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证券的概念是什么?

2024-05-06 07:59

1. 初始证券的概念是什么?

资产证券化,是指通过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发行证券筹资的一种直接融资方式。商业票据、有抵押债券、股票等都属于这种形式的资产证券化。通过向市场发行资产将贷款资产进行处理与交易,最终实现融资,即金融业所称的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金融技术,最早起源于美国。它的推出改变了银行传统的“资金出借者”的角色,使银行同时具有了“资产出售者”的职能,对商业银行的竞争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资产证券化可以使贷款成为具有流动性的证券,同时,这种证券又是具有贷款信用风险的证券,从而有利于改善资产质量,扩大资金来源,分散信用风险,缓解资本充足压力,提高金融系统的安全性。在国外金融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已成为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在竞争中取胜所应具备的技术。

资产证券化同时又是储蓄者与借款者通过金融市场得以部分或全部匹配的一个过程或工具,开放的市场信誉取代了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封闭市场信誉。

从较广的定义出发,资产证券化可分为两大类:在其初始阶段,资产证券化指通过在资本和货币市场上发行证券来举债。

运用这种方法,借款人可以向市场上的投资者直接借款而不再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或透支。这种类型的资产证券化会动摇银行作为资金供给者的传统地位,并最终导致非中介化现象的出现,属于这种类型的金融工具包括商业票据和企业债券,并被称为一级证券化。

将已经存在的信贷资产集中起来并重新分割为证券进而转卖给市场上的投资者,从而使此项资产在原持有者的资产负债表上消失。这种形式的证券化被称为二级证券化。作为直接信贷资产的主要持有者,商业银行和储蓄贷款机构在此类业务中具有天然的竞争优势。

国外市场曾一度认为,资产证券化的出现,宣告了公司财务新纪元的到来和商业银行业务衰落的开始。但实践证明,并非如此。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工具的迅速发展,使得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增加了资产负债的流动性,并提供了新的资金来源。

在金融发达国家,20世纪90年代零售与批发市场的竞争减少了盈利和增加了风险,同样的压力也提高了银行的资本金成本并限制了其供应能力。这些力量的交互作用,造成了“世界银行业的战略性难题”。同时,银行还面临着提高自我资本对资产的比率的压力,也使困境加剧。这种战略性难题对银行和其他贷款机构的业务开展提出了新要求。而资产证券化并不意味着银行将会在未来完全卖掉其账面资产。银行和其他贷款机构,在可预见的将来会继续作为零售贷款的主要来源而存在。

同时,资产证券化可使贷款成为具有证券流动性的贷款,这种具有贷款信用风险的证券,有利于增加资产负债表的流动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重新定义了何谓商业银行。

在20世纪80年代早期,资产证券化业务刚刚兴起的时候,很少有人想象到系统和技术在市场和产业扩展中将起多大的作用,也很少有人能够认识到此后的极短时间内,在产业结构中呈现出来的不断发展的空间及其复杂性。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认识的不断提高,迫使金融机构向社会开放,技术和管理的交流在每个组织面临的激烈竞争环境中成为制胜的重要因素。

资产的证券化具有完善的创新计划安排,它是直接以资产为基础,通过提供两个层次的信用即资产本身信用和衍生信用来构造的。国际清算银行根据金融中介功能的类型,将金融创新进行了四种分类,即风险(价格风险和信用风险)转移创新、提高流动性创新、信用创造创新和权益增加创新。资产证券化显然具有信用风险转移创新、提高流动性创新和信用创造创新的作用。

一方面,资产证券化有利于盘活金融资产。在我国传统的信用模式下,资金一旦被贷出,直到借贷人还款为止,贷款人很难将贷款转化为资金,常导致银行面临流动性困难,尤其是对大量的房地产抵押贷款,期限一般都比较长,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就更加突出,更加需要提高流动性。

如果通过实施证券化措施,资金总容量可以通过参加资本市场或将传统储蓄基础中的资金转化过来而增加,有利于延长可用资金的到期日,缓解原始贷款人的流动性风险的压力。因此,资产支持证券对于促进我国房地产金融业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分流储蓄资金。目前我国的储蓄年增长已经达到7000亿元左右,这种负债所形成的银行资产规模扩张,对银行具有资本充足率、筹资成本等各方面的压力。

过去我们曾寄希望于依靠股票市场,但事实证明,也只能起到部分分流这些资金的作用。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使银行金融资产通过资本市场扩张的措施,显然有助于分流传统储蓄资金,同时又在缓解资本充足压力,降低筹资成本等方面具有优势。因此,资产证券化已是商业银行竞争中必须面对的又一个值得重视和探索的重要问题。

初始证券的概念是什么?

2. 原始证券的概念又是什么啊?

