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24-05-18 22:03

1.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个人、组织,推动本市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天津市科学技术奖。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重大成就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5个类别。第三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本市个人和组织及在促进本市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其他个人和组织。
  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的项目除外。第四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的方针。第五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六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是本市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组织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第八条 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九条 天津市科技重大成就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前款奖项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第十条 天津市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十一条 天津市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做出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第十二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下列个人、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推广实施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技术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前款第(四)项仅授予组织。第十三条 天津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与本市的个人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市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显著贡献的。第十四条 天津市科技重大成就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第十五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评审程序包括推荐、审查、评议、批准等。第十六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组织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三)符合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在推荐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组织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与证明材料,并提出奖励类别、等级的建议。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接到推荐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提交评审委员会。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 天津市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科教兴市的战略方针,进一步做好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确保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的科学管理与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是我市用于科技成果推广与应用,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专项基金,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第三条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设立的宗旨是,有利于企业与科研单位开展联合,将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切实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有利于促进科研单位面向市场,研制开发先进实用技术和新产品;有利于调动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我市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提高我市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保护、资源充分利用。第四条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的资金来源于下列几方面: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资金;
  (二)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要科学技术研究补助费等科技三项费用中用于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资金;
  (三)收回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本息;
  (四)科学事业费管理办法改革后转用于科技成果推广的资金;
  (五)其他资金。第五条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重点扶持的对象,主要是预算内国有工商企业和具有一定经济规模的高科技企业。第六条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列入国家及本市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和重大科技产业化工程计划的项目;
  (二)本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内支柱产业和重点产品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
  (三)能够形成新兴产业规模、带动行业发展、具有国际经济竞争能力的高新技术项目;
  (四)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项目;
  (五)采用电子信息技术、新型电力技术、先进制造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等方面的项目,以及上述产业和产品的配套项目;
  (六)有利于企业扭亏增盈的项目和产品。第七条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采取下列方式对项目予以资助:
  (一)对购买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的企业所支付的转让费用,给予部分或全部的资金补助;
  (二)购买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用以生产新产品的企业,或自行研制开发生产新产品的企业,对其所借用的银行贷款给予一定期限或额度的贴息;
  (三)对购买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用以生产新产品的企业,或自行研制开发生产新产品的企业,按有偿使用的原则给予一定额度的借款;
  (四)以上三种资助方式,对一个企业原则上只采用一种。对企业经济效益不高,但项目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合并采取两种资助方式。第八条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借款,参照银行当期基准利率收取占用费。借款一律采取公证、担保或财产抵押方式,借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最长不超过三年。第九条 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给予企业一定补助或全额补助,相应增加企业国拨资本金;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给予企业的贷款贴息,相应冲减企业财务费用;第十条 申请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借款、贴息的,由企业向基金管理办公室申报。申请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资金补助,凡本市企业购买外地科技成果的,由企业单独申报,凡本市企业购买本市科研单位科技成果的,由企业和科研单位联合向基金管理办公室申报。第十一条 申请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申报项目采用的必须是先进实用技术,已经通过中间试验并有科技主管部门或权威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三)申报单位需持有科研单位在研制科技成果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等方面的财务报告;
  (四)具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产品所需能力和资金证明;
  (五)具有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总体经济效益评估报告。第十二条 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共同成立天津市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的计划安排和项目审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局抽调人员组成,不另增加编制。主要负责计划落实、预审评估、呈批下达、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和综合统计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