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违约赔偿金的约定数额是否又限制?过高如何处理?相应法律法规又那些规定?

2024-05-18 21:44

1. 合同中的违约赔偿金的约定数额是否又限制?过高如何处理?相应法律法规又那些规定?

合同法中没有对违约金金额作相关限制。
但是规定了违约金数额和所受到的损失相一致,如果过高可以要求法院减轻,过低也可以要求相应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第一百一十三条 【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中的违约赔偿金的约定数额是否又限制?过高如何处理?相应法律法规又那些规定?

2. 协议中规定如有违约按协议总金额20%作为罚款,是否生效?又没有法律条款解释?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
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
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
以适当减少。

如果是双方协商约定的应当生效,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
以适当减少或增加。
 
从常理来说应当就未履行部分总额约定违约金。

3. 违约赔偿是按合同约定赔偿金额还是按实际损失金额赔偿

1、损失赔偿可以约定上限,这是在自由处理自己的权利,法律规定义务一定要履行,权利可以放弃。2、合同中约定赔偿金额不得高于合同总金额,这种约定违约金是合同签订双方在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自愿达成的协议,而且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有效。

违约赔偿是按合同约定赔偿金额还是按实际损失金额赔偿

4. 违约金的金额怎么计算?


5. 拼多多延迟发货赔消费者每单多少

拼多多延迟发货每单会赔付消费者1张3元无门槛现金券(50年使用期限),现金券由违规商家承担。

拓展资料:
各类目的默认发货时限如下:

延迟发货追加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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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多多商家如何避免虚假发货、避免被平台处罚
1、在拼多多管理后台中,服务市场,点击多多打单。
2、在待发货列表中,订单按承诺发货时间距现在时间为剩余时间。默认排序按剩余时间排序,排在前面的订单是已经超时或即将超时的,这些订单要尽早打印发货。在超时之前发货避免了延迟发货。
3、点击【物流查询】——【预警设置】,根据自己的情况设置预警的时间,要预留出足够的联系快递更新物流信息的时间,可选12小时、14小时或16小时。
4、关注物流查询页面,超过预警时间未揽件或无物流信息的单号将成为预警件,发现预警件之后可在官网查询该单号,确认无物流信息更新后可与快递公司联系,请快递公司尽快更新该单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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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拼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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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合同的违约罚款数额大小有什么规定范围吗?

合同的违约罚款数额是有上限的。
1、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扩展资料:
关于合同违约金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同违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违约金

7. 强制平仓之后还有钱剩下吗??

现在一般的现货交易亏损到达半仓就会强制平仓,所以一般不会一次就爆仓,除非是不正规的平台。

强制平仓之后还有钱剩下吗??