资产证券化,是指通过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发行证券筹资的一种直接融资方式。商业票据、有抵押债券、股票等都属于这种形式的资产证券化。通过向市场发行资产将贷款资产进行处理与交易,最终实现融资,即金融业所称的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金融技术,最早起源于美国。它的推出改变了银行传统的“资金出借者”的角色,使银行同时具有了“资产出售者”的职能,对商业银行的竞争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资产证券化可以使贷款成为具有流动性的证券,同时,这种证券又是具有贷款信用风险的证券,从而有利于改善资产质量,扩大资金来源,分散信用风险,缓解资本充足压力,提高金融系统的安全性。在国外金融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已成为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在竞争中取胜所应具备的技术。

资产证券化同时又是储蓄者与借款者通过金融市场得以部分或全部匹配的一个过程或工具,开放的市场信誉取代了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封闭市场信誉。

从较广的定义出发,资产证券化可分为两大类:在其初始阶段,资产证券化指通过在资本和货币市场上发行证券来举债。

运用这种方法,借款人可以向市场上的投资者直接借款而不再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或透支。这种类型的资产证券化会动摇银行作为资金供给者的传统地位,并最终导致非中介化现象的出现,属于这种类型的金融工具包括商业票据和企业债券,并被称为一级证券化。

将已经存在的信贷资产集中起来并重新分割为证券进而转卖给市场上的投资者,从而使此项资产在原持有者的资产负债表上消失。这种形式的证券化被称为二级证券化。作为直接信贷资产的主要持有者,商业银行和储蓄贷款机构在此类业务中具有天然的竞争优势。

国外市场曾一度认为,资产证券化的出现,宣告了公司财务新纪元的到来和商业银行业务衰落的开始。但实践证明,并非如此。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工具的迅速发展,使得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增加了资产负债的流动性,并提供了新的资金来源。

在金融发达国家,20世纪90年代零售与批发市场的竞争减少了盈利和增加了风险,同样的压力也提高了银行的资本金成本并限制了其供应能力。这些力量的交互作用,造成了“世界银行业的战略性难题”。同时,银行还面临着提高自我资本对资产的比率的压力,也使困境加剧。这种战略性难题对银行和其他贷款机构的业务开展提出了新要求。而资产证券化并不意味着银行将会在未来完全卖掉其账面资产。银行和其他贷款机构,在可预见的将来会继续作为零售贷款的主要来源而存在。

同时,资产证券化可使贷款成为具有证券流动性的贷款,这种具有贷款信用风险的证券,有利于增加资产负债表的流动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重新定义了何谓商业银行。

在20世纪80年代早期,资产证券化业务刚刚兴起的时候,很少有人想象到系统和技术在市场和产业扩展中将起多大的作用,也很少有人能够认识到此后的极短时间内,在产业结构中呈现出来的不断发展的空间及其复杂性。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认识的不断提高,迫使金融机构向社会开放,技术和管理的交流在每个组织面临的激烈竞争环境中成为制胜的重要因素。

资产的证券化具有完善的创新计划安排,它是直接以资产为基础,通过提供两个层次的信用即资产本身信用和衍生信用来构造的。国际清算银行根据金融中介功能的类型,将金融创新进行了四种分类,即风险(价格风险和信用风险)转移创新、提高流动性创新、信用创造创新和权益增加创新。资产证券化显然具有信用风险转移创新、提高流动性创新和信用创造创新的作用。

一方面,资产证券化有利于盘活金融资产。在我国传统的信用模式下,资金一旦被贷出,直到借贷人还款为止,贷款人很难将贷款转化为资金,常导致银行面临流动性困难,尤其是对大量的房地产抵押贷款,期限一般都比较长,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就更加突出,更加需要提高流动性。

如果通过实施证券化措施,资金总容量可以通过参加资本市场或将传统储蓄基础中的资金转化过来而增加,有利于延长可用资金的到期日,缓解原始贷款人的流动性风险的压力。因此,资产支持证券对于促进我国房地产金融业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分流储蓄资金。目前我国的储蓄年增长已经达到7000亿元左右,这种负债所形成的银行资产规模扩张,对银行具有资本充足率、筹资成本等各方面的压力。

过去我们曾寄希望于依靠股票市场,但事实证明,也只能起到部分分流这些资金的作用。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使银行金融资产通过资本市场扩张的措施,显然有助于分流传统储蓄资金,同时又在缓解资本充足压力,降低筹资成本等方面具有优势。因此,资产证券化已是商业银行竞争中必须面对的又一个值得重视和探索的重要问题。

