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核心内容

2024-05-05 15:17

1. 巴塞尔协议核心内容

你好,很高兴为你回答,首先巴塞尔协议的发展演变有巴塞尔协议、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巴塞尔协议三,首先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两大支柱:
银行资本
资产风险 
内容:
资本的组成
风险权重
目标标准比率

1、资本的组成 
核心资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附属资本:呆坏账准备、优先股、资本性金融债券等 。
2、风险权重
根据资产的相对风险程度,对资产负债表上各类资产以及表外项目制定用来计算资本金的风险加权比率。   权数有5个:0、10%、20%、50%、100%
3,目标化比率:
相对于加权风险资产的资本比率应为8%,其中核心资本比率至少应为4%。
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核心内容3大支柱:

1、最低资本
2、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市场约束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标准 
         在最低资本标准上,修订框架坚持1988年协议关于资本的定义和风险加权的计算,同时保留了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总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的规定,但是对具体的计算方法做出了重要调整
2、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监管当局不仅要保证银行有足够的资本来应对所面临的风险,而且也要促使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监管当局要有正确评估银行的风险与所需资本的能力。 
        其它风险防范的方法包括强化风险管理、完善内部控制等。
3、第三支柱—市场约束
        委员会特别强调市场约束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潜在作用。该支柱的核心是要求银行进行有效的信息披露,因为有效的信息披露可以向市场参与者提供信息,帮助市场纪律发挥作用。

三、《巴塞尔协议Ⅲ》 
主要内容:

主要集中在:
    一级资本重新定义
    最低资本金比率要求
    过渡期安排
一、一级资本重新定义
1、新的一级资本包括权益资本和留存收益
    规定只有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具备足够的损失吸收能力的非普通股资本工具才可纳入一级资本,有效的权益资本需占一级资本的50%以上。
2、最低资本金比率要求
 (1)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
     (2)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到4.5%;
(3)银行还必须设立新的、单独的“资本防护缓冲金”,占资产的2.5%,使总的优质资本金要求达到7%。
    (4)协议还要求银行在信贷市场繁荣时设立单独的“逆周期资本缓冲金”,占总资产的0%—2.5%。

3、过渡性安排
         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其对商业银行的贷款供给能力和对宏观经济发展的影响。
好了,我的说明就这么多,其他的如果不了解可以百度一下,这个我之前有做了一个PPT,纯手打,希望这些能帮到你,我是 小程 。

巴塞尔协议核心内容

2. 表外加权风险资产和表内风险加权资产有什么区别

风险加权资产_百度百科
风险加权资产(risk-weighted assets)是指对银行的资产加以分类,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性质确定不同的风险系数,以这种风险系数为权重求得的资产。银行业的总...

