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征信管理局关于加强分支行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管理的通知

2024-05-18 19:37

1. 央行征信管理局关于加强分支行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管理的通知

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信用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管理

对债券发行人高层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访谈,是信用评级机构对发行人实地调查中的重要步骤,也是信用评级分析的重要基础之一。信用评级机构要认真做好现场访谈工作,深入、详尽地了解发行人的相关情况,按月填写《信用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情况表》(见附件1),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请以Excel文件报送,并以“信用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情况表—XX年XX月—XX评级机构”为文件命名)。

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按业务属地原则,将各信用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情况表分别下发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据此核验信用评级机构的相关报备材料,并充分发挥一线管理职能。

二、关于评级作业时间要求

(一)信用评级机构初次对某企业开展信用评级时,从初评工作开始日到信用评级报告初稿完成日,单个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15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集团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45天。

(二)信用评级机构连续对某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时,从初评工作开始日到信用评级报告初稿完成日,单个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10天,集团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20天。

信用评级机构连续对某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是指同一信用评级机构对同一企业开展的第二次以上的信用评级,其进场开展评级工作开始日与上次评级报告(包括定期跟踪评级报告)有效期结束日之间的间隔一般不超过3个月。

三、关于债券发行人是否为集团企业的判定

主承销商依据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会令2007年第12号)对债券发行人是否为集团企业作出判定,并出具被评企业是否为集团企业的说明文件,该文件须加盖公章或经有权签字人签字。

信用评级机构在进场评级作业前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的报备材料中,除信用评级协议复印件、信用评级收费凭证复印件、跟踪评级安排材料外,还应包括上述说明文件。

请银行间债券市场各承销商于2008年3月31日前,将有权签署上述说明文件的签字人的姓名、职位、签字样本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备案。有权签字人发生变更时,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备案。

央行征信管理局关于加强分支行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管理的通知

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要求是什么?

一、关于信用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管理

  对债券发行人高层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访谈,是信用评级机构对发行人实地调查中的重要步骤,也是信用评级分析的重要基础之一。信用评级机构要认真做好现场访谈工作,深入、详尽地了解发行人的相关情况,按月填写《信用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情况表》(见附件1),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请以Excel文件报送,并以“信用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情况表—XX年XX月—XX评级机构”为文件命名)。

  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按业务属地原则,将各信用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情况表分别下发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据此核验信用评级机构的相关报备材料,并充分发挥一线管理职能。

  二、关于评级作业时间要求

  (一)信用评级机构初次对某企业开展信用评级时,从初评工作开始日到信用评级报告初稿完成日,单个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15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集团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45天。

  (二)信用评级机构连续对某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时,从初评工作开始日到信用评级报告初稿完成日,单个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10天,集团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20天。

  信用评级机构连续对某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是指同一信用评级机构对同一企业开展的第二次以上的信用评级,其进场开展评级工作开始日与上次评级报告(包括定期跟踪评级报告)有效期结束日之间的间隔一般不超过3个月。

  三、关于债券发行人是否为集团企业的判定

  主承销商依据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会令2007年第12号)对债券发行人是否为集团企业作出判定,并出具被评企业是否为集团企业的说明文件,该文件须加盖公章或经有权签字人签字。

  信用评级机构在进场评级作业前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的报备材料中,除信用评级协议复印件、信用评级收费凭证复印件、跟踪评级安排材料外,还应包括上述说明文件。

  请银行间债券市场各承销商于2008年3月31日前,将有权签署上述说明文件的签字人的姓名、职位、签字样本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备案。有权签字人发生变更时,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备案。

  四、关于《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作业主要流程单》的报备要求

  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应及时填写《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作业主要流程单》(见附件2),经加盖公章后,随评级报告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备。《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作业主要流程单》应与工作底稿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要求是什么?

一是认真做好现场访谈;
二是评级作业时间要足够;
三是判定债券发行人是否为集团企业的依据及操作。 


全文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8-3-11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各承销商;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作业行为,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作业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信用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管理

  对债券发行人高层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访谈,是信用评级机构对发行人实地调查中的重要步骤,也是信用评级分析的重要基础之一。信用评级机构要认真做好现场访谈工作,深入、详尽地了解发行人的相关情况,按月填写《信用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情况表》(见附件1),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请以Excel文件报送,并以“信用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情况表—XX年XX月—XX评级机构”为文件命名)。

  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按业务属地原则,将各信用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情况表分别下发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据此核验信用评级机构的相关报备材料,并充分发挥一线管理职能。

  二、关于评级作业时间要求

  (一)信用评级机构初次对某企业开展信用评级时,从初评工作开始日到信用评级报告初稿完成日,单个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15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集团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45天。

  (二)信用评级机构连续对某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时,从初评工作开始日到信用评级报告初稿完成日,单个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10天,集团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20天。

