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的实现

2024-05-17 19:09

1. 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的实现

任何法人犯罪或犯罪的法人都应当受到国家的否定评价和谴责。国家对法人犯罪或犯罪的法人的否定评价和谴责,是通过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人的刑事责任体现出来的。而法人刑事责任的实现过程和法人刑事责任实现的方式,则是法人刑事责任的具体表现。
(一)法人刑事责任实现过程
从确定法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到法人刑事责任的真正实现表现为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具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法人刑事责任的产生阶段;法人刑事责任的确立阶段以及法人刑事责任的履行阶段。
1、法人刑事责任的产生是从法人实施犯罪行为时起到司法机关立案时为止。这在个阶段,法人的刑事责任实际上已经客观存在,只是司法机关由于种种原因(如法人犯罪未被司法机关发现),尚未开始追究法人刑事责任的活动。当法人刑事责任处在这一阶段时,其刑事责任的实现与否,将取决于司法机关是否能及时地发现法人犯罪,如果司法机关及时地发现了法人犯罪,即意味着某一法人犯罪将被立案,对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追究已经在法律上开始。反之,如果司法机关长期未能发现法人犯罪,追究法人的刑事责任的司法活动也就不会开始,那么法人刑事责任就有可能由于超过追诉时效而自行消灭。因此,正确认识和掌握法人犯罪情况,及时立案,是法人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所在。
2、当司法机关对法人犯罪立案侦察开始,到法院对法人案件作出有罪判决时为止,是法人刑事责任确立的阶段。这是司法机关已经发现了法人犯罪以后,根据法定程序对法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进行查证,确定法人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和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其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及如何判处刑罚,适用何种刑种等等;当法人行为不适用刑罚时,则要考虑是否应当采取非刑罚的处理方法等等。法人刑事责任的确立是通过刑事诉讼的侦察、起诉和审判来确立的,它使法人刑事责任的实现成为可能。
3、当司法机关对法人的行为作出有罪判决生效开始,法人刑事责任的履行即时开始,直至司法机关所决定的刑事制裁措施执行完毕,为法人刑事责任履行阶段。只有这一阶段的完全结束,才能体现法人刑事责任的完全实现。
(二)法人刑事责任实现的方式。
1、对犯罪的法人适用刑罚,是实现法人刑事责任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方式。
刑罚与刑事责任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这种关系表现为:①刑事责任是行为人应受刑罚处罚的前提,没有刑事责任的存在也就没有刑罚的存在;②一般而言,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决定刑罚的轻重;③刑事责任和刑罚都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决定或追究。但是这些并不表明刑事责任与刑罚之间没有什么区别,刑事责任与刑罚之间的区别也是明显的,首先,刑事责任是从观念形态上对法人犯罪和犯罪的法人作否定评价和谴责,是一种法律责任,具有抽象性的特点;而刑罚则是惩罚犯罪的具体制裁方法,是具体的法律行为和措施;其次,刑事责任与刑罚虽然都可以说成是犯罪的法律后果,但是二者的层次却不同,刑事责任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后果,属于第一个层次,而刑罚则是刑事责任的直接后果,属于第二个层次;再次,刑事责任可以独立于刑罚之外,即不依附于刑罚而存在,相反,刑罚则不能独立于刑事责任之外,即刑罚必须依附于刑事责任而存在,没有刑事责任也就不可能有刑罚,从这个意义上讲也可以说刑罚是实现刑事责任的一种强制措施或手段。
纵观有关国家对法人犯罪适用刑罚方式的规定,可以分为单罚制和双罚制两种方式:
〔1〕单罚制(也称代罚制或转嫁罚制),即指只对法人组织中的个别自然人或者只对法人组织适用刑罚。只对法人组织中的个别自然人适用刑罚,体现了刑法理论和立法者对法人犯罪的一种观点,即认为所谓法人犯罪是自然人以法人组织的名义而为的犯罪,只要惩罚法人组织中的个别自然人,即可达到遏制法人犯罪的目的。只对法人组织本身适用刑罚,体现了刑法理论和立法者对法人犯罪所持的另一观点,即认为法人犯罪是法人组织所为,只有对法人组织适用刑罚才可以遏制法人犯罪。这种单罚制以刑罚的形式表明了社会对法人组织犯罪的否定性评价。但是不管哪种方式的单罚制,都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是,首先,只对法人组织中的自然人适用刑罚,而不追究法人组织的刑事责任,实际上是一种代罚制,是以法人组织中的自然人替代法人组织去承担刑事责任,而作为犯罪主体的法人则与刑事责任无关,这样不仅导致法人犯罪主体与刑罚相分离,法人刑事责任不能实现,以至刑罚对法人犯罪威慑力的瓦解,而且由于只处罚法人组织中的自然人,使法人组织逃脱法律的制裁和逃避社会对法人犯罪行为的否定,同时也有失刑事法律的公平性。其次,只对法人组织适用刑罚,也存在将法人中的个人责任转移到法人组织身上的弊病,例如法人组织中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人与法人组织的一般成员是有区别的,他们的行为对构成法人犯罪有着决定的意义和作用。只追究法人组织的刑事责任而忽视法人组织中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将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转由法人组织承担,使法人组织中的自然人逃脱法律的制裁,同样表现了另一种形式的刑事责任不公平性。同时,只追究法人组织的刑事责任而放弃追究法人组织中自然人的刑事责任,也就忽视了法人犯罪是一种具有法律人格的组织体的犯罪,忽视了法人组织是由自然人组成,离开了自然人法人组织也就不存在了这样一个事实,客观上不利于打击法人犯罪。鉴于单罚制的上述不足之处,许多国家的刑法逐渐放弃单罚制而以双罚制取代之。