3. 西藏银行内部评估流程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ICAAP) 报告 强化内部管理,实现综合提升德勤中国金融服务行业 目录序言1什么是ICAAP报告?2银监会对ICAAP报告的检查重点6银行在准备ICAAP报告中可能遇到的挑战及应对7ICAAP报告体系框架8德勤咨询专业服务12德勤简介15作者介绍162 序言作为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ICAAP)是银行机构与监管当局深入了解银行风险与资本管理现状,明确其下一步全面风险管理及精细化资本管理方向的重要工具。2012年6月,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明确规范了银行ICAAP管理的具体要求。为保证《办法》的顺利落地实施,银监会分别于2012年底和2013年初出台了《银监会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银行在坚持资本约束优先、合理性、审慎性原则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分年度资本规划,并覆盖资本充足率目标水平、阶段性目标、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资本扩张计划、资产结构调整方案、盈利能力规划、压力测试结果、资本补充方案等。此举充分体现了银监会对银行ICAAP相关工作的重视程度。ICAAP报告是银行对当前自身ICAAP工作结论的总结,也是对自身进一步深化开展全面风险与资本管理工作的展望。对银行来说,ICAAP报告不仅是一份文档,更是银行自我评估的过程。就行业ICAAP报告是银行领先实践来说,ICAAP应当支持银行管理层得出如下结论:自身开展ICAAP工作的总结,也是进“银行管理层已经建立并一直推行适合银行规模的风险及资本管理措施,此等措施能够使银一步深化开展全面行识别、计量、缓释以及报告所有的重要性风险。我们已经对上述措施的有效执行以及所有风险与资本管理工已经识别的重要性风险进行了验证。根据管理层对于所有已经识别的重要性风险的回应并综作的展望合考虑我们的资本管理措施,我们认为,本银行资本是充足的。”量体裁衣,递交满意答卷 -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ICAAP) 报告1 什么是ICAAP报告?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ICAAP,即Internal Capital Adequacy Assessment Process),是指银行通过评估自身总体风险状况得出目标资本充足水平,并采取措施保证达到目标资本水平的一整套程序。从Basel II开始,ICAAP作为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的核心组成部分,体现了银行内部所具备的风险与资本管理水平。图1 ICAAP是Basel II第二支柱的核心组成部分Basel三大支柱 I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第二支柱:监督审查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最低资本风险识别和管理披露需求风险加权资本定义充足率资产大于(8%)内部资本充足率披露政策评估程序(ICAAP)定量和定性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要求监督检查和评价程序信用风险操作风险(SREP)缓释缓释资本充足率管理和计划资产证券化交易对手信用风险�6�1 建立ICAAP是满足银监会对第二支柱监管要求的必然选择明确的监管要求2012年6月8日出台的《办法》明确了银监会对于国内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监管意见,其中建立第二支柱被明确地作为一项监管要求写入了《办法》。随后,银监会又在《暂行细则》中再次明确了对于银行建立第二支柱的监管要求。2 图2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对第二支柱的监管要求《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更高的监管要求�6�1 银监会将第二支柱资本正文第一章 总则总体要求要求作为评判银行是否第二章 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是第一类商业银行的重第三章 资本定义要依据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第一支柱第五章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6�1 银监会将根据银行已建第六章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立的ICAAP评估结果确第七章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第二支柱定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第八章 监督检查第九章 信息披露第三支柱�6�1 银监会有权根据监督检第十章 附则查结果,针对特定资产组合与风险,要求商业附件银行在ICAAP框架下提高资本覆盖要求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附件 8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2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 附件9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附件 10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 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附件 11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 