  信用评级机构连续对某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是指同一信用评级机构对同一企业开展的第二次以上的信用评级,其进场开展评级工作开始日与上次评级报告(包括定期跟踪评级报告)有效期结束日之间的间隔一般不超过3个月。

  三、关于债券发行人是否为集团企业的判定

  主承销商依据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会令2007年第12号)对债券发行人是否为集团企业作出判定,并出具被评企业是否为集团企业的说明文件,该文件须加盖公章或经有权签字人签字。

  信用评级机构在进场评级作业前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的报备材料中,除信用评级协议复印件、信用评级收费凭证复印件、跟踪评级安排材料外,还应包括上述说明文件。

  请银行间债券市场各承销商于2008年3月31日前,将有权签署上述说明文件的签字人的姓名、职位、签字样本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备案。有权签字人发生变更时,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备案。

  四、关于《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作业主要流程单》的报备要求

  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应及时填写《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作业主要流程单》(见附件2),经加盖公章后,随评级报告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备。《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作业主要流程单》应与工作底稿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一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要求是什么?

4. 五部门发布债券信用评级通知,引导重视“声誉机制”,规范行业发展

   
         在五部门发布《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高质量 健康 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四个月后,《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 健康 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终于正式出炉。
   为促进我国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发展,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 健康 发展的通知》。
   《通知》从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信息披露等方面对信用评级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强调优化评级生态,严格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督管理,并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行。此次发布的《通知》与之前相比有哪些变化?对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五方面规范行业发展 
   8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 健康 发展的通知》以规范债券信用评级行业发展,督促其做好债券市场“把关人”的工作。
      《通知》从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提升评级质量和区分;完善信用评级机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机制;优化评级生态,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严格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督管理,加大处罚力度等五个方面。此次《通知》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行。
   在正式通知发布前,五部门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向 社会 公开征求意见。值得注意的是,本次通知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有以下三点不同。而这些不同又传递了怎样的信号?
   其一,通知名字不同。《通知》去掉了《征求意见稿》中的“高质量”。其二,《通知》中删除了“逐步将高评级主体比例降低至合理范围内”的表述。其三,通知里“2022年底前建立并使用能够实现合理区分度的评级方法体系”。对于以上三种变化,中信证券(600030,股吧)研究所副所长、首席FICC分析师明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文件名字的改变或意味着严厉程度有所降低,更加注重控制市场风险和提升评级质量的权衡; 删除的表述较征求意见稿而言有所缓和,硬性约束减少;而对于2022年底前建立的评级方法针对的是体系而非主体,评级公司的转圜空间更足。
      《通知》中的第五点为严格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督管理,加大处罚力度。《通知》通过“加强监管部门间的联动机制”和“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质量和全流程作业合规情况的检查”两个方面加大对信用评级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包括对存在级别竞争、买卖评级、输送或接受不正当利益及蓄意干扰评级独立性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信用评级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随着相关政策的出炉和各项配套指引的完善,评级机构的生存发展将更取决于投资人的认可,会更加重视“声誉机制”。
    多举措解决评级虚高和“一家独大” 
   长期以来,债券评级机构虚评信用,时常在债券和发行人发生违约后才对其进行评级下调,没有起到债券市场的“把关人”作用。截至目前,市场上债券的主要评级集中在AA-到AAA。债券的信用评级虚高、预见性差、缺乏区分度等问题仍然存在。根据社科院数据显示,2020年发生违约的债券金额中,82%发生在高等级发债主体中。
   对于评级机构作出虚高评级的问题,《通知》鼓励信用评级机构每年对评级方法模型及代表性企业进行检验测试,鼓励评级机构按照信用等级定期披露代表性企业名单、评级要素表现及检验测试情况。
   《通知》还强调,除企业并购、分立等正常商业经营的原因引起的评级结果调整之外,信用评级机构一次性调整信用评级超过三个子级(含)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全面的回溯检验,对评级方法模型和评级结果的一致性、准确性和稳定性等进行核查和评估,并公布核查结果及处理措施。
   然而,对于债券评级机构评出的评级却没有有效的机制来检验。这就形成市场上债券评级机构的“一家独大”,也扰乱了市场定价,促成了市场上过分依赖评级的 社会 现象。
   对此,《通知》鼓励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机制;鼓励发行人选择两家及以上信用评级机构开展评级业务,在债券估值定价、债券指数产品开发及质押回购等机制安排中可以参考投资者付费评级结果,可以选择投资者付费评级作为内部控制参考;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主动评级、投资者付费评级并披露评级结果,发挥双评级、多评级以及不同模式评级的交叉验证作用。
   除此之外,《通知》要求,优化评级生态,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要求发行人、增信机构、中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信用评级机构的尽职调查等评级作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及时提供评级所需材料,不得干扰评级决策,不得影响信用评级作业的独立性。
   随着政策的出炉和实行,以及配套设施的实施,债券评级机构将会更加注重产品和服务,重视“声誉机制”,从而推动评级方法和模型的完善,提供更客观的评级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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