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均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

2024-05-07 01:33

1. 是不是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均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

不是,自2015年7月起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都可报名参加入门资格考试。入门资格考试合格的,均可参加专业资格考试和管理资质测试。
(一)年满 18周岁;
(二)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凭;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考生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按照要求报名。报名费每单科人民币 70元,缴付方式、收据、准考证打印等有关事项请仔细阅读协会网站报名须知。

扩展资料一般从业资格考试,即“入门资格考试”,主要面向即将进入证券业从业的人员,具体测试考生是否具备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所需专业基础知识,是否掌握基本证券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
专项业务类资格考试,即“专业资格考试”,主要面向已经进入证券业从业的人员,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专业操守。
管理类资格考试,即“管理资质测试”,主要面向拟任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测试考生是否掌握在证券经营机构履行经营管理职责所必备的管理流程和管理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是不是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均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

2. 是不是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均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

不是,自2015年7月起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都可报名参加入门资格考试。入门资格考试合格的,均可参加专业资格考试和管理资质测试。
(一)年满18周岁;
(二)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凭;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考生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按照要求报名。报名费每单科人民币70元,缴付方式、收据、准考证打印等有关事项请仔细阅读协会网站报名须知。

扩展资料一般从业资格考试,即“入门资格考试”,主要面向即将进入证券业从业的人员,具体测试考生是否具备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所需专业基础知识,是否掌握基本证券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
专项业务类资格考试,即“专业资格考试”,主要面向已经进入证券业从业的人员,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专业操守。
管理类资格考试,即“管理资质测试”,主要面向拟任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测试考生是否掌握在证券经营机构履行经营管理职责所必备的管理流程和管理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3. 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哪些条件

会计事务所只要满足以下条件,既可申请证券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 
        (二)申请注册前发生合并行为的,自合并后工商登记日至提出申请日已满1年;合并之前有一方已具备本条其他各项条件的除外; 
        (三)申请注册前3年内未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 
        (四)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 
        (五)注册会计师不少于60人。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注册会计师不少于50人,其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30人; 
        (六)上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 
        (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 
        (八)会计师事务所已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少于300万元;未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累积职业风险基金不少于300万元。 
    如果是有上市公司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会由财政部法的许可证,当然从名称上无法区分,更直接的办法是到中国证监会的网站上查阅,中国证监会网站上有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录

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哪些条件

4. 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与无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主要业务区别

  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进行证券、期货相关机构的财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实收资本(股本)的审验、盈利预测审核、内部控制制度审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等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以下简称证券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
  (二)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
  (三)注册会计师不少于80人,其中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少于55人,上述55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35人;
  (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
  (五)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600万元;   (六)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600万元
  (七)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或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
  (八)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2.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3.申请证券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条件,并通过吸收合并具备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条件的,自吸收合并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应当满一年。
  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吸收合并前已具备第二款规定条件的,不受第三款规定限制。

5. 为什么有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做证券业务

因为这个会计事务所没有相应资质。资质审批严格,所以不是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都可以拥有证券资质。
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基本上是固定的,目前全国有四十家,近几年都没有发生过变化。


具体条件可以参照《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修订为:依法成立5年以上,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由有限责任制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期限连续计算。
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修订为: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实质性的统一。
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修订为: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0人,其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120人,且每一注册会计师的年龄均不超过65周岁。
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修订为: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
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修订为: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8000万元。
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修订为: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80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本项所称业务收入和审计业务收入均指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取得的相关收入。
第一条第二款第七项修订为:至少有25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3年以上。
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及其他要求继续执行。
第一条增加第五款: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持续具备申请条件。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自取得证券资格第三年起,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客户家数(含证监会已审核通过的IPO公司户数)不得少于5家,或者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收入不得少于500万元。
第二条增加第四款:属于最近3年内由有限责任制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决议、合伙人会议决议、合伙人情况汇总表、合伙协议和转制批准文件。
第三条标题修订为“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和转制”。
第三条增加第三款: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有限责任制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并且具备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证券资格继续有效,转制前因执业问题可能引发的行政责任由转制后的事务所承担。
第三条增加第四款: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至少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二)自设立第二年起,业务收入应当不少于3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50万元。
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修订为:由其他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本机构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后附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包括对审计业务收入、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客户家数(含证监会已审核通过的IPO公司户数)、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收入的单项说明。
第六条第二款修订为:发生不具备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条件之一情形的,不得承接证券业务,并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整改计划书(详见附表11,一式2份)。两年内在执业活动中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视为不具备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条件。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出现上述情形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整改,并自整改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情况说明(一式2份)。未按规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整改计划书或者逾期仍未达到条件的,财政部、证监会撤回其证券资格。
第六条增加第十款: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支持业务工作和管理活动。存储业务工作、客户资料的数据服务器和信息技术应用服务器应当架设在中国境内,对服务器的访问以及相关数据调用应当保存清晰完整的日志。
第六条增加第十一款: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报告应当由负责该项业务的合伙人签字。
第七条第一款修订为:本通知所称证券业务,是指证券、期货相关机构的财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实收资本(股本)的审验、盈利预测审核、内部控制审计、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等业务。
第七条第五款修订为:在本通知施行前已经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60日内向财政部、证监会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并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前述各项要求,逾期未达到的,财政部、证监会撤回其证券许可证。

为什么有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做证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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