附件3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附件12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规则附件 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附件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 附件5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 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 附件6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 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 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 清晰的达标期限根据《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在2018年底前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框架和稳健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明确风险治理结构,审慎评估各类风险和资本,制定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确保银行资本能够充分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并每年至少实施一次。严格的监管措施根据《办法》规定,银监会将第二支柱资本要求作为评判银行是否属于第一类商业银行的重要依据,并对非第一类商业银行规定了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这意味着,不满足第二支柱资本要求的银行将面临着更为严峻的监管环境以及更高的监管资本要求,在激烈的同业竞争中将处于不利地位。量体裁衣,递交满意答卷 -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ICAAP) 报告3 �6�1 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ICAAP)管理框架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管理框架主要是由三个层面和十个模块构成,能够为银行建立包括风险偏程序(ICAAP)框好、重大风险识别评估及管理、资本管理、压力测试等在内的多项风险与资本管理体系。架分为3个层面和10个模块图3 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管理框架风险治理1�6�1 董事会及高管层监控职能 �6�1 风险治理架构及 �6�1 风险政策总则指导23风险偏好风险识别89报告、监控及文档4风险量化及�6�1 业务应用风险量化资本管理�6�1 资本配置7�6�1 绩效考核资本规划5及管理6压力测试风险管理及缓释支持10数据及IT系统�6�1 数据需求及获取方式支持 �6�1 IT系统4 �6�1 风险治理层(包括董事会及高管层监督、风�6�1 报告是银监会检查银行开ICAAP展第二支柱险治理架构及职能、风险政策总则体系)作工作的重要手段为高层指导,为风险量化、资本管理以及业务应用的具体开展和实施指引方向。针对银行开展ICAAP工作情况,根据《办法》规定,银监会将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方式�6�1 风险量化、资本管理及业务应用,是第二支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银柱资本充足率评估体系化建设的核心部分:行于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向银监会提交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ICAAP)报告,以帮助监管机- 首先,风险量化与资本管理将通过风险偏构及时掌握银行第二支柱实施进展及规划。好设定、风险识别、风险量化、压力测试、风险管理及缓释、资本规划及管理、资本由于国内很多中小银行和国内大部分外资银行充足评估报告、监控及文档等形成一个循尚未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开展第一支柱风险环管理的体系;资本计量与管理,且大部分中小银行的全面风- 其次,风险量化及资本管理中的产出应积险及资本管理措施尚不完善,德勤审慎预计银极应用到各项业务管理中,如资本配置、监会将主要就第二支柱ICAAP的管理要求对国风险绩效等,达到资本运用最适化以及股内中小银行和外资银行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东利润极大化的目标。ICAAP报告作为其检查银行开展第二支柱工作及规划进程情况的重要手段。�6�1 数据及IT系统的整合与建设将为风险量化、资本管理以及业务应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实现先进管理手段的技术化落地。量体裁衣,递交满意答卷 -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ICAAP) 报告5 银监会对ICAAP报告的检查重点《办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根据德勤以往的实施经验,目前监管机构针对尤其是对于不打算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报告体系,定期监ICAAP报告的检查重点包括以下几点:测和报告银行资本水平和主要影响因素的变化采用资本计量高级趋势。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6�1 银行是否已经构建了完整的第二支柱风险及方法开展第一支柱资本管理的治理架构,并建立起了有效的风险计量与管理的�6�1 评估主要风险状况及发展趋势、战略目标和ICAAP报告体系?中小银行和外资银外部环境对资本水平的影响。�6�1 银行是否已经构建了全行整体风险偏好指标行,银监会已明确�6�1 评估实际持有的资本是否足以抵御主要风险。