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价(2008)213号文件是什么文件?到处找没找到

2024-05-02 06:25

1. 渝价(2008)213号文件是什么文件?到处找没找到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1-19 阅读次数:次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价〔2008〕213号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重庆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房屋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并在核发房地产权证书时,向申请人收取的登记费。房屋登记包括:初始(设定)登记、变更登记、更正(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地役权登记、抵押(设定、变更)登记。
二、房屋登记费由新获得房地产权的申请人交纳;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出售商品住房所涉及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费、房地产权证工本费,仍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的通知》(渝价[2006]753号)的规定,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纳。
三、房地产权证书工本费按每证10元收费(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分设的区县,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四、经济适用住房登记是指:经济适用住房设定登记(初始登记)、经济适用住房首次出售转移登记以及经济适用房住房抵押登记。
五、集体土地范围内非住宅房屋登记收费,参照国有土地范围内城镇非住宅房屋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六、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以栋为单位,按建筑面积计算收费,由房屋安全鉴定所向委托人收取。具体标准如下: 
(一)住宅350平方米以内的(含350平方米),按350元收取;超过350平方米的,每超过1平方米加收1元。
(二)非住宅350元平方米以内(含350平方米)按450元收取;超过350平方米的,每超过1平方米加收1.30元。
(三)有毒有害房屋安全鉴定收费。在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乘以系数1.15。
七、本市各级房屋登记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必须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依法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其他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以接件日期为准。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渝价〔2007〕452号文件、渝价〔2007〕477号文件同时废止。九、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渝价(2008)213号文件是什么文件?到处找没找到

2. 渝府发(2008)45号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
渝府发〔2008〕4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2008年1月7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平方公里至2737元,三类地区(都市区:2737平方公里以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标准分别按附表2、3执行。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4、5执行;其余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采取综合定额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综合定额补偿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式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住房安置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积极推行住房货币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本区与被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原则制定。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单位修建住房,并由建设单位定向销售给已进行货币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以满足其住房需求。定向修建并销售给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居住的住房应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年1月1体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亩以上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年1月1万元,其他区县(自治县)每亩2万元,其他区县(自治县)每亩0.5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取,作为市级专项收入,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四、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各区县(自治县)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子女就读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参照《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渝委发〔2006〕1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就读资助的政策。(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年1月1〕26号)的规定执行。年1月1(自治县)应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年1月1〕67号文件同时废止。2008年1月1九、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主城区农村征地土地补偿费区域分类表         2.主城区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3         4.主城区征收土地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         5.主城区征收土地构(附)着物土地补偿标准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3. 谁有 渝建发 {2008} 39号文件啊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重大变更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08]39号)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重大变更管理的通知 
2008-3-13 9:16:00渝建发〔2008〕39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规范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建筑节能设计的变更行为,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是指民用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审查合格后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文件,且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变更后的设计文件不符合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复要求的,应重新报批。     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必须将变更后的设计文件(包括变更后的建筑节能设计模型和节能计算报告书)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将审查合格后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和审查合格书,报具有管辖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交付实施。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重大变更是指: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改变围护结构保温方式、改变墙体材料类型或厚度、改变保温材料类型或厚度、改变外门窗、采用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建筑改变采暖及空调系统方案、公共建筑改变照明功率密度值及其它影响建筑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行为。     四、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变更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设计单位不得出具虚假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不得出具“阴阳”施工图。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现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机构每季度审查情况统计报表应增报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审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或视情况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质量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六、对变更后的设计文件未按要求完善相关手续进行施工的,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改正,并应及时向工程项目具有管辖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审查合格后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未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和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八、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又擅自施工的,依照相关法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附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审查情况汇总表.doc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一日

