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了还能提民事诉讼吗

2024-05-19 00:31

1. 司法救助了还能提民事诉讼吗

不需要撤掉民事诉讼才能申请的。扩展资料:司法救助,又称诉讼救助,是指司法机关对于当事人因经济确有困难,向政法委申报给予经济救助的制度。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或者说,司法救助,也称为诉讼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根据其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制度。2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规定,“当事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司法救助了还能提民事诉讼吗

2. 上诉能申请法律援助吗

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二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
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3. 司法救助属于诉讼途径吗?

 司法救助,又称诉讼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中,通过对当事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救济措施,减轻或者免除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负担,保证其能够正常参加诉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司法救助制度运行情况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具体操作情况如下:立案法官对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申报,经审批后,决定暂时缓交,经法院统一缓交诉讼费用的,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的审理期限。待案件结束后根据案件审理结果决定最终诉讼费用的负担:申请救助人若胜诉,则由被告人负担诉讼费用;若原被告各负担一部分诉讼费用或申请救助人败诉,诉讼费用视具体情况对申请救助人予以减免的决定。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解决了相当一部分当事人由于经济困难不能提起诉讼的情况,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司法救助属于诉讼途径吗?

4. 如果我申请了法律救助,是不是法院就不用向被

不是。原告有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暂缓预交受理费。而最终的诉讼费用,则由败诉方承担。如果原告胜诉的,则由被告交纳。原告如果败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原告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法条链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1、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2、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3、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4、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5、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6、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7、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5. 法院可以搞司法救助吗

法院可以搞司法救助。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司法救助范围。  该《规定》对200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作了重要修订。将司法救助的范围从11类扩大到14类。  依照新规定,当事人符合下列14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2)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3)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4)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5)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6)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伤人,请求赔偿的;(7)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伤,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8)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9)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10)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11)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12)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13)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14)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新发布的《规定》还简化了司法救助审批程序,对当事人请求缓交诉讼费的,由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报审判庭庭长审批即可。减交或免交的审批程序也相应简化。  据了解,人民法院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司法救助近5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缓、减、免交诉讼费案件108万件,涉及金额53亿元,使一大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通过司法救助的方式,依法行使了诉讼权利,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修订有关司法救助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经济确有困难的社会群体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为了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经济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在平衡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确保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方面的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对2000年颁布有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发布。  新《规定》加大了司法救助的力度,明确了缓交诉讼费用的对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经审查符合上述所列情形的,立案时应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增加了有关缓交诉讼费用期限的规定;规定对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以及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应免交诉讼费用。最大限度地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通过司法救助的方式,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按照新《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的,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人民法院决定对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在法律文书中列明。

法院可以搞司法救助吗

6. 法院可以搞司法救助吗

法院可以搞司法救助。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司法救助范围。  该《规定》对200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作了重要修订。将司法救助的范围从11类扩大到14类。  依照新规定,当事人符合下列14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2)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3)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4)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5)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6)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伤人,请求赔偿的;(7)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伤,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8)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9)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10)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11)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12)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13)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14)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新发布的《规定》还简化了司法救助审批程序,对当事人请求缓交诉讼费的,由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报审判庭庭长审批即可。减交或免交的审批程序也相应简化。  据了解,人民法院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司法救助近5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缓、减、免交诉讼费案件108万件,涉及金额53亿元,使一大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通过司法救助的方式,依法行使了诉讼权利,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修订有关司法救助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经济确有困难的社会群体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为了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经济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在平衡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确保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方面的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对2000年颁布有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发布。  新《规定》加大了司法救助的力度,明确了缓交诉讼费用的对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经审查符合上述所列情形的,立案时应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增加了有关缓交诉讼费用期限的规定;规定对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以及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应免交诉讼费用。最大限度地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通过司法救助的方式,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按照新《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的,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人民法院决定对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在法律文书中列明。

7. 被告人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吗

1.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可以2.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3.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被告人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吗

8. 上诉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吗

申请法律援助与一审、二审无关,对一审不服,提起上诉,案件即进入二审程序。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1.依据《法律援助法》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提供如下形式的法律援助:(一)法律咨询;(二)代拟法律文书;(三)刑事辩护与代理;(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2.刑事案件提起法律援助的条件是: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一)未成年人;(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五)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3.其他民事、行政案件提起法律援助的条件是: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三)请求发给抚恤金;(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4.特殊情形下,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5.再审案件,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