体系,并拟定了全行整体层面和主要风险层表示将会主要就第面的风险偏好指标?�6�1 提出确保资本能够充分覆盖主要风险的建议。二支柱ICAAP管理�6�1 银行是否能够识别其所面临的各主要风险,要求的合规性进行《办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并能对各主要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尤其是检查。在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向银监会提交内部资针对监管机构所关注的部分风险,例如集中本充足评估报告。度风险和声誉风险等?�6�1 银行是否已经建立起了有效的资本管理体虽然截至目前,银监会尚未核准通过第一批新系,包括资本规划、资本配置、资本考核等协议银行第二支柱建设成果,但银监会仍然非资本管理手段?常关注国内所有商业银行第二支柱的建设与实�6�1 银行是否已经建立并开展了资本充足率压力施情况。尤其是对于不打算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测试工作,并就压力测试结果设计了有效的方法开展第一支柱风险计量与管理的中小银行资本充足率应急计划?和外资银行,银监会已明确表示将会主要就第二支柱ICAAP管理要求的合规性进行检查。部�6�1 针对有中国特色的监管要求,银行是否能够分地区银监局也已经率先对当地银行提出了按开展有效的评估工作,包括估值评估、薪酬期提交ICAAP报告的监管要求。评估、特定资产组合风险评估等?考虑到当前业内缺少针对第二支柱风险有效和成熟的计量和管理手段,因此目前银监会将着重从定性的角度关注银行风险管理的建设情况及银行自身资本管理水平的评估能力,包括风险偏好体系、重大风险识别及评估机制、资本充足率压力测试管理体系、资本规划及配置考核体系等,而不仅仅是要求银行提交一份。ICAAP报告6 银行在准备ICAAP报告中可能遇到的挑战及应对基于德勤协助各类商业银行开展ICAAP实施工因此德勤建议,国内商业银行在ICAAP报告的考虑到差异化管理作及撰写ICAAP报告的经验,我们理解银行在各模块中除了撰写银行当前第二支柱的管理现将是未来国内监管提交ICAAP报告时,需要妥善应对以下挑战:状外,还应当对该模块的近期实施方案和远期改进计划等内容进行陈述。尤其对于银行尚未机构针对ICAAP监�6�1 如何确定ICAAP报告框架?建设完成的ICAAP模块,应在ICAAP报告中明管的主要趋势,因确该模块的实施现状、具体规划和预计成果等此不同规模银行对根据德勤海外经验,通常各国监管机构会针对内容,从而向监管机构呈现银行积极主动的风不同业务规模的商业银行采取差异化的监管要于ICAAP报告应当险与资本管理态度,提升监管机构对银行未来求。但目前银监会尚未明确是否对不同规模的有着各自不同的应内部管理决策的透明度。国内商业银行采取差异化的监管要求,也并未对方案明确国内ICAAP报告的具体框架结构。�6�1 如何切实开展ICAAP建设与落地实施工作?因此德勤建议,国内商业银行应积极准备第二切实建设并开展银行ICAAP管理工作,完成支柱相关工作,同时借鉴国内大型银行已经完ICAAP规划中各阶段的第二支柱实施成果是银成并提交银监会的ICAAP报告,根据银行自身行成功编制并提交ICAAP报告的前提与基础。的业务结构及风险和资本管理状况,构建银行ICAAP建设涉及银行多个部门(尤其是财务部自身的门、风险管理部门、资本管理部门等)及多领域ICAAP报告框架,完成一份完整的ICAAP报告,以应对未来可能的监管要求。的参与与密切配合。对拥有或计划拥有海外资本投资的商业银行或外资银行,还需特别关注具有�6�1 如何明确ICAAP报告的详细程度?中国特色的监管要求。因此,如何搭建银行内部协同配合机制,满足ICAAP建设要求,在银行集目前,银监会并未就不同规模商业银行在团内部管理措施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同时符合国ICAAP实施上的监管要求加以区分。根据德勤内外监管要求,是银行需要持续探索的。对国际监管实践的了解,通常对于不同规模的商业银行,监管机构会采取差异化的监管要求因此德勤建议,国内商业银行应充分考虑其人进行管理。例如,英国金融业监管机构(FSA)力及财务资源的有限性,尤其是人力资源的紧德勤建议银行采取针对业务相对复杂的大型商业银行以及开展业缺性,采取分阶段、分模块的方式开展ICAAP分阶段、分模块的务较为简单的中小规模银行的ICAAP报告内容实施工作,即通过设计中长期实施规划的方式方式开展ICAAP实要求就有所不同,并针对这两类银行分别制定合理安排银行完善自身风险及资本管理水平的了不同的ICAAP报告模板。因此,差异化管理施工作,即通过设实施时间表,逐步满足监管要求。将是国内ICAAP监管的的主要趋势。计中长期实施规划的方式合理安排银在设计ICAAP中长期实施规划时,银行应该基由于目前部分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和外资银行完善自身风险及于自身的薄弱环节及监管机构的关注重点有行等尚未开展具体ICAAP工作,因此银监会在选择性的首先开展部分模块的实施工作,例资本管理水平的实对第二支柱检查的时候更多关注银行当前风险如包括风险偏好模块、重大风险识别模块、资施时间表,逐步满管理的建设情况及自身风险与资本管理水平的本充足率压力测试模块、资本管理模块等,并足监管要求评估能力,以及第二支柱实施规划等内容。通过构建完善的项目管理机制,确保银行完成ICAAP实施工作,切实提升自身管理水平。量体裁衣,递交满意答卷 -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ICAAP) 报告7 ICAAP报告体系框架虽然银监会在《办法》及一系列配套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其对于ICAAP治理架构、风险评估、压银监会尚未对商力测试、资本管理、ICAAP报告等的相关规定,但对于具体的风险评估方式、压力情景设置等ICAAP具体实施方案,尤其是对于ICAAP报告的的撰写方式及内容等,银监会并没有加以明确的业银行如何撰写规范,而是允许银行根据自身的规模、业务性质等设计符合银行实际的ICAAP工作方案及ICAAPICAAP报告进行明报告内容。确规范,每家商业根据银监会对ICAAP的整体要求以及国内领先银行的实践经验,一份完整的ICAAP报告应当包括以银行都可以根据自下内容。其中“其他风险评估”是银监会根据中国银行业的风险状况所提出的特定的具有中国特身规模、业务性质色的监管要求,与国外监管要求并不完全一致。等的不一样采取不同的做法。图4 ICAAP报告内容和要求ICAAP1�6�1 ICAAP实施规划实施规划