谁有 渝建发 {2008} 39号文件啊

4. 谁有: 渝办发(2010) 152号文件

(渝办发〔2010〕15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强化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管理,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序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严格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 
  加强征地拆迁管理是推进城镇化、工业化进程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事关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通知》针对近期我国征地拆迁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一些地区发生的问题,就做好征地拆迁工作作出紧急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当前,我市正处于深入贯彻落实“314”总体部署和国发〔2009〕3号文件、全面推进“五个重庆”建设、着力打造内陆开放高地、积极探索城乡统筹发展的关键时期,用地保障任务艰巨,征地拆迁工作量大。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认真抓好《通知》精神的学习贯彻,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提高对征地拆迁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妥善处理好经济发展、城市发展和依法拆迁的关系,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市的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切实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执行征地政策,扎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严格执行征地政策规定、按程序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是维护被征地群众切身利益、确保社会稳定的根本保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强化依法征地补偿意识,确保征地工作有序开展。 
  (一)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标准。2008年,市政府按照国发〔2004〕28号文件和国发〔2006〕3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重庆实际,下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再次提高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建立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也制定了相应配套政策和标准。各区县(自治县)必须按照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和标准,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工作,不得减少补偿内容、降低补偿标准。 
  (二)严格征地工作程序,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监管。要切实做好征前告知、征中确认、组织听证和“两公告一登记”等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公开、公正、透明地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前置制度,落实“先收费,后报批”要求,确保用地批准后及时足额向被征地村、社(组)和农户兑现征地补偿安置费,坚决纠正和杜绝挪用征地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新报批征地项目经批准后,应在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不得延期、分期、拖欠支付。对本通知下发前已批准征地但还未实施具体补偿安置的,要尽快启动实施。 
  (三)积极妥善解决被征地群众的住房安置问题。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把征地安置房建设作为当前征地拆迁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内容,认真做好规划计划,加大资金投入,明确责任主体和建设主体。对政府投资新建的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按照渝办发〔2010〕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等优惠政策。要在城市规划区内积极推行住房货币化安置方式,多渠道为征地安置户提供自愿选择购买的安置房源,确保被征地农户得到妥善安置。 
  三、切实规范城镇房屋拆迁秩序,确保依法依规拆迁 
  (一)严格拆迁项目审批制度。切实做到符合年度拆迁计划,拆迁主体合法、要件齐全、程序合法、补偿安置方案可行、资金足额到位、安置房源落实。进一步规范拆迁工作程序和流程,积极推进和完善拆迁信息系统规范化建设,加强拆迁项目动态跟踪管理。 
  (二)坚决贯彻落实各项优惠及保障政策。要严格落实各项优惠及保障政策,加强统筹研究和执行监督,注重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和平衡性;要充分考虑各区县(自治县)实际,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高度关注、优先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的拆迁住房保障问题。 
  (三)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各项权利。在征地拆迁安置中,要充分保护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或产权调换的权利。各区县(自治县)要拓宽解决安置房源的渠道,加快新建安置房建设进度,确保按期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户型合适的安置房源。 
  (四)强化对拆迁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核拆迁评估、代办、拆房单位资质,通过公平、公正的准入退出制度,强化对拆迁单位的监督管理。严肃拆迁评估单位投票选举纪律,确保房屋评估价格客观公正、合理合法。拆房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和行业标准,落实安全施工、扬尘控制和噪声等方案,加强现场施工管理和守护。严禁借他人名义从事拆迁活动或转让、变相转让受托拆迁业务。 
  四、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通知》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立即对正在实施和已批准尚未实施或补偿安置工作尚未完结的所有征地拆迁项目开展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拆迁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措施是否落实等,排查清理工作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对清理排查出的问题,各区县(自治县)要集中进行分析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整改,有关排查清理和整改情况于7月30日前报市政府。要结合排查清理工作,进一步强化政府行政职能,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全过程的监管,防止因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引发恶性事件和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要禁止采取停水、停电、停气、阻断交通、威胁恐吓等野蛮、非法手段逼迫搬迁;要妥善安置依法强制拆迁的被征地拆迁群众,做好跟进服务工作,防止矛盾激化。要严肃查处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人和事,重点对降低征地补偿标准,干预城镇房屋拆迁评估价格,对拖欠、克扣、挪用、侵占被征地拆迁群众的补偿费和补偿安置方案不落实的典型案件进行查处。对拖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的,要限期如数兑现,并进行公开曝光;对侵占国有、集体资产和资金、私吞征地拆迁补偿费,铺张浪费、违规使用及弄虚作假骗取补偿费等问题,要从重惩处,并责令其如数退赔涉及款项;对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征地拆迁,滥用强制手段损害被拆迁人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组干部违法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下大力气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置信访问题 
  当前,我市征地拆迁工作总体平稳,但个别区县(自治县)实施征地拆迁中引发的矛盾和问题也较为突出,集中表现在一些征地拆迁遗留问题亟待解决,被征地拆迁群众对信息公开、程序合法、房屋安置等方面不够满意。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此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分析排查,通过深入开展“大下访”、“大走访”活动,严格落实领导接访、包案制度,切实妥善解决征地拆迁中的信访积案和重点信访案件。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形势的分析和研判,积极探索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认真协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被征地拆迁村、社(组)和农民对补偿安置标准或方案有争(异)议的,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和要求依法组织协调,并按规范格式出具书面协调意见书;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被征地村、社(组)、群众可以向批准征收土地的政府申请裁决。要进一步完善信访稳定工作预案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访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做好信访稳定工作,防止群体性事件尤其是恶性事件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 
  六、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职尽责 
  征地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严格实行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责任机制。要强化部门工作职责,分解细化工作任务,确保目标任务责任到人,工作层层落实。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不定期开展督促指导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责令整改,确保在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中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取得实效。要组织深入开展征地拆迁法规政策的学习宣传,切实增强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的法制观念,强化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意识。对违反征地补偿政策、安置措施不落实而同意报批用地的,侵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组织实施城镇房屋拆迁的,拖欠征地拆迁补偿费和安置方案不落实的,要严格按照市政府问责制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有关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贯彻落实《通知》和本通知情况于2010年7月30日前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国土房管局。 
                     二○一○年六月八日

