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看您回答的很专业,请教您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是应该有谁承担?房东还是房户?

2024-05-06 11:40

1. 您好,看您回答的很专业,请教您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是应该有谁承担?房东还是房户?

民事纠纷确实在很多情况下是见仁见智的,因为民事法律和事实的理解更容易多角度、多层次,就像您的这个事情,光我就能想出三种答案来,呵呵,所以谁也不敢保证自己给出的是标准答案,除非是司法考试题,呵呵呵。不过,咱们不是在做法学研究,对吧,所以,就实际可操作的问题,咱们现实一点的来尝试回答下吧:
在回答您所有的问题之前,我们应该一起了解一些相关的基本常识,免得下面回答每个问题的时候都要重复。
合同的有效,前提之一是不能显失公正(什么叫显失公正?简单的说,SB都能看出来是偏向一方,这就叫显失公正。另外,利用某种有利条件,比如环境、属性等等,以貌似公正的条款造成实际上的不公正,也是显失公正,也就是说,不是SB的人通过分析或者实践可以得出公认的不公正的结论。当然,以上我说的定义都不是法学和教科书上的说法,这样好理解,是吧,呵呵)。
利用欺诈、蒙骗或者对方对法律的无知的,订立的合同、协议无效,也就是说要诚信,这是其二;
协议、合同有明文规定的,以合同为准,无明文规定的,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走法律诉讼程序,这是其三。
好了,下面可以正式回答问题了^_^
问题1:法无明文规定该谁承担,因此,以你们的合同为准,合同上没有,协商,协商不成,法院解决(如果我是法院,我会认为应当双方共同承担,原因不再赘述);
问题2:不能这样理解。按照合同,后三年的你的确应该掏钱,但是,这不证明前两年的你就不应该拿钱。但是,别忘了前提一和前提二,5年的都让你掏钱?这既不公正,也不诚信。当然,这个话题争论会很大,各自都会有一千个理由,看双方的头脑和律师了,哈哈。
问题3:有效。一切这个词语模糊吗?再明确不过了!一切就是所有,包含所有,这还模糊??这是规避所有模糊最有效的词语了。呵呵。
问题4:是的。合同的效力,只能在其法定的期限之内,不能追溯,也不能延及。除非法有明文规定或该合同或其他合同本身里有相关明文条款的。
问题5:这个问题多余了,为啥多余,你自己好好想想嘛,呵呵。答案参见问题2.
 
尽管已经打了很多字,但是我能理解,对于你来讲,答案还是过于简单了,很抱歉。
我来猜猜,你肯定觉得钱数不多,不值得打官司,所以才来这里问的吧?呵呵,要不然你早就找专业律师问去了。
 
其实,打心眼里说,我还是劝你别这么较真了,如果你自身经济条件允许的话,费那个劲干嘛,就那么点钱,有那个精力,干点什么不好啊,别和SB一般见识,给自己也添堵。有时候不是钱的问题,纯粹是要面子,或者赌气,对吧?和对方协商下吧,我吃点亏,出400,你出小头,总行了吧?还不行,不行我不租了行了吧?^_^,可能我想的简单了吧,反正换做是我我是不愿意在几百块钱上惹自己生气。当然,你可能有你的实际情况,不较真不行,那就是你自己看着办的事情了。
 
说了好多,也不一定帮得上你,也不一定说的就对,祝你好运。
相信我,10年以后,你再看到你自己的这个问题的时候,一定会莞尔一笑的。

您好,看您回答的很专业,请教您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是应该有谁承担?房东还是房户?

2.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交给谁

您好,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望采纳谢谢

3.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交给谁

法律分析:房屋维修基金交给房管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应该由业主委员会在指定银行设立专户,将维修基金转入专户存放,并按规定使用,房管局相关部门进行监管。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交给谁

4.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交给谁

你好,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望采纳,谢谢。

5.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应该交给谁

我们很多人对于题目中提到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很清楚,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但这都是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有了解的必要,今天网整理了相关的知识,一起往下面看看吧。
1、所有的房屋都要缴纳房屋维修金吗?所有的房屋都要交房屋维修金。
2、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是怎么样的?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照配备电梯的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
(2)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前,按照配备电梯的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交纳。
(3)业主委员会成立时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5日内,代购房人按照配备电梯的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交纳。
3、公共维修基金如何缴纳?因为有部分购房人并不急于办理产权证,也就不急于交纳此基金,这样,当房屋在保修期后需要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没有交纳此基金的业主就会"沾"已交基金业主的"便宜",这是不公平的。当然,也不排除部分开发商占用资金的可能。公共维修基金应当存入银行专户,按幢立帐、按户核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每半年至少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1)专有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专有部分的业主承担;
(2)部分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部分共用部分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3)全体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按照本规定设立公共维修基金的,部分共用部分、全体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但物业的共用部分属于人为损坏的,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4、公共维修基金应该交给谁?公共维修基金由开发商代为收取,由房管部门监管,收取的公共维修基金属于小区全部业主的共同所有,其不计算于房屋的销售收入,也不得挪作他用。当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将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应该交给谁