西藏银行内部评估流程

4. 银行年报中的表外项目余额是什么意思?

    表外项目是指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是不能或不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中加以确认的项目。从总体上看,表外项目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不能在表内确认的项目,例如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另一类是由于会计理论研究和会计准则制定的滞后性造成的一些会计准则尚未明确规定而按照会计理论又不足以在表内确认的项目,例如中国的衍生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由于缺乏交易额基础,又难以可靠地计量而为当前的确认标准所排除,从而成为表外项目。
  对于银行企业,表外项目的类型通常分为以下几种:
  一、等同于直接信用形式
  (一)一般负债担保
  一般负债担保主要是指对国际融资业务开具的保函,包括:借款保函、透支保函。
  l.借款保函指的是在国际借贷活动中,应借款人的要求,银行向贷款人出具的本息偿付保证。借款人若未能如期向贷款人偿付本息时,银行有义务代为偿付。
  2.透支保函指的是银行为国内法人驻外机构向当地银行申请开立透支账户而开具的银行保函,以保证申请人按照透支契约的规定及时补足透支金额。若申请人未能如期补足透支金额,开具透支保函的银行有义务代为补足透支金额。
  (二)远期票据承兑和具有承兑性质的背书
  1.远期票据承兑指的是银行作为票据承兑人,对票据完成承兑行为后,即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后,承担对票据的付款责任。
  2.具有承兑性质的背书指的是银行对无追索权票据的背书行为。银行作为背书人将对被背书人承担票据的付款责任。
  二、特定交易项下的或有项目
  特定交易项下的或有项目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预留金保函、认股权证。
  (一)投标保函指的是在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时,担保银行应投标人的申请而开具给招标人的书面保证。若投标人未能履行契约中的义务,银行则承担支付赔偿责任。
  (二)履约保函指的是担保银行应卖方申请而开具给买方的书面保证。若卖方未能履行契约时,银行则承担对买方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三)预付款保函指的是银行向买方提供担保,若卖方未能履行契约时,银行则承担向买方偿还已预付的款项及利息。
  (四)预留金保函又称留置保函,指的是应卖方申请,担保银行开具给买方的留置保函。在某些合约条款中,规定合约价款的部分款项,待项目全部竣工后,才能付迄。这样,既保证卖方能够及时收到应收款项,又保证买方能够在卖方未全部履行义务时,向卖方进行追索。
  (五)认股权证指的是可以凭其在规定日期内按协定价格向发行公司购入若干普通股的权利证书。
  三、短期的可自动清偿和与贸易相关的或有项目
  该项目主要指的是有优先索偿权的装运货物作抵押的跟单信用证(包括出口和进口跟单信用证)。
  四、回购协定
  回购协定指的是受信人将自己持有的有关资产(一般为证券),按协议规定的售价卖给授信人,并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按协议规定的买价向授信人购回的一种短期融资行为。
  五、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
  资产销售指的是银行出售贷款债权行为。出售贷款债权,既可以减少银行贷款数额,从而降低风险资产,提高资本充足率,又能获取手续费收入。因买方对该项债权保有追索权,故银行仍需承担信用风险。
  六、买入远期资产和资产销售相对的,就是资产购入。若银行购入无追索权的贷款债权,银行就要承担该项资产所引致的全部信用风险;若购入有追索权的贷款债权,银行也要承担向售方(债务人)索偿或向前手追索的信用风险。
  七、部分缴付款项的股票和代表承诺一定损失的证券
  (一)部分缴付款项的股票又称未缴足股票,指的是已认购而末缴足股款的股票。
  (二)代表承诺一定损失的证券简称证券,是一种融券行为,一般是指银行向证券投资人出借证券。
  八、票据发行和循环包销便利
  (一)票据发行便利,是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中期授信承诺。根据这种承诺,受信人(票据发行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发行短期票据,而授信人(包销银行)则需要承担已承诺的授信额度内的票据包买或给予备用信贷,以便使票据发行工作能顺利地完成,筹措到必要的资金。
  (二)循环包销便利指的是银行保证证券承销机构在一定额度内可以循环承销的融资额度。银行负责承销未能售出的全部证券或提供等额的备用信贷。
  九、初始期限为一年以下的可随时无条件取消的承诺
  初始期限为一年以下的可随时无条件取消的承诺指的是已正式签约的为期一年以内而未曾动用授信额度或尚未正式签约的授信意向。
  十、初始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其它承诺
  初始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其它承诺指的是银行已与受信人正式签约,而资金尚未到位的部分授信承诺。
  十一、利率、汇率合约(此项暂不列入考核内容)
  (一)利率合约包括:单一货币的调换、基准利率的工具调换、远期利率协议、利率期货、利率买入期权以及类似的金融工具。
  (二)汇率合约包括:交叉货币利率调换、远期外汇合约、货币期货、货币买入期权以及类似的金融工具。

