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求答案

2024-05-21 05:29

1.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求答案

一,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二、对于某甲提出撤诉,法院应当允许,刑诉法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都撤回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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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急急急,一道刑事诉讼的案例分析题。

1,属于。2,对办案人员立案调查(涉嫌滥用职权罪)。3,公诉人必须庭前证明,被告人可以不参加庭前会议。4,无须提供证据证明。5,在不牵涉保密的情况下应当出示录像。6,不作为证据使用。7,应采信辩解。8,如果不涉及故意隐瞒案情,辩护人的做法不违法。

3. 刑事诉讼法 案例分析题 求帮助

1、法院审判级别不够。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达起诉书后第三天就开庭审理。
起诉书应在开庭七日前送达。
3、书记员宣读了起诉书。
应该是公诉方宣读起诉书。
4、公诉人开始询问被告人。
询问被告人是审判人员的职责。
5、审判长向被告人出示了物证。
公诉方职责。
6、公诉人作总结发言后宣判。
缺少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刑事诉讼法 案例分析题 求帮助

4. 刑事诉讼法 案例题 求解答

1.起诉书送达期限违法。刑诉法规定起诉书副本要在开庭十日前向被告人送达。
2.审判长剥夺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刑诉法规定被告人有权向证人发问。
3.宣读起诉书的应当是公诉人而不是书记员。
4.法庭审理程序中公诉人作总结发言的程序。
5.法庭没有让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剥夺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
6.未经合议庭评议即宣布对被告人的判决违反了合议制度。
我再给你答一次,不然悬赏分浪费了。

5. 刑事诉讼法案例题

1、交通肇事罪罪重的处罚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该案件一审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法院)管辖的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一审案件。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2、市检察院不服裁定,不能直接向上级法院提出抗诉。因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3、意见供参考。

刑事诉讼法案例题

6. 刑事诉讼法 案例题 求解答

1.起诉书送达期限违法。刑诉法规定起诉书副本要在开庭十日前向被告人送达。
2.审判长剥夺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刑诉法规定被告人有权向证人发问。
3.宣读起诉书的应当是公诉人而不是书记员。
4.法庭审理程序中公诉人作总结发言的程序。
5.法庭没有让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剥夺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
6.未经合议庭评议即宣布对被告人的判决违反了合议制度。

7. 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事实一,甲盗窃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1。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入户盗窃案。2。怕余某发现,用匕首刺杀,甲明知用匕首刺杀会产生死的结果,甲的态度是追求该结果发生,是故意,因定为故意杀人罪。
事实二,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罪。甲未认意到对方是警察,识认为是劫匪,是假想防卫,对程某的轻伤结果是放任的态度,是故意伤害。乙继承共同犯罪。
事实三。甲、乙对谢某重伤的结果不负责。甲、乙驾车逃离现场。对谢某仅是以防超车,并没有犯罪故意。车辆失控撞向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墩。谢某刹车不及撞上乙车系意外事件。

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8. 求高手帮忙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1.正确。本案涉及的侮辱、故意伤害(致轻伤)均属于自诉案件,可以不经公安机关侦查和检察院起诉而直接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2.可以。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 (刑诉法174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可以。《刑诉法》第173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成立反诉应符合五个条件:1、提出反诉的人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诉的原告;2、反诉的提起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反诉的诉讼标的和理由须与本诉有牵连;3、反诉的目的在于吞并或者抵销本诉的请求;4、反诉的提起必须是在本诉起诉以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5、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

  4.刘某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为刘某的损失不属于物质或财产损失。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1、刑事诉讼必须已经成立;2、被害人遭受的属于物质或财产损失;3、被害人的物质、财产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

  5.《刑诉法》第32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以上回答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