5. 求渝府[2002]170 号文件 ,求求求。

文  号: 渝府〔2002〕170号 
标  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授予重庆中法供水有限公司供水特许经营权的批复 
颁布日期: 2002年10月21日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 
内  容: 

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授予重庆中法供水有限公司特许经营权的请示》(渝水务文〔2002〕6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重庆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中法水务投资(重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已签署合作合同并成立了重庆中法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该合作公司愿意承担重庆城区北部片区供水服务和供水设施的建设及专营,市政府同意授予合作公司在重庆城区北部片区的供水特许经营权,具体内容如下: 一、供水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一)市政府授予合作公司特许经营区域范围系指: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江北区、渝北区两路镇,以及横跨江北区和渝北区的北部新区。 (二)特许经营范围:在上述区域内,合作公司享有独家提供供水服务和负责供水设施的建设、经营、维护和更新的权利。 (三)特许经营期限:鉴于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一次性授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因此,本特许经营权分为两阶段授予,第一期为25年,第二期为25年。鉴于城市供水的价格已受到市政府的管制,第二期特许经营权在合作公司同期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其服务总体质量在可比较的基础上不低于主城区其它地域同类企业平均水平的条件下自动授予,不再另行审批。 (四)为了实现规模经营和降低成本,以及提供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的供水服务,市政府同意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内不再批准任何个人和企业进入特许经营区域从事供水服务,确保合作公司实现排它性经营。除非出现合作公司违反以上第(三)条之规定的情况。 (五)市政府同意在合作公司正式运行后3年内关闭特许经营区域内自备水厂所覆盖的城市居民供水部分并且逐步关闭自备水厂所覆盖的工业供水部分。除非出现合作公司的服务未能及时到位的情况。合作公司亦可以与具有自备水厂的单位进行协商,争取它们自愿同意将其工业用水纳入合作公司的供水范围。如出现因关闭自备水厂、更新原有管网等而引起合作公司成本上升的情况,其增加的合理费用可计入合作公司的成本。 (六)合作公司应当在该特许经营区域内对所有愿意支付水费和愿意接受服务的用户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间断的普遍服务,不得实行任何歧视性待遇。对于超远距离的用户或特殊用户,如对其供水将造成企业成本和服务价格水平大幅度上升,则由合作公司与市政府物价及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后采取适当办法解决。 (七)市政府授权合作公司在特许经营区域内,出于公共服务的目的,以及出于合理投资、经营、维护、设施更新的需要,并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享有无偿或有偿合理使用公共土地的权利。由于有偿使用土地而产生的费用可合理计入成本。 (八) 市政府授权合作公司在特殊或紧急事件发生时,在不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有权紧急进入企事业单位、私人用地或建筑物,并对其物理形态进行合理改变,或暂时改变后进行恢复。由于突发、紧急事件等所引起的合理费用,经市政府物价及相关部门审核并与合作公司协商一致后,可合理计入成本。 (九)市政府授予合作公司为保证向特许经营区域内用户提供符合标准的充足供水,使用重庆市辖区内自然水资源的权利。 (十)市政府将采取必要措施,对原水水质进行保护,使之符合国家原水水质规范。合作公司应在其取水口上游1000米、取水口下游100米处按照规定建设原水水质监测预警设施。在得到突发性事件造成原水水质污染的警报时,合作公司的取水口应当及时关闭,由此造成的供水暂时性中断,合作公司不承担责任,但这不影响其仍需履行采取必要和有效的措施,尽快恢复供水的义务。如合作公司已得知突发事件,但并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而造成的损失,由合作公司自行承担责任。如突发性事件造成原水水质污染而引起合作公司水处理费用上升,经市政府物价及相关部门审核后,其增加部分可合理进入成本。 (十一)市政府授权合作公司在特许经营区域内,享有对那些愿意并且已经接受供水服务的用户直接收取水费的权利;享有对那些愿意接受服务但不履行付费义务的用户中断供水的权利;享有对那些已经接受供水服务但却拒绝支付或无理拖欠应交水费的用户进行追索的权利。如出现在集中供水的建筑区域内个别用户拒绝、拖欠水费,但无法实行集中断水的情况,合作公司有权通过有效手段(包括通过法律程序等)追索应收款项,市政府将提供必要的协助,直至追回应收款项。市政府鼓励合作公司在适当的时候在特许经营区域内推广分户分表制,以进一步提高水费的收缴率。 (十二)合作公司有义务根据市政府的授权在特许经营区域内向用户收取自来水水费时代为(足额)收取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或其它规费(如有的话),这些由市政府授权并由合作公司代收的费用应视为合作公司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整体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合作公司应在收取后的1个月之内将这些代收费用划入市政府指定的账户。市政府将按照代收的实际金额确定并提取一个合理的比例对合作公司由此所增加的相关财务成本给予补偿。 (十三)市政府授权合作公司在特许经营区域和期限内,根据国家标准和规定,独家负责建设、经营、维护和更新所有直径300mm及以上输水管网及相关设施。并有权对非由合作公司承担的所有直径300mm以下的输配水管网及相关设施的建设、质量、接驳标准提出规范性要求并进行监管,以确保入户水质水量达到标准要求,在被监管单位或个人不服从监管时,合作公司有权向市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必要方式对其进行强制性执行。 二、水价政策 (一)水价的确定原则:按照国家现行法规,合作公司在特许经营区域内对水费的收取额应足以覆盖合作公司的合理成本+税金(以及法定规费)+合理利润。 (二)合理成本的确定:合理成本包括合理投资成本+合理经营成本。其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融资成本和用于日常经营的流动资金的融资成本应当接近于同期当地银行的平均条件。合作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应限于直接用于生产和服务,符合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此类投入应使合作公司能够具有合理的、可满足特许经营区域内人口增长需求的、适度超前的供水能力,能够提供不低于国家标准的供水水质。为此,合作公司每年应定期与政府主管部门就下一年度(如有且确实必要)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等进行磋商并且达成一致。合作公司所需采购设施数量、质量、价格和工程建设成本应当不高于同行业的、可比较的合理水平。合作公司的日常经营性成本亦应根据质量标准、供水数量以及与主城区同类企业的比较基础上予以确定。 (三)合作公司凡因进行生产能力改扩建、设施更新、人员增加、工资调整、职工福利及其它非生产经营性财务等支出而导致成本上升,要求提高水费价格时,事先应向市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在事后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核,国家另有规定除外。如上述情况不涉及水价调升,则由合作公司自行决定。 (四)合作公司必须保证所发生并提交审计的财务成本必须是真实的,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现行水价管制模式: 收益率管制模式:按照上述“合理成本+税金(以及法定规费)+合理利润=收费价格”的原则,在特许经营期内(无论在还贷期内或还贷期结束后),合作公司的收益水平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须事前得到市政府的批准。 (六)今后可选择的其它价格管制模式: 最高限价管制模式:特许期限内,在符合当时价格政策,条件成熟以及水价水平不超过收益率管制的基准水平的前提下,还可以对合作公司实行另一种价格管制模式--最高限价管制模式(PRI-X),即采用“零售价格指数(PRI-通货膨胀率)”减去“合作公司生产效率增长比(X)”所得到的差额来确定合作公司的服务价格调整幅度。最高限价(根据共同选定的某经营年份进行测试后)每5年确定一次。在此最高限价下,鼓励合作公司通过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降低成本,自行决定价格浮动,对其利润率不加控制。除此之外,在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还可以采用其它的价格管制模式。 (七)在2006年以前(包括2006年),合作公司根据“主城区同价”原则,并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水价保持现行水平,不得调升,除非主城区其它区域水价在此期间调升。 2006年后,如因政策性原因,造成合作公司亏损,市政府将按核定的亏损额允许:(1)对合作公司予以直接补亏(由市水务集团先行垫付亏损额);或(2)对该亏损额暂时挂账。先行垫付的金额或暂时挂账的金额及由此产生的相关利息通过下一次水价调整解决。