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24-05-12 07:01

1.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1项)》和《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目录(3项)》经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39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魏树旺

2019年1月31日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经研究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涉及调整权力事项的市级部门要与承接部门及时交接,加强对县(市、区)业务对口部门的指导和培训,认真做好行政许可事项下放的后续相关工作,确保下放许可事项落实到位、工作不脱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此次行政许可事项下放的具体情况,做好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承接工作,及时修订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县(市、区)承接部门要主动与上级业务部门对接,确保接住管好、切实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及时公开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依据职责切实加强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后的事中事后监管。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1项)》

  2.《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目录(3项)》

  附件1
  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项目名称权力依据原实施主体下放后的实施机关备注        1   一般农村公路交通建设项目和修复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贵州省公路条例》市交通运输局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权限内交通建设项目和修复项目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子项        2   农村公路安防工程、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市交通运输局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权限内交通建设项目和修复项目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子项        3   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作业或活动批准《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市交通运输局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         4   对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的验收《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市交通运输局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         5   航标设置、搬迁、拆除审批《航标条例》市交通运输局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         6   因工程建设确需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审批《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市交通运输局红岗区、汇川区、播州区交通主管部门         7   权限内管理公路(巷三公路):对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许可《公路法》市交通运输局红花岗区、播州区交通运输局         8   权限内管理公路(巷三公路):对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 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许可《公路法》市交通运输局红花岗区、播州区交通运输局         9   权限内管理公路(巷三公路):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行驶的许可《公路法》市交通运输局红花岗区、播州区交通运输局     10              权限内管理公路(巷三公路):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增设平交道口许可;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市交通运输局红花岗区、播州区交通运输局     11              权限内管理公路(巷三公路):对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许可《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市交通运输局红花岗区、播州区交通运输局     12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3              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农药管理条例》(2017修订)市农委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     14              核发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牌证《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市农委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     15              部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市卫计委县(区)、市卫计主管部门     16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     17              权限内设置户外广告审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     18              权限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市科技局县(市、区)科技(防震减灾)部门     19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市粮食局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20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市消防支队县(市、区)消防大队     21              权限内养老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市民政局县(市、区)民政主管部

  附件2
  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权力依据原实施主体下放后的实施机关备注1行政给付特扶对象扶助《贵州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办法》市卫计委各县(市、区)卫计主管部门 2其他类办理健康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市卫计委各县(市、区)卫计主管部门 3其他类粮油仓储备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市粮食局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9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已经2019年6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谌贻琴

2019年6月26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经研究,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其中,取消19项、下放19项、转变管理方式6项、合并或拆分涉及9项。调整后,省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为266项。

  对于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原实施部门要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制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切实加强监管,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对于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加强对下级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确保下级接得住、办得好,防止工作脱节。承接机关要逐项梳理,明确承接机构,健全配套制度,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保留在省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省直有关部门权责清单进行管理,未经省政府同意,不得擅自下放到市、县实施或不实施。

  2018年2月1日公布的《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85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19项)
  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19项)
  3.省人民政府决定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6项)
  4.省人民政府决定合并、拆分的行政许可目录(9项)
  5.省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66项)

  附件1
  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19项)

序号权力名称权力依据原实施主体调整方式备注 1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9号)省公安厅取消  2    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2号)省财政厅取消  3    在规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省交通运输厅取消  4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和变更审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省交通运输厅取消  5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省交通运输厅部分取消该项为“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省际、市际道路客运及班线经营许可”的子项,国发〔2019〕6号文件取消第15项。 6    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省农业农村厅取消国发〔2019〕6号文件取消第19项。 7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一级文物许可《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省文化和旅游厅取消  8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正)《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省卫生健康委取消  9    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权限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企业名称'

3.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84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谌贻琴
2018年2月1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
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经研究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下放、新增、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取消22项,下放18项,新增23项,调整实施主体、权力名称或转变管理方式7项,合并实施6项。

  对于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原实施机关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对于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省直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培训和检查,防止工作脱节,承接机关要逐项梳理,明确承接机构,健全配套制度,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附件:1.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2项)
  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8项)
  3.省人民政府决定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3项)
  4.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实施主体、权力名称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7项)
  5.省人民政府决定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6项)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