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需要满足什么要件

2024-10-16 14:13

1. 质押合同需要满足什么要件

质押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债权担保有什么担保范围
这些担保合同的范围如下:
1、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当事人对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及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保管费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二、未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有效吗
未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无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三、质权和质押权的区别有哪些
质押权和质权两者没有区别。一般来说,质押权往往被缩写为质权,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这是不同类型的质权。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将其特定财产交给债权人所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的折扣、拍卖、出售该财产的价格优先赔偿的物权。该财产称为质量,提供财产的人称为质量,享有质量的人称为质量。当质押担保应签订书面合同,当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给质权人时,其内容与抵押合同基本相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427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质押合同需要满足什么要件

2. 质押合同需具备哪些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以明确实行质权时,就质物优先受偿宾主债权的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质权发生的依据,同时也确定了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应质物优先受偿的主债权范围。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在主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质物的权利,其优先受清偿的质权虽然已经成立,质权人实际享有的只是期待权,质权人就质物的变价实现其质权,必须等到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才能进行。所以质押合同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就可以据此确定债务人清偿期届满的时间,明确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时间,保障质权人及时实现质权。
3、质物的状况
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质物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因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就是在质权实现时,也要实行质物的变价。所以,为避免于返还质物或实现质权时,就质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物的状况,不仅要说明质物的名称,而且要说明质物的数量、质量与现状。如以仪器设备为质物的,不仅要说明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还要说明用于质押的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牌号、出产厂家、出厂日期等,并且要说明出质时质物的现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因此,出质人欲适当减轻自己的担保风险,可以与质权人约定仅就主债权或仅就主债权的一部分等内容提供质押担保。
5、质押移交的时间
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质物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债务人或第三人迟迟不移交质物,则质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合同必须明确质物移交的时间,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质人与质权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谷,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例如,质押合同是否公正,发生争议是否仲裁,质权人占有质物期间的义务等等。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现实生活中,合同会根据不同的需要进行不同的分类,在不同的情况下发挥不同的作用,因此,质押合同本身就是合同中的一种,但是同时,它也可以被划分到其他的分类之中,而质押合同因为不具备相关的特性,质押合同不是实践合同的说法是正确的。

3. 质押合同必备要件是什么

一、质押合同必备要件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全力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权利凭证没有交给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在实践中应注意无记名有价证券与记名有价证券的区分。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只要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即随之生效;而以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则应以背书方式为之,即把将该证券设定质押的情形注明在该证券上,然后再将证券交付给质权人。出质人在权利凭证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权利凭证的,则质押合同不能生效。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二、质押合同应当包涵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以明确实行质权时,就质物优先受偿宾主债权的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质权发生的依据,同时也确定了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应质物优先受偿的主债权范围。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在主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质物的权利,其优先受清偿的质权虽然已经成立,质权人实际享有的只是期待权,质权人就质物的变价实现其质权,必须等到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才能进行。所以质押合同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就可以据此确定债务人清偿期届满的时间,明确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时间,保障质权人及时实现质权。
3、质物的状况。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质物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因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就是在质权实现时,也要实行质物的变价。所以,为避免于返还质物或实现质权时,就质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物的状况,不仅要说明质物的名称,而且要说明质物的数量、质量与现状。如以仪器设备为质物的,不仅要说明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还要说明用于质押的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牌号、出产厂家、出厂日期等,并且要说明出质时质物的现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因此,出质人欲适当减轻自己的担保风险,可以与质权人约定仅就主债权或仅就主债权的一部分等内容提供质押担保。
5、质押移交的时间。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质物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债务人或第三人迟迟不移交质物,则质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合同必须明确质物移交的时间,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出质人与质权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谷,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例如,质押合同是否公正,发生争议是否仲裁,质权人占有质物期间的义务等等。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质押合同必备要件是什么

4. 质押合同必备要件

质押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抵押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同一般合同的生效一样,质押合同的生效也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主体适格;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标的确定与可能。
一、动产质押合同生效条件
动产质押合同生效条件:
1、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以及出质人主体资格合格;
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质押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4、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还需具备一个特殊要件,质物的交付。
二、合同的有效条件
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要视合同是否具备生效要件。合同生效应当的具备以下要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三、合同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才算有效
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的合同有效。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如下: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所谓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合同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有意识地追求特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害得失,因此要求当事人必须能够认识和辨认自己的行为,判断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即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识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同其内心真实意思是一致的,但是,有时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不符合。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不能仅以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为根据,而不考虑行为人的内心意思。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当然要件。合同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合法的合同显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同时,合同不仅应当符合法律,而且在内容上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5. 质押合同必备要件

质押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抵押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同一般合同的生效一样,质押合同的生效也须具备以下要件:(一)主体适格;(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四)标的确定与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质押合同必备要件

6. 质押合同必备要件是什么

质押 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 债务人 履行 债务 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 民法典 》第427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7. 质押合同的必备要件是什么

质押 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 抵押合同 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同一般合同的生效一样,质押合同的生效也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主体适格;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标的确定与可能。 《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的必备要件是什么

8. 质押合同必备要件

法律分析:质押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抵押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同一般合同的生效一样,质押合同的生效也须具备以下要件:(一)主体适格;(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四)标的确定与可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