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亏损额被弥补后,水价须根据当时的实际成本重新调至合理水平。 (八)水价的调整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由合作公司事先提出调价申请,履行听证程序后,由市政府批准执行。 三、合作公司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特许经营期内,其它同类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同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所享受的所有国家级的普惠政策,市政府一并给予合作公司。 (二)合作公司在2010年前,还可享受重庆市颁布的西部开发优惠政策,即从盈利年起所得税两年全免,盈利年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的政策。 (三)在特许经营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市政府将在自行权限范围内和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尽量使合作公司享受充分的政策优惠。 四、附加条款 (一)在特许经营期内,市政府依法保护合作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在特许经营期内,合作公司的供水水质须符合国家标准,其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必须接受市政府及所属相关部门的依法监管。 (三)市政府授予合作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合作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进行处置、分解、质押等。该特许经营权仅限于特许经营区域内的供水服务业务,合作公司不得从事与该业务无关的其它经营活动,除非得到市政府的书面许可。 (四)特许经营期内,非因市政府的原因,合作公司内部发生的或合作公司与第三方发生的任何法律诉讼、纠纷,均不影响市政府对特许经营权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合作公司所应履行的特许经营义务。 (五)在特许经营期内,如发生合作公司违反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上述有关条款之规定的行为,以及由于自身原因或与第三方发生法律纠纷导致合作公司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特许经营义务,市政府有权收回授予的特许经营权,除非合作公司能以行动证明已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改进和补救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服务,可以继续和充分地履行特许经营权项下义务。 (六)特许经营期限内,如发生非市政府和合作公司所能预期和控制的不可抗力事件,且该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造成合作公司的经营中断或不能完全履行其义务,合作公司可提出与市政府进行协商,共同研究解决办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免除合作公司必须依照国际商业惯例,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进行事先合理预防和防范的义务,包括购买必要的保险等。 (七)特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时,合作公司应无条件将特许经营权交还市政府。合作公司的资产则按合作经营合同的约定办理。 (八)为了体现对中外合作企业的政策优惠,市政府免除合作公司本应按照一般国际惯例,在特许经营权授予之前提交金额为项目投资总额10%的履约保函的义务。但是,在特许经营期内,如发生合作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履行特许经营义务时,市政府保留对履约保函中所规定的保证金重新进行追索的权利,以充分弥补合作公司上述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九)合作公司现有的合作合同中与本文条款不一致之处,合作双方应进行协商后加以修订。 (十)对未尽事宜的处理:超出本文件条款规定的其它未尽事宜,依据国家和重庆市的现行法律、政策办理。对于暂无现行法律、政策可循的未尽事宜,市政府授权重庆市计划委员会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与合作公司协商后,另行处理。 (十一)本文中各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市政府,除非国家另有法律规定。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希望帮到您,望采纳。

