这种说法显然也有些牵强,因为不仅欧洲有“不肖子孙”的情况,中国和其他国家也有“富不过三代”的担心,而信托制却在英国较早出现。

    受托人义务在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得到了完善。基金的运作是基金管理人集合多数人的资金运用其专业技术加以经营。投资人之所以愿意将资金交由管理人管理,是信赖其管理能力能为其创造收益。这种信托业务的专业性实质上体现了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的一种不对等的法律关系,即投资人在赋予管理人极大的财产处置权的同时,缺少对这种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的手段。而管理人有可能借助自己能力方面的优势,为自身谋利,从而忽视了投资人的利益,且投资人此时无法对管理人实施直接、有效的控制,甚至投资人根本不知情。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利益,防止管理人滥用其优势地位和权力,衡平法中发展了受托人义务。

  

试述信托受托人的义务?

6. 受托人在信托业务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按照信托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第三十条  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
    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
    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样有效。
    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

    约定的报酬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增减其数额。

    第三十六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第三十七条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第三十八条  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本法对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辞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五)辞任或者被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第四十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原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由新受托人承继。

    第四十一条  受托人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职责终止的,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

    前款报告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认可,原受托人就报告中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原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共同受托人之一职责终止的,信托财产由其他受托人管理和处分。

7. 受托人在信托业务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受托人在信托业务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受托人的权利主要有:1、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权利。2、为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获取相应报酬的权利。3、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和负担的债务,要求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的除外。受托人的义务主要有:1、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2、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3、将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的义务 。这就是关于您问题的相关法律。

受托人在信托业务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8. 信托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信托合同中的受托人的权利义务是: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以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一、信托合同中的受托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受托人在信托业务中的义务和责任:      (1)、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受托人除依照合同约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3)、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合同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受托人违反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6)、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7)、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8)、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二、信托关系的规定      信托关系,是指因信托合同成立,在当事人、受益人之间形成的以信托财产为基础的权利义务关系,信托关系实际上是信托法律关系。它由三个要素构成:      (1)主体,指信托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2)客体,指信托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借以产生信托关系的资财;      (3)内容,即信托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的权利义务由信托法规定。      信托关系的构成要素为:信托行为、信托目的、信托主体(信托当事人)、信托客体、信托报酬、信托结束。      1、信托行为是指以信托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或者说是合法地设定信托的行为。      2、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      3、信托主体(信托当事人)是指完成信托行为的行为主体,即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1)委托人:是为了一定的目的将其财产以信托的方式,委托给受托人经营的人。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受托人:是接受信托财产,按约定的信托合同,对信托财产进行经营的人。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3)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4、信托客体是指信托关系的标的物,即信托财产。      5、信托报酬是指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所取得的报酬,通常是按信托财产或信托收益的一定比率计算的。      6、信托结束是指信托行为的终止。      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制中,我国的信托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不对等的法律关系,通常产生在缔约双方当事人的谈判优势不平等时,一方因知识或专业方面的原因而在某种程度上必须信赖于另一方。信托关系的构成要素为:信托行为、信托目的、信托主体(信托当事人)、信托客体、信托报酬、信托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