5.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规定的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第四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应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损失准备的基础之上。第五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同时计算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第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充足率第十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时,应将以下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一)商业银行拥有其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包括:1.商业银行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2.商业银行的全资子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3.商业银行与其全资子公司共同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二)商业银行不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机构半数以上的表决权;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该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3.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4.在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有半数以上投票权。可以不列入并表范围的机构包括:已关闭或已宣告破产的金融机构;因终止而进入清算程序的金融机构;决定在一年之内售出而短期持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金融机构;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突发事件影响、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附属金融机构。第十一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对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可供出售债券公允价值正变动可计入附属资本,计入部分不得超过正变动的50%;超过则从附属资本中扣减。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将计入资本公积的可供出售债券的公允价值从核心资本中转入。第十三条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第十四条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一)商誉;(二)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三)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第十五条商业银行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时,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一)商誉;(二)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50%;(三)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资本投资的50%。第十六条商业银行计算各项贷款的风险加权资产时,应首先从贷款账面价值中扣除专项准备;其他各类资产的减值准备,也应从相应资产的账面价值中扣除。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以相应国家或地区的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为基准。不同评级公司对同一国家或地区的评级结果不一致时,选择较低的评级结果。(一)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的债权,该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风险权重为0%,AA-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00%;(二)对境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的债权,注册地所在国或地区的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风险权重为20%,AA-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00%;(三)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风险权重为50%,AA-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00%。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对多边开发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本外币债权的风险权重均为0%。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50%。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对我国政策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其中原始期限4个月以内(含4个月)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商业银行持有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发行的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的风险权重为100%。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的风险权重为0%。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其他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对企业、个人的债权及其他资产的风险权重均为100%。第二十四条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为50%。第二十五条下列质物具有风险缓释作用:(一)以特户、封金或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的现金;(二)黄金;(三)银行存单;(四)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国债;(五)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票据;(六)我国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七)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八)评级为AA-以上(含AA-)国家或地区政府发行的债券,在这些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所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九)多边开发银行发行的债券。以前款所列质物质押的贷款,取得与质物相同的风险权重,或取得对质物发行人或承兑人直接债权的风险权重。部分质押的贷款,受质物保护的部分获得相应的低风险权重。第二十六条下列保证主体提供的保证具有风险缓释作用:(一)我国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二)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我国国家机关;(三)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四)评级为AA-以上(含AA-)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以及在这些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这些国家或地区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五)多边开发银行。以前款所列保证主体提供全额保证的贷款,取得对保证人直接债权的风险权重。部分保证的贷款,被保证部分获得相应的低风险权重。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对表外业务的信用风险计提资本。商业银行应将表外项目的名义本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获得等同于表内项目的风险资产,然后根据交易对象的属性确定风险权重,计算表外项目相应的风险加权资产。对于汇率、利率及其他衍生产品合约的风险加权资产,使用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对市场风险计提资本。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导致表内外头寸损失的风险。本办法所称市场风险包括以下风险:交易账户中受利率影响的各类金融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商业银行全部的外汇风险和商品风险。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立交易账户,交易账户中的所有项目均应按市场价格计价。交易账户包括:商业银行从事自营而短期持有并旨在日后出售或计划从买卖的实际或预期价差、其他价格及利率变动中获利的金融工具头寸;为执行客户买卖委托及做市而持有的头寸;为规避交易账户其他项目风险而持有的头寸。第三十条交易账户总头寸高于表内外总资产的10%或超过8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须计提市场风险资本。第三十一条按照本办法不须计提市场风险资本的商业银行,必须每季向银监会报告市场风险头寸。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经银监会审查批准,商业银行可以使用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本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确定资本充足率管理目标,审定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并监督实施资本规划。未设立董事会的,由行长负责。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资本充足率管理的实施工作,包括制定本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规章制度,完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和报告程序,定期评估资本充足率水平,并建立相应的资本管理机制,加强对资本评估程序的检查和审计,确保各项监控措施的有效实施。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向银监会报告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每半年报送一次,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每季报送一次。如遇影响资本充足率的特别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银监会。第三十六条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实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二)商业银行保持资本充足率的资本规划和执行情况,监控资本水平的能力和手段;(三)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状况;(四)商业银行交易账户的设立、项目计价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根据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银监会可以要求单个银行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第三十八条 根据资本充足率的状况,银监会将商业银行分为三类:(一)资本充足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二)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8%,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4%;(三)资本严重不足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4%,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2%。第三十九条 对资本充足的商业银行,银监会支持其稳健发展业务。为防止其资本充足率降到最低标准以下,银监会可以采取下列干预措施:(一)要求商业银行完善风险管理规章制度;(二)要求商业银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三)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资本充足率的分析及预测;(四)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维持计划,并限制商业银行介入部分高风险业务。第四十条 对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可以采取下列纠正措施:(一)下发监管意见书。监管意见书的内容包括: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现状的描述、将采取的纠正措施、各项措施的详细实施计划。(二)要求商业银行在接到银监会监管意见书的2个月内,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三)要求商业银行限制资产增长速度。(四)要求商业银行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五)要求商业银行限制固定资产购置。(六)严格审批或限制商业银行增设新机构、开办新业务。对于采取前款纠正措施后商业银行逾期未改正的,其行为已严重危及该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根据风险程度及资本补充计划,银监会有权依法采取限制商业银行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责令商业银行停办除低风险业务以外的一切业务、停止商业银行增设机构和开办新业务等措施。第四十一条 对资本严重不足的商业银行,银监会除采取本办法第四十条所列的纠正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纠正措施:(一)要求商业银行调整高级管理人员;(二)依法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在处置此类商业银行时,银监会还将综合考虑外部因素,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信息披露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本行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未设立董事会的,由行长负责。信息披露的内容须经董事会或行长批准。第四十三条 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并表范围、资本、资本充足率、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对于涉及商业机密无法披露的项目,商业银行可披露项目的总体情况,并解释特殊项目无法披露的原因。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银监会申请延迟。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在披露前应报送银监会。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在主要营业场所公布本办法要求披露的信息内容,并确保股东及相关利益人能及时获得。 附则第四十七条 外资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计算、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比照适用本办法。外国银行在华分行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权重计算人民币风险加权资产。政策性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但对政策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披露不作统一要求。第四十八条 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和附件5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附件有关内容如下:(一)附件1:资本定义;(二)附件2: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三)附件3: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及表外项目的定义;(四)附件4: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标准法;(五)附件5: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中采用了标准普尔AA-的评级符号,但对商业银行选用外部信用评级公司不做规定,商业银行可自行选择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并保持连续性。第五十条 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的债权包括对这些国家或地区政府、中央银行和其他等同于政府机构的债权。对于等同于政府的机构的界定,以所在地银行监管当局的规定为准。第五十一条 权益性资本是指能够据以参与公司管理,对经营决策有投票权的资本。第五十二条 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公用企业主要分布在国民经济基础行业中,多数担负向公众提供服务的任务,这些企业通常由国家通过政府财政手段创立,且投资规模巨大。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附件:1.资本定义(略)2.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略)3.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及表外项目的定义(略)4.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标准法(略)5.信息披露的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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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会计中的表内科目,表外科目是什么意思