〔2〕双罚制:双罚制是基于单罚制的缺陷而产生的,其特点是刑罚对法人组织及法人组织中的自然人都适用,也就是说,在双罚制的情况下,一个法人犯罪行为,有两个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刑罚适用于法人,也适用于法人的成员自然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几十年来,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理论的发展较快,其中对法人犯罪适用双罚制的国家越来越多。一方面,对法人组织适用刑罚,是刑事法律对法人犯罪的否定性评价,也是教育和警戒社会上其他法人组织,从而达到遏制法人犯罪的目的;另一方面,对法人组织中的有关自然人适用刑罚,以使法人组织中的自然人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由于双罚制在处罚法人犯罪方面明显地优于单罚制,这种处罚方法为目前世界许多国家的刑事法律所接受。第一节法人犯罪法律责任概述法律责任有别于社会责任和道义责任,是指由于法人实施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以违法行为为前提,以法律制裁为必然结果。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追究法律责任、实施法律制裁,是国家专门机关(司法机关或有关的执法机关)的
2、刑罚种类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是实现法人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对法人犯罪适用刑罚要获得预期的效果,即要使法人刑事责任得以实现,刑罚种类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是十分必要的。在承认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时,也应当看到法人与自然人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因此适用于自然人的刑罚并不一定都适用于法人,也就是适用于自然人的刑罚并不能完完全全地适用于法人,例如适用于自然人的自由刑和生命刑就难以对法人适用。为使法人犯罪刑事责任得以实现,国家的立法机关有必要根据法人的具体情况,为法人犯罪设置专门的刑罚种类。事实上,为法人犯罪设置专门的刑罚种类,是当今国外一些国家刑事立法的一个新动向。这些新设置的刑罚有:①罚金。由于法人犯罪的目的是为法人谋取利益,对于这种性质的犯罪适用罚金刑,从经济上对法人予以制裁是理所当然的。因此,该刑法典规定,法人无论是实施重罪、轻罪或者违警罪,均须判处罚金刑。同时还具体规定了对法人适用罚金刑的具体标准,如在法人实施重罪、轻罪或者违警罪时,“适用法人的罚金最高定额为惩治犯罪之法律规定的对自然人罚金最高定额的5倍”(《法国刑法典》第131-38条;第131-41条)。②其他刑罚。其他刑罚分为两类,第一类:适用于法人实施重罪或者轻罪的刑罚:解散法人;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事一种或几种职业性或社会性活动;关闭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企业机构,几种关闭其一家或数家机构;置于司法监督之下,禁止参与公共工程;禁止公开募集资金;在限期内禁止签发支票或者使用信用卡付款;没收用于犯罪的物品或者赃物;公布宣判决定等(参见《法国刑法典》第131-39条)。第二类:适用于法人实施违警罪的刑罚:限期内禁止签发支票或者使用信用卡付款;没收用于犯罪的物品或赃物等(参见《法国刑法典》第131-42条)。不仅如此,为了确保对法人犯罪适用这些刑罚的准确性,该刑法典还对某些刑罚的适用方式作了规定。例如,规定“宣告法人解散之决定包含将该法人提交有管辖权之法院,对其进行清算”(《法国刑法典》第131-45条);“置法人于司法监督之下的决定包括指定司法代理人,并由法院明确规定代理人的任务”,“司法代理人至少每6个月向执行推事报告一次其完成任务的情况”(《法国刑法典》第131-47条;“禁止公开募集资金,即告禁止借助信贷机构、金融机构或债券交易公司以及采用任何广告手段推销任何债券”(《法国刑法典》第131-47条)等等。上述刑罚多为资格刑,以剥夺或限制法人的某项(种)权利而达到惩治法人犯罪的目的。由此可见,为法人犯罪设置专门的刑罚,针对性较强,其科学性是显而易见的,同时也便于操作,是实现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的一个有效的立法措施。法国刑法典规定对法人犯罪实行双罚制,当法人犯罪时,对法人组织适用上述刑罚,对法人组织中的自然人与一般自然人适用的刑罚相同。
第三节我国刑事法律上的法人刑事责任
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别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徇私枉法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共同点在于:
1、主观上都出于故意且为徇私情私利。
2、客观上都可能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刑事追诉。
两罪的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即没有对犯罪行为直接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等司法权的行政执法人员;而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对犯罪行为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等职责的人员。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客观方面仅指行为人为徇私情私利,故意把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而徇私枉法罪的客观方面则包括三个方面,即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其中,“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中的“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相比,前者发生在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职责的过程中,后者则发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
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徇私枉法罪中的行为构成犯罪则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以上是两罪在犯罪构成上的主要区别。