8. 期权违约处置账户 是否可以是自营账户

从下面文字可以看出,期权涉及到了现货套期保值,所以违约了,券商自营账户一样会被处置

套期保值
1.现货多头套期保值:权利仓持仓限额调整上限为以下两者中的较小者:(1)申请人本次申请的权利仓持仓限额;(2)申请人在本次申请调整持仓限额前1个月内日均持有合约标的数量对应的合约数量的1.5倍。
2.现货空头套期保值:权利仓持仓限额调整上限为以下两者中的较小者:(1)申请人本次申请的权利仓持仓限额;(2)申请人在本次申请调整持仓限额前1个月内日均合约标的融券余额对应的合约数量的1.5倍。
3.期权合约之间套期保值:权利仓持仓限额调整上限为以下两者中的较小者:(1)申请人本次申请的权利仓持仓限额;(2)申请人在本次申请调整持仓限额前1个月内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合约标的收盘价换算的日均净资产对应的合约数量的7.5倍。
4.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同时就多种类型套期保值申请提高持仓限额的,本所分别计算每种类型套期保值对应的权利仓持仓限额调整上限,取其中的最大值作为申请人本次权利仓持仓限额的调整上限。
5.总持仓限额调整上限为以下两者中的较小者:(1)申请人本次申请的总持仓限额;(2)申请人调整前总持仓限额与本次权利仓持仓限额调整增量的合计值。
6.单日买入开仓限额调整上限为以下两者中的较小者:(1)申请人本次申请的单日买入开仓限额;(2)申请人调整前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与本次权利仓持仓限额调整比例的乘积。
本所根据申请人的历史交易情况、额度使用情况以及市场情况等因素,在按照前述规定确定的持仓限额调整上限范围内,核定申请人对单个合约品种的权利仓持仓限额、总持仓限额以及单日买入开仓限额。
(二)经纪业务:总持仓限额调整上限为以下两者中的较小者:(1)申请人本次申请的总持仓限额;(2)申请人现有总持仓限额的2倍。
本所根据申请人的历史交易情况、额度使用情况以及市场情况等因素,在按照前述规定确定的总持仓限额调整上限范围内,核定申请人对单个合约品种的总持仓限额。
(三)做市业务:依据做市商与本所签订的做市协议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条规定的各类持仓限额调整上限的计算结果,按照1张的整数倍取整。
第十二条  本所在正式受理提高持仓限额申请后10个交易日内予以答复。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
本所可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账户交易情况、持仓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不符合本指引规定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不符合本指引规定的要求,或者在提出申请前1年内发生过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将不予同意其提高持仓限额的申请:
(一)持仓超过其当前持仓限额(因本所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等原因降低市场主体持仓限额、期权经营机构根据经纪合同约定对客户的持仓限额做出调整或者客户申请的持仓额度到期导致其持仓超限的除外);
    (二)申请用途为套期保值的,未按照套期保值方案使用持仓限额,频繁进行开、平仓交易或回转交易;
(三)申请用途为经纪业务或者做市业务的,未按照申请的用途使用持仓限额;
(四)进行影响合约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未按照规定履行大户持仓报告义务;
(六)期权经营机构对客户申请未履行尽职核实职责、材料不实;
(七)在进行额度申请和交易时,存在欺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所规定的其他行为;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本所根据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的申请,按照本指引规定核定的持仓限额有效期为1年。在有效期内,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未出现未按照申请用途使用持仓额度或者其他违规行为、也未向本所申请调整其持仓限额的,本所核定的持仓限额将以1年为周期自动续展。
第十五条 本所定期对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因套期保值申请获得的持仓限额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出现以下情形的,本所可以要求其对持仓限额使用情况进行说明:
(一)申请用途为现货多头套期保值,但持有的认沽期权合约数量与对应的合约标的数量明显不一致,或频繁买卖认沽期权合约;
(二)申请用途为现货空头套期保值,但持有的认购期权合约数量与对应的合约标的数量明显不一致,或频繁买卖认购期权合约;
(三)申请用途为期权合约之间套期保值,但交易行为与其套期保值方案明显不一致,或交易策略组合的Delta值显著偏离中性;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未按照申请用途使用其持仓额度,或者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本所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其采取调整持仓限额、限制开仓等措施。
第十七条 本指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现货多头套期保值,指在持有合约标的情况下,买入对应数量的认沽期权。
(二)现货空头套期保值,指在融券卖出合约标的情况下,买入对应数量的认购期权。
(三)期权合约之间套期保值,指对同一合约品种进行数量匹配的买入、卖出交易或保持Delta值中性的交易策略组合。
(四)持有合约标的数量,指申请人持有的合约标的数量以及该合约标的对应的指数成分股(当合约标的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时)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合约标的收盘价折算出的合约标的数量。
(五)合约标的融券余额,指申请人融券卖出的合约标的数量以及融券卖出的该合约标的对应的指数成分股(当合约标的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时)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合约标的收盘价折算出的合约标的数量。
(六)日均净资产,如申请人为期权经营机构的,指其用于股票期权自营业务的资金;如申请人为投资者,指其托管在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
(七)Delta值,指期权价格的变动相对于其合约标的价格变动的比率。
第十八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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