表内科目银行会计报表科目的简称。凡涉及银行资金实际增减变化的业务和财务活动,并列入资产负债表内,参加试算平衡的会计科目,均属表内科目。
表外科目是指银行会计报表以外的科目的简称。用来核算业务已经发生但尚未引起资金增减变化,或不涉及资金增减变化但已发生权责的业务事项的会计科目,即为表外科目。如银行受理委托收款结算,在款项未收妥前,
尚未涉及银行资金增减变化;银行代客户保管有价值物品,不涉及银行资金的增减变化等。因此类业务银行已承担了责任,故需在资金平衡表外设置专用科目进行核算。

扩展资料:
表内科目计算公式为:
应付职工薪酬=经营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出租房屋净收入、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等。财产净收入不包括转让资产所有权的溢价所得。
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率= (报告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0%。
表外科目的计算方法:
递延所得税资产=销售额×征收率
由于个人所得税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一般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取得的销售收入均为含税销售额。所以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必须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后才能计算应纳税额。
提前退休的个人所得税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表外科目
百度百科-表内科目

7. 资本金30亿,核心资本20亿,其中普通股15亿,加权风险资产总额375亿,确定此时的融资策略

《巴塞尔协议》把商业银行的资本区分为“核心资本”和“补充资本”。核心资本又称一级资本,具体包括实收资本和公开储备。核心资本至少应占全部资金的50% ;补充资本又称二级资本或附属资本,具体包括:非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或普通呆帐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及长期债务。补充资本占全部资本的比例,最多不超过50%。  
 
 
(二)协议中有关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规定。1.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将表内的不同资产分成五个风险级别:0%风险资产;10%风险资产;20%风险资产;50%风险资产;100%风险资产。   2.资产负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先确定表外项目的信用换算系数,再找出表内与该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将二者相乘即得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根据表外项目风险程度的不同,表外项目的信用换算系数有四级:0%、20%、50%、100%。   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巴塞尔协议》要求各签约国按统一标准计算资本充足率,其计算公式为:  《巴塞尔协议》认为,商业银行的全部资本占全部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应达到8%以上,其中核心资本占风险资产的比率应达到4%以上。只有这样,商业银行的资本才算是充足的。资本充足率: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