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的实现

2. 法人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

法人犯罪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认定法人犯罪并追究法人的刑事责任,必须要有法人犯罪事实的存在。没有法人犯罪事实的存在,实现法人刑事责任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一句空话。有的学者曾经认为,“所谓的‘法人犯罪’,实际上并不是法人本身的犯罪,而是法人机关的自然人以法人的名义实施的犯罪”。根据这种观点,法人不可能实施犯罪行为,法人的犯罪事实不存在也就意味着法人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不存在。诚然,法人制度是传统民法中的制度,然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法人的活动范围从民法领域走进经济法、行政法直至刑法领域。法人参入社会活动这就是法人的行为,法人能够参与合法的行为,也能施以非法行为,当法人的非法行为超出了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时,就是法人的犯罪事实,而这个犯罪事实也就是法人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这里所讲的法人犯罪事实,包括法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及犯罪行为对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造成的危害结果等。法人犯罪事实是确定法人刑事责任的最主要和最基本的根据,也就是法人刑事责任实现最基本和最主要的条件。
一、法人犯罪有刑事责任吗?
是有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有别于社会责任和道义责任,是指由于法人实施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以违法行为为前提,以法律制裁为必然结果。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追究法律责任、实施法律制裁,是国家专门机关(司法机关或有关的执法机关)的职责。依照法律责任的性质与程度,可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法人犯罪的法律责任是指法人实施犯罪行为后,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包括在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下还需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二、法人刑事责任的罪过根据:
即法人能够认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任何一个法人组织都有自己的决策机关,法人的决策机关是法人的“大脑”,是法人活动的指挥部,法人决策机关的命令和要求,决定法人活动的形式和方向,因而也决定法人活动的合法性或者违法性。法人决策机关的集体意志就是法人的意志。当然,法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有着自身内在机制的特点和依据,与以自然人为中心的刑事责任能力观念有着本质的区别:
1、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受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而法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则始于法人机构的成立终于法人机构的撤销或解散;
2、自然人通过自身的生理精神状态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而法人则是通过法人的决策机关所作的决策来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尽管如此,法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一点却是肯定的;
3、法人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依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认定法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根据刑事法律的规定,只有当法人的犯罪事实与刑事法律的规定相符合,追究法人的刑事责任才有可能。法人刑事责任能否实现,在法学理论上长期存在着争论(有关的争论在本书的开始部分已作了介绍),这也是是否承认法人可以作为刑事责任的主体的关键所在。那么对犯罪法人能否适用刑罚呢,也就是法人刑事责任的实现是否可能?回答是肯定的,因为法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法人作为具有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虽然不同于自然人,但是法人组织(即法人的决策机关)能够识别自己行为是否合法,因此法人的业务活动范围虽然由其章程所明确规定,而法人为了其自身的利益完全可能去从事与其章程规定相违背的活动,甚至去进行犯罪活动。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当其实施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应当承担刑事法律后果;同样,法人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其实施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也应当承担刑事法律后果,这就是说法人刑事责任的实现是可能的。在这里,法律根据要求法人的犯罪行为必须符合刑法中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也就是用刑事法律来衡量法人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