3. 证券的初始登记包括哪些方面

1.股份登记。股份登记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登记、增发新股登记、送股(或转增股本)登记和配股登记等。
(1)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登记。在我国,股份公司经主管部门批准公开发行新股,曾采用股票认购证、与储蓄存款挂钩、“全额预缴、比例配售”等网下发行和网上定价发行、网上竞价发行等方式。在不同的发行方式下,股份发行登记的方法略有不同。
采用股票认购证、与储蓄存款挂钩、“全额预缴、比例配售”等网下发行方式认购新股的投资者,首先必须到登记结算公司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开立股票账户。然后,投资者凭中签表、股票账户、本人身份证、现金或银行存折到指定的收款点缴款认购,办理股份登记。如果是认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在缴款的同时,投资者应按要求在有关资料中注明自己选定的托管证券公司营业部。收款点办理收款手续后,按要求将认购资料送主承销商签收。主承销商将各收款点所送资料汇总后,将股份登记资料输入电脑,打印新股认购缴款清册送交登记结算公司签收。登记结算公司将股份登记数据资料同开户资料进行核对无误后,打印股东清册,并由主承销商确认、盖章;同时,股东清册连同股份登记数据资料还要送交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在规定上市日前,登记结算公司将股东数据资料转入证券交易所电脑数据库。
采用网上定价或网上竞价公开发行方式的,投资者申购后,主承销商根据股票发行公告的有关规定确定认购股数,然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在发行结束后根据成交记录或配售结果自动完成新股的股份登记。具体办法为:新股认购者在开立股票账户后,可于规定的发行日前,在办理本次发行的证券营业部存人足够的申购资金,然后按买入股票的委托手续办理申购。认购者应在申购结束后到证券营业部确认申购配号,并办理交割手续。如果采取市值配售发行方式,认购者可根据本人证券账户中持有的、可计算配售市值证券的市价总值,按买人股票的委托手续办理申购。申购结束后,认购者应到证券营业部确认申购配号。待主承销商根据股票发行公告的有关规定确定认购股数后,认购者应于规定的缴款日前存人足够的申购资金,并办理申购缴款、交割手续。对于登记结算公司股份登记的实际运作来说,如果是通过网上发行新股的,就根据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发行有关事宜的通知,将网上发行总量登记到主承销商发行专户中,并根据网上申购结果,将主承销商证券账户中的相应股份登记到投资者证券账户中。如果是通过网下发行新股的,登记结算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人申报数据将相应股份登记到投资者证券账户中。
另外,证券发行人应在发行结束后2个交易日内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发行登记。
(2)送股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送股是指股份公司将其拟分配的红利转增为股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指股份公司将公积金的一部分按每股一定比例转增为股本。对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股份登记,是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东大会决议中红利分配方案确定的送股比例或公积金转增股本比例,按照股东数据库中股东的持股数,主动为其增加股数,从而自动完成送股的股份登记手续。送股股份登记的记录在股票账户的过户记录中逐笔反映。
根据有关规定,证券发行人申请办理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应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送股登记(转增股本)申请。登记结算公司根据送股申请,于权益登记El(R 13)登记送股。送股及转增股本产生的新增可上市流通股份在股权登记日(R日)后第二个交易日上市流通(上海市场)。
申请送股(转增股)时,上市公司应确保权益登记日不得与配股、增发、扩募等发行行为的权益登记日重合,并确保自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申请表之日至新增股份上市El期间,不得因其他业务改变公司的股本数或权益数。
(3)配股登记。配股是指股份公司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为认购权,按一定比例向股东配售该公司新发行的股票。对配股的股份登记,是在配股登记日闭市后向证券公司传送投资者配股明细数据库。投资者可在公告的配股期限内,委托其指定交易所属证券营业部或原股份托管的证券营业部,在交易时间通过证券交易所电脑交易系统卖出配股权。认购缴款结束后,由登记结算公司主动为认购缴款的股东在相应的股票账户中增加相应的股数。未被认购并且承销商未予包销的股份,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即时在可配股份总数中予以扣除,不予登记。配股股份登记的记录在股票账户的过户记录中逐笔反映。
2006年7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这一规则,股票发行人申请办理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增发、配股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①股票登记申请。
②中国证监会关于股票发行的核准文件。
③承销协议。
④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证券发行人全部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包括非货币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证券发行人处的证明文件)。
⑤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外的途径发行(以下称“网下发行”)证券的,还需提供网下发行的证券持有人名册。证券持有人名册应当包括证券代码、证券持有人证券账户号码、证券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本次登记的持有证券数量等内容。
⑥证券有限售条件的,还需提供限售申请并申报有限售条件证券持有人类别。
⑦凇开发行前国家或国有法人持股的,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向外国战略投资者定向发行股份的,还需提供商务部等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⑧涉及司法冻结或质押登记的,还需提供司法协助执行、质押登记相关申请材料。
⑨证券首次发行的,还需提供证券发行人法人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对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⑩指定联络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⑩中国结算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权证发行人申请办理权证发行登记,除应当提供上述⑤至⑩项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权证登记申请、有权机构关于权证发行的核准文件、中国结算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基金登记。证券投资基金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要进行基金登记。基金登记的办法是参照股份登记的相关内容来办理的。
基金管理人申请办理基金募集登记,除应当提供上述③至⑩项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基金登记申请、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募集的核准文件、基金合同、中国结算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债券登记。债券发行人申请办理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登记,除应当提供上述③至⑩项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债券登记申请、国家有权部门关于债券发行的核准文件、债券担保协议或有权部门关于免予担保的批准文件、中国结算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记账式国债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方式发行后,登记结算公司根据财政部和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确认的结果,建立证券持有人名册。记账式国债在证券交易所挂牌分销或场外合同分销后,登记结算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确认的分销结果,办理记账式国债登记。

证券的初始登记包括哪些方面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