资本金30亿,核心资本20亿,其中普通股15亿,加权风险资产总额375亿,确定此时的融资策略

8. 表外项目的类型

对于一般的企业,表外项目通常是指须在资产负债表附注中披露的各种承诺事项,如经营性租赁承诺、资本性支出承诺以及融资性承诺。此外对于银行企业,表外项目的类型通常分为以下几种:一、等同于直接信用形式(一)一般负债担保一般负债担保主要是指对国际融资业务开具的保函,包括:借款保函、透支保函。l.借款保函指的是在国际借贷活动中,应借款人的要求,银行向贷款人出具的本息偿付保证。借款人若未能如期向贷款人偿付本息时,银行有义务代为偿付。2.透支保函指的是银行为国内法人驻外机构向当地银行申请开立透支账户而开具的银行保函,以保证申请人按照透支契约的规定及时补足透支金额。若申请人未能如期补足透支金额,开具透支保函的银行有义务代为补足透支金额。(二)远期票据承兑和具有承兑性质的背书1.远期票据承兑指的是银行作为票据承兑人,对票据完成承兑行为后,即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后,承担对票据的付款责任。2.具有承兑性质的背书指的是银行对无追索权票据的背书行为。银行作为背书人将对被背书人承担票据的付款责任。二、特定交易项下的或有项目特定交易项下的或有项目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预留金保函、认股权证。(一)投标保函指的是在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时,担保银行应投标人的申请而开具给招标人的书面保证。若投标人未能履行契约中的义务,银行则承担支付赔偿责任。(二)履约保函指的是担保银行应卖方申请而开具给买方的书面保证。若卖方未能履行契约时,银行则承担对买方支付赔偿金的责任。(三)预付款保函指的是银行向买方提供担保,若卖方未能履行契约时,银行则承担向买方偿还已预付的款项及利息。(四)预留金保函又称留置保函,指的是应卖方申请,担保银行开具给买方的留置保函。在某些合约条款中,规定合约价款的部分款项,待项目全部竣工后,才能付迄。这样,既保证卖方能够及时收到应收款项,又保证买方能够在卖方未全部履行义务时,向卖方进行追索。(五)认股权证指的是可以凭其在规定日期内按协定价格向发行公司购入若干普通股的权利证书。三、短期的可自动清偿和与贸易相关的或有项目该项目主要指的是有优先索偿权的装运货物作抵押的跟单信用证(包括出口和进口跟单信用证)。四、回购协定回购协定指的是受信人将自己持有的有关资产(一般为证券),按协议规定的售价卖给授信人,并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按协议规定的买价向授信人购回的一种短期融资行为。五、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资产销售指的是银行出售贷款债权行为。出售贷款债权,既可以减少银行贷款数额,从而降低风险资产,提高资本充足率,又能获取手续费收入。因买方对该项债权保有追索权,故银行仍需承担信用风险。六、买入远期资产和资产销售相对的,就是资产购入。若银行购入无追索权的贷款债权,银行就要承担该项资产所引致的全部信用风险;若购入有追索权的贷款债权,银行也要承担向售方(债务人)索偿或向前手追索的信用风险。七、部分缴付款项的股票和代表承诺一定损失的证券(一)部分缴付款项的股票又称未缴足股票,指的是已认购而末缴足股款的股票。(二)代表承诺一定损失的证券简称证券,是一种融券行为,一般是指银行向证券投资人出借证券。八、票据发行和循环包销便利(一)票据发行便利,是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中期授信承诺。根据这种承诺,受信人(票据发行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发行短期票据,而授信人(包销银行)则需要承担已承诺的授信额度内的票据包买或给予备用信贷,以便使票据发行工作能顺利地完成,筹措到必要的资金。(二)循环包销便利指的是银行保证证券承销机构在一定额度内可以循环承销的融资额度。银行负责承销未能售出的全部证券或提供等额的备用信贷。九、初始期限为一年以下的可随时无条件取消的承诺初始期限为一年以下的可随时无条件取消的承诺指的是已正式签约的为期一年以内而未曾动用授信额度或尚未正式签约的授信意向。十、初始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其它承诺初始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其它承诺指的是银行已与受信人正式签约,而资金尚未到位的部分授信承诺。十一、利率、汇率合约(此项暂不列入考核内容)(一)利率合约包括:单一货币的调换、基准利率的工具调换、远期利率协议、利率期货、利率买入期权以及类似的金融工具。(二)汇率合约包括:交叉货币利率调换、远期外汇合约、货币期货、货币买入期权以及类似的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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