3. 公司法人刑事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因自身原因或公司原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通常以单位的意志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违法行为的,大部分情况下是构成单位犯罪,单位犯罪不仅仅处罚单位,对单位判处罚金,很多情况下会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在我国刑法中,对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和双罚制并用的制度,即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单位的责任,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有的单位犯罪则既追究单位的责任又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常见罪名如下:
(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二)妨害清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一);
(四)虚假破产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二);
(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七)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八)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九)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十)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十一)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十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十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十四)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十五)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以及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十六)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十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交易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十八)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十九)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二十)违法发放贷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二十一)逃汇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
(二十二)骗购外汇罪(《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
(二十三)洗钱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二十四)集资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二十五)票据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二十六)信用证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二十七)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二十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二十九)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三十)假冒专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三十一)侵犯著作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三十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三十三)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三十四)合同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哪些人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上述法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理解:
1、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规定,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
2、究竟谁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选定,其选定范围只能限于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这个范围不能扩大。股东选定后在公司章程里明确究竟是董事长、执行董事还是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
3、法定代表人必须依法登记,如果法定代表人变更,则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法人刑事责任

4. 法人犯罪有刑事责任吗

是有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有别于社会责任和道义责任,是指由于法人实施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以违法行为为前提,以法律制裁为必然结果。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追究法律责任、实施法律制裁,是国家专门机关(司法机关或有关的执法机关)的职责。依照法律责任的性质与程度,可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法人犯罪的法律责任是指法人实施犯罪行为后,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包括在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下还需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一、法人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
法人犯罪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认定法人犯罪并追究法人的刑事责任,必须要有法人犯罪事实的存在。没有法人犯罪事实的存在,实现法人刑事责任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一句空话。有的学者曾经认为,“所谓的‘法人犯罪’,实际上并不是法人本身的犯罪,而是法人机关的自然人以法人的名义实施的犯罪”。根据这种观点,法人不可能实施犯罪行为,法人的犯罪事实不存在也就意味着法人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不存在。诚然,法人制度是传统民法中的制度,然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法人的活动范围从民法领域走进经济法、行政法直至刑法领域。法人参入社会活动这就是法人的行为,法人能够参与合法的行为,也能施以非法行为,当法人的非法行为超出了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时,就是法人的犯罪事实,而这个犯罪事实也就是法人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这里所讲的法人犯罪事实,包括法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及犯罪行为对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造成的危害结果等。法人犯罪事实是确定法人刑事责任的最主要和最基本的根据,也就是法人刑事责任实现最基本和最主要的条件。
二、法人刑事责任的罪过根据:
即法人能够认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任何一个法人组织都有自己的决策机关,法人的决策机关是法人的“大脑”,是法人活动的指挥部,法人决策机关的命令和要求,决定法人活动的形式和方向,因而也决定法人活动的合法性或者违法性。法人决策机关的集体意志就是法人的意志。当然,法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有着自身内在机制的特点和依据,与以自然人为中心的刑事责任能力观念有着本质的区别:
1、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受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而法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则始于法人机构的成立终于法人机构的撤销或解散;
2、自然人通过自身的生理精神状态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而法人则是通过法人的决策机关所作的决策来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尽管如此,法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一点却是肯定的;
3、法人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依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认定法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根据刑事法律的规定,只有当法人的犯罪事实与刑事法律的规定相符合,追究法人的刑事责任才有可能。法人刑事责任能否实现,在法学理论上长期存在着争论(有关的争论在本书的开始部分已作了介绍),这也是是否承认法人可以作为刑事责任的主体的关键所在。那么对犯罪法人能否适用刑罚呢,也就是法人刑事责任的实现是否可能?回答是肯定的,因为法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法人作为具有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虽然不同于自然人,但是法人组织(即法人的决策机关)能够识别自己行为是否合法,因此法人的业务活动范围虽然由其章程所明确规定,而法人为了其自身的利益完全可能去从事与其章程规定相违背的活动,甚至去进行犯罪活动。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当其实施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应当承担刑事法律后果;同样,法人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其实施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也应当承担刑事法律后果,这就是说法人刑事责任的实现是可能的。在这里,法律根据要求法人的犯罪行为必须符合刑法中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也就是用刑事法律来衡量法人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

5. 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法律分析:法律责任有别于社会责任和道义责任,是指由于法人实施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以违法行为为前提,以法律制裁为必然结果。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追究法律责任、实施法律制裁,是国家专门机关(司法机关或有关的执法机关)的职责。依照法律责任的性质与程度,可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法人犯罪的法律责任是指法人实施犯罪行为后,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包括在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下还需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6. 法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综上所述,法定代表人有权利但也有相应的义务,主要的职权就是为公司谋取利益,并为公司承担责任,不能做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如果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发生,法定代表人还需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也可以说法定代表人就是一个公司的门面。以上就是法定代表人职权的法律规定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一、关于法人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九条【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法人民事责任承担】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三条【法人的住所】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法人变更登记】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公示登记信息】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分立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的原因】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法人解散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后的清算】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清算适用的法律依据】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和法人终止】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后责任谁来承担
法人代表简单来说就是,其在职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因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公司。也就是说,法人代表在职权范围内,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是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如果法人代表故意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就可能受到刑法处罚。所以,要分而论之。公司法人变更了,其之前从事的公司职权范围内的行为直接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就不能再追究该前法人代表的责任。若是严重危害公司利益触犯了刑法的行为,则由其自身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公司责任承担。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股东,则需要对公司承担股东出资义务,以认缴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7. 法人犯罪的法律责任?

