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贸易收汇收到的外币属于经常性项目,是不是可以不结汇?

2024-05-19 00:42

1. 在中国,贸易收汇收到的外币属于经常性项目,是不是可以不结汇?

结汇就是把外币结成人民币。如果你公司还有其他业务需要对国外付款的话你可以不结汇或者只结一部分,留着需要付款时再用以减少汇差损失。
虽然可以不结汇,但还是需要办理涉外收入申报。否则款只能在你公司待核查账户中不能使用,只有申报后才能把款转入一般外汇账户,然后办理结汇或者不结汇留着以后付款用都可以。
外汇局对经常性项目的监管几年前(具体忘了。。。)是通过规定限期结汇,并在结汇时进行审查。(那时候国家还在想办法扩大外汇储备,所以要求你结汇,在结汇时审查款项的合法性)
现在是要求在收到款时先把款转到待核查账户,等办理完申报手续后才能转入一般外汇账户的方法来进行监管。(外汇储备太多了,所以在收款时进行审查。审查后至于你结不结汇他们不管了。要是能不结才好呢,减少他们外汇储备增加的压力,呵呵)

在中国,贸易收汇收到的外币属于经常性项目,是不是可以不结汇?

2.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结汇哪些需经外汇局核准?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银行结汇制度。境内机构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除国家规定准许保留的外汇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外,都须及时调回境内,按市场汇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凡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含外商投资企业),经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批准均可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在核定的最高金额内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取消经常项目外汇支付限制。境内机构经常项目用汇,可以按照市场汇率凭相应的有效凭证用人民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从其外汇帐户上对外支付。佣金等超过一定比例或数额,经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可以在银行办理兑付。个人因私用汇,标准以内的可以凭有效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超过标准的可以持有效凭证到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到银行购汇。

3.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结汇哪些需经外汇局核准?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银行结汇制度。境内机构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除国家规定准许保留的外汇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外,都须及时调回境内,按市场汇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凡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含外商投资企业),经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批准均可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在核定的最高金额内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取消经常项目外汇支付限制。境内机构经常项目用汇,可以按照市场汇率凭相应的有效凭证用人民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从其外汇帐户上对外支付。佣金等超过一定比例或数额,经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可以在银行办理兑付。个人因私用汇,标准以内的可以凭有效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超过标准的可以持有效凭证到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到银行购汇。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结汇哪些需经外汇局核准?

4. 改革后,对外汇收入的结汇有哪些规定?

答:这次外汇体制改革,取消了过去的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继续采用结外汇。主要内容有:   第一、境内所有中资企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外汇收入,包括:出口或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取得的外汇,交通运输、邮电、旅游、保险业等提供服务和政府机构往来取得的外汇,境外劳务承包以及境外投资应调回境内的外汇,都要按银行挂牌汇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第二、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境外借款、发行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劳务承包公司境外工程合同期内调入境内的工程往来款项,经批准具有特定用途的捐赠收汇,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收入,个人所有的外汇,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现汇帐户。

5.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结汇哪些需经外汇局核准?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银行结汇制度。境内机构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除国家规定准许保留的外汇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外,都须及时调回境内,按市场汇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凡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含外商投资企业),经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批准均可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在核定的最高金额内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取消经常项目外汇支付限制。境内机构经常项目用汇,可以按照市场汇率凭相应的有效凭证用人民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从其外汇帐户上对外支付。佣金等超过一定比例或数额,经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可以在银行办理兑付。个人因私用汇,标准以内的可以凭有效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超过标准的可以持有效凭证到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到银行购汇。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结汇哪些需经外汇局核准?

6.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 自身结汇、售汇业务管理

第三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净收益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或在董事会批准当年分配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并在事前报外汇局备案。未取得人民币业务经营资格的外资银行,其外汇净收益可以不结汇。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的人民币净收益,可以购汇汇出,并报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备案。第三十二条 外汇指定银行自身贸易项下进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代理进口的管理规定,委托有外贸代理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办理。外汇指定银行不得直接对外支付。第三十三条 外汇指定银行自身服务贸易项下对外支付,可以从其外汇账户中直接对外支付,也可以按照规定用人民币购汇支付。第三十四条 外汇指定银行自身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与金融项目用汇,应当使用自有外汇营运资金。银行因经营外汇贷款、国际结算、外汇信用卡等业务造成对客户外汇垫款而客户不能按时偿付的,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用自有外汇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冲抵,不得自行购汇或以客户结汇资金冲抵。外汇指定银行总行(部)外汇资本金或者外汇营运资金不足的,经外汇局批准,可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购汇补足。

7.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 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金融机构,可申请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一)已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并取得金融业务经营资格。(二)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1.结汇、售汇业务操作规程;2.结汇、售汇统计报告制度;3.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制度;4.结汇、售汇单证管理制度;5.独立的结汇、售汇会计科目以及核算办法等。(三)具有经外汇局培训,并经外汇局考试合格的相关业务人员。(四)具有结售汇汇价接收、发送管理系统。(五)具有可以实时查询进出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报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和结汇、售汇统计数据所必备的电子、通讯设备以及适合开展业务的场所。(六)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申请经营结汇、售汇业务,还需取得其总行(部)或者上级行(主管部门)的授权。(七)外汇业务经营稳健,内部控制健全,能按照人民银行或外汇局的要求,针对过去的外汇业务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并予以纠正。(八)人民银行或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申请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向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外汇局:(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二)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三)结汇、售汇业务人员的名单、履历、外汇局核发的考核合格证书;(四)经营结汇、售汇业务所必须的电子、通讯设备和办公场所情况简介;(五)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六)人民银行或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申请经营结汇、售汇业务,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其总行(部)或者上级行(主管部门)同意其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批准文件。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审批程序为:(一)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由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审批。(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其他中资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由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会同外汇局当地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批;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可根据所属中心支行的监管能力,授权中心支行审批辖区内银行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其他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开办结汇、售汇业务的申请,并会签当地外汇局分支局。第十五条 对以人民银行会签外汇局方式审批银行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申请的,外汇局应当自收到会签文件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意见,并反馈给人民银行。第十六条 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正式开办业务前应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对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五款所规定的电子、通讯条件进行验收。第十七条 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停办结汇、售汇业务,应当向人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一)停办结汇、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包括停办原因和停办后债权、债务的处理措施和步骤等);(二)董事会或者总行(部)、上级行(主管部门)同意停办结汇、售汇业务的批准文件;(三)人民银行或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人民银行核准外汇指定银行停办结汇、售汇业务申请时,应同时将相关核准文件抄送外汇局。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 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

8.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第四章境外直接投资项下资金汇入及结汇

第十七条 境内机构将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资利润汇回境内的,可以保存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办理结汇。外汇指定银行在审核境内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企业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其利润处置决定、上年度年检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无误后,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利润入账或结汇手续。第十八条 境内机构因所设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通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办理入账,或经外汇局批准留存境外。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及入账经所在地外汇局按照相关规定核准,账户内资金的结汇,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办理。第十九条 境内机构将其境外直接投资的企业股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境内机构的,相关资金应在境内以人民币支付。股权出让方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变更或注销手续,股权受让方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受让股权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