6.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是什么?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必须交吗

购房者买房本来是件很开心的事情,但在办理房产的一些事情时总会出现一些意料不到的事情,比如买了套房子,去当地的房管局办理房产证,房管局的人说必须还要交房屋维修基金,很多人对这笔费用表示很疑惑,那么,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是什么?   
    购房 者 买房 本来是件很开心的事情,但在办理房产的一些事情时总会出现一些意料不到的事情,比如买了套房子,去当地的房管局办理 房产证 ,房管局的人说必须还要交 房屋维修基金 ,很多人对这笔费用表示很疑惑,那么,房屋 公共维修基金 是什么?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必须交吗?
    一、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是什么? 
   1、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分、公用设施和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2、专用基金是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 产权 人。
    二、房屋维修基金必须交吗? 
   1、按照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共房屋维修基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主管机关来代管, 业主委员会 成立之后,房屋维修基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2、业主应当在房屋 交房 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 房地产开发企业 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3、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房屋维修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人。
   以上就是关于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是什么,以及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必须交吗相关问题的解答。很多人购买自己的 首套房 子是对这些事情都不太了解,办理人员让交纳多少钱就多少钱,但事后回想起来都不知道自己交了些什么费用,看了本篇文章希望对您以后购房有所帮助。
   

7. 房屋维修基金是什么?该由谁管理?

房屋维修基金是啥?有何用处?交了房屋维修基金又由谁来管理呢?这是大多数业主的疑问。今天小编就为大家解答疑问,来聊一聊有关房屋维修基金的二三事。

什么是房屋维修基金
房屋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单位售卖公房的房屋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按照法规规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维修基金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当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将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商品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购房人在购房时交纳,比例为购房款的2%。
房屋维修基金由谁管理?
按照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房屋共维修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督设立,由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管理和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业主委员会应至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设立本物业维修基金专用帐户,并将账户情况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该帐户是该物业范围内业主缴纳的全部维修基金的情况。该帐户只能用于维修基金的存储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银行同时为每位业主设立分户帐户,用来显示该业主所有维修基金部分的使用和留存情况。维修基金的使用及补充需经业主大会作出决议。
房屋维修金其实就是来修房子公共部分的,所有业主都要缴纳,属所有业主共同所有。这笔基金一般由业主委员会来管理。不知看完这篇文章,您还有疑问吗?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2-1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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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基金是什么?该由谁管理?

8. 缴纳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是用来做什么

  用于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一、定义: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其本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共同筹集,所有权归交纳人,其利息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利息不足时由产权人分摊。
  二、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缴纳方式:
  1、售后公房维修基金如何缴纳:
  根据沪公积金发(1995)字第25号、沪房地改(1995)415号等文件规定,公有住房出售后形成三项基金:维修基金、电梯水泵基金、街坊养护基金,通常被称为“三项基金”。
  在“三项基金”中,维修基金由购房人和售房人按房款比例支付,电梯水泵基金和街坊养护基金都由售房人在房款收入中支付。
  缴纳标准:首期维修基金由购房人和出售人分别交付而组成。
  (1)根据市政府发布的1994、1995、1996、1998、1999公有住房出售方案规定:
    计算公式=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比例×面积。比例为多层:购房人付1.5%,出售人付6%;高层:购房人付1.5%,出售人付12%;
  (2)2001年方案规定:
  购房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元(多、高层相同);
  出售人:多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1.88元,高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143.76元。
  2、新建商品房维修基金如何缴纳: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对首期维修基金的缴纳、账户的建立、以及缴纳时限的规定一般是按如下标准执行的:
  1、首期维修基金的缴纳: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首期维修基金:
  (1)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缴纳,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
  (2)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缴纳。
  2、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维修基金应开立专户,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每幢住宅立账,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账;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按门号立账,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账。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发生的物业维修、更新,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其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1]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与本市的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基金账户,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3、首期维修基金的缴纳时限: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缴纳首期维修基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将该新建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2)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前,按标准将所购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3)业主委员会成立时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5日内,按标准缴纳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