关于法人犯罪的法律责任规定如下:
法人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
法人犯罪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认定法人犯罪并追究法人的刑事责任,必须要有法人犯罪事实的存在。没有法人犯罪事实的存在,实现法人刑事责任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一句空话。有的学者曾经认为,“所谓的‘法人犯罪’,实际上并不是法人本身的犯罪,而是法人机关的自然人以法人的名义实施的犯罪”。根据这种观点,法人不可能实施犯罪行为,法人的犯罪事实不存在也就意味着法人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不存在。诚然,法人制度是传统民法中的制度,然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法人的活动范围从民法领域走进经济法、行政法直至刑法领域。法人参入社会活动这就是法人的行为,法人能够参与合法的行为,也能施以非法行为,当法人的非法行为超出了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时,就是法人的犯罪事实,而这个犯罪事实也就是法人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这里所讲的法人犯罪事实,包括法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及犯罪行为对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造成的危害结果等。法人犯罪事实是确定法人刑事责任的最主要和最基本的根据,也就是法人刑事责任实现最基本和最主要的条件。
法人刑事责任的罪过根据:
即法人能够认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任何一个法人组织都有自己的决策机关,法人的决策机关是法人的“大脑”,是法人活动的指挥部,法人决策机关的命令和要求,决定法人活动的形式和方向,因而也决定法人活动的合法性或者违法性。法人决策机关的集体意志就是法人的意志。当然,法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有着自身内在机制的特点和依据,与以自然人为中心的刑事责任能力观念有着本质的区别:
1、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受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而法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则始于法人机构的成立终于法人机构的撤销或解散;
2、自然人通过自身的生理精神状态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而法人则是通过法人的决策机关所作的决策来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尽管如此,法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一点却是肯定的;
3、法人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依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认定法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根据刑事法律的规定,只有当法人的犯罪事实与刑事法律的规定相符合,追究法人的刑事责任才有可能。法人刑事责任能否实现,在法学理论上长期存在着争论(有关的争论在本书的开始部分已作了介绍),这也是是否承认法人可以作为刑事责任的主体的关键所在。那么对犯罪法人能否适用刑罚呢,也就是法人刑事责任的实现是否可能?回答是肯定的,因为法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法人作为具有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虽然不同于自然人,但是法人组织(即法人的决策机关)能够识别自己行为是否合法,因此法人的业务活动范围虽然由其章程所明确规定,而法人为了其自身的利益完全可能去从事与其章程规定相违背的活动,甚至去进行犯罪活动。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当其实施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应当承担刑事法律后果;同样,法人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其实施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也应当承担刑事法律后果,这就是说法人刑事责任的实现是可能的。在这里,法律根据要求法人的犯罪行为必须符合刑法中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也就是用刑事法律来衡量法人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

法人犯罪的法律责任?

8. 企业法人犯刑事责任如何处理

如果企业法人代表本身有违法犯罪活动,会依法判刑入狱。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公司的全部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债务人可向法院申请破产,公司在区工商部门登记的,应向区法院申请。公司破产后,如果法定代表人对破产负有责任的,在三年内不得再担任公司高管。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破产的情况法人不一定要负责
如果企业公司申请破产,企业法人代表不会坐牢的。
企业破产并不招致法定代表人有罪的必然结果,如行情下行、银行收贷导致正常运营的资金链断裂等客观因素导致企业破产的,法定代表人并不必然有罪。
《破产法》第125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导致破产的原因很多,老板如违反了上述的规定,才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一层,第二,该违反必须是又人起诉,第三,该起诉又被法院以判决或裁定的方式认定,才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必然的刑事责任。因此所谓的坐牢后果几乎很少出现。
但因已经出现破产原因,则企业法定代表人没有及时申请破产而导致企业职工、社保和税收、其他债权人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则其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必然增加。
破产申请是一个及时有效的止损途径,是确保各个债权人公平受偿、实现权利最大化的最为高效的一种手段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