求渝府[2002]170 号文件 ,求求求。

6. 渝委办发[2014]70号文件

渝地税发[2014]70号                                2014.3.27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就近期各单位反映较多的营业税征管问题,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

纳税人转让其抵债或受让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抵债作价金额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原价,除了纳税人在土地二级市场上购买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外,还包括纳税人以招拍挂和协议出让方式从政府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合同载明的土地出让综合价金。转让以招拍挂和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差额征税扣除凭证。

二、无偿划转国有房产土地

无偿划转,是指资产的被划转方让渡其房产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没有取得任何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情形。

国有房产土地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之间的无偿划转,并能提供区县以上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式文件,对国有房产土地的被划转方不征收营业税。国有独资企业集团下属子公司之间、分公司之间或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房产土地划转由该企业集团提供正式文件。

三、个人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处置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退伙时收回自己投入的房产土地,不征收营业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投入房产土地,退伙时收取货币的,视同该合伙人的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

(二)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将企业的房产土地过户到投资者个人名下,不征收营业税。

(三)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房产土地的无偿划转,不征收营业税。

四、个人转让住宅

(一)集资建房差额征税扣除凭证

个人转让单位集资建房,可凭原集资建房单位出具的购房收据和证明,作为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二)农村居民修建、转让住宅

1.农村居民转让其在宅基地上自建的唯一住宅,免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和建筑业营业税。唯一住宅是指产权人在同一集体生产组织内仅有一套住宅的情形。唯一住宅证明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出具。

2.农村居民在单块或联片宅基地上修建多套住宅对外销售的,应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和建筑业营业税。

3.农村居民申请联片宅基地,按份额共同投资建设和分配住宅的,不属于房地产开发行为,对牵头人(单位)不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对施工单位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三)个人转让拆迁安置房

1.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现房安置或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取得拆迁安置房是唯一住房的,转让时不征营业税。

2.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含部分产权)人以及单位自管公房和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实际居住人。

3.个人转让取得的非住宅安置房,应照章纳税。

五、建筑业分包的管理

凡纳税人能提供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及分包单位开具的建筑业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认定该纳税人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分包单位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六、“甲供材”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甲供材”是指在建筑业劳务中(不含装饰劳务),建设方向工程承包方提供的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对所有建筑工程,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建设方和承包方及时提供“甲供材”清单和发票原件、复印件,准确计算承包方取得的“甲供材”的价款并及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保证税款足额及时入库。

承包方不能就收到的“甲供材”向建设方开具建筑业发票。承包方将全部或部分“甲供材”移交至分包方用于工程施工的,其移交的“甲供材”的价款不得从承包方的营业额中扣除,也不得重复并入分包方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七、成本利润率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和销售不动产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或发生上述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在计算营业税的计税组成价格时,建筑业的成本利润率按12%计算,销售不动产的成本利润率按20%计算。

八、赔偿金和违约金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赔偿金、违约金,无论其提供的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是否完成,均应视同价外费用并入计税营业额征税。

九、信托及银行理财产品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单位购买的信托产品、银行的理财产品,若不承担投资风险,收取固定利润,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对收取的固定利润应按照“金融保险业”

7. 重庆市物价局渝价(2013)396号文,哪个有啊?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转发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
 
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
高新区、
万盛经开区、
双桥经开区建设局,
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促进造价
咨询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重庆市物价局颁发
了《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
2013
〕
428
号),现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实际,
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
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严格按照
重庆市物价局规定标准进行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不得自立收费

重庆市物价局渝价(2013)396号文,哪个有啊?

8. 谁有: 渝办发(2010) 295号文件

渝办发〔2010〕295号文件明确了改造标准最基本的要求。每个区县原则上应培育和改造2个以上的示范典型,成为地区整治改造工作的样板和标杆。对今年底前暂不改造提升的菜市场(不含2009年标准化菜市场和“双百工程”支持的菜市场)应达到下列整治标准:(1)市场布局合理。商品按蔬菜、肉类、豆制品、熟食、水产、活禽等分类分区,划行归市,合理布局,区域标志明显;宰杀场所相对独立、封闭,实现宰杀、存放、销售三分离,鲜活畜禽与其他经营区域隔开。(2)基础设施改善。地面无坑洼破损;给排水、污物(水)处置、垃圾处置、消防等设施完善;熟食商位设有 “三防”(防蝇、防尘、防腐)设施;使用检定合格的称重秤;有宣传公示栏、投诉服务电话、公平秤和管理办公室。(3)环境干净整洁。垃圾及时入桶(袋),全天候保洁,及时收集清运垃圾、日产日清,无乱堆乱放;定时冲洗场内地面,市场地面、墙面、顶面、摊位和市场周围区域卫生整洁,无乱拉乱吊、乱贴乱画,无卫生死角;下水道保持畅通,无积水淤物;空间照明布线整齐规范,室内光线明亮;市场通风无异味;公共厕所设置不低于二类标准,标志明显,清洁卫生,无异味;除“四害” (鼠、蚊、蝇、蟑螂)措施落实,“四害”密集度不超标。(4)食品安全卫生。建立健全和落实食品安全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证照齐全,持证上岗,亮照经营;熟食品摊位设置营业专间,制售熟食品做到生熟分开、货款分开,消毒设施完善,符合卫生标准要求。(5)管理规范有序。市场业主和经营者证照齐全,合法经营。市场管理制度健全,配齐管理(含专兼职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定员、定岗、定责;市场及摊位标志统一规范、整洁醒目。商品摆放整齐,无超长超宽现象;经营规范,市场内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消费欺诈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场内外无乱搭乱建、占道经营,场外无溢摊现象;市场外车辆分类停放整齐,规范有序。

希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