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发2001第37号文件《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新建住宅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高分奖励

2024-05-18 17:19

1. 青政发2001第37号文件《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新建住宅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高分奖励

  找不到青政发2001.37号。但这个通知后面谈到37号。不知是否有用,抱歉。
  http://www.qingdao.gov.cn/n172/n68422/n1527/n62867/n63130/11315.html

  年度期数: 第二十二期
  总期刊数: 总第三十四期
  成文日期: 2002-11-8
  编  号: 青政办发〔2002〕88号
  标  题: 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我市从2002年4月11日起停止收取供热集资费和管道燃气工程集资费,并将这两项集资费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现就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配套费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配套费用途及收费标准
  (一)用途。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供气)管网(含主干网)的配套设施建设,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综合布线、环卫、水处理)建设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托幼园所设施建设(详见附表)。(二)收费标准。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分摊每平方米分别为:供热57元、管道燃气18元、道路60元、给水8元、雨水11元、污水12元、综合布线6元、环卫6元、水处理20元、中小学37元、托幼园所20元,合计为每平方米255元(详见附表)。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内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开发建设单位,要按规定交纳配套费。配套费实行配套责任和配套资金挂钩,原则上不予减免。确需减免的,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减免。
  二、职责分工
  (一)市建委负责征收配套费,编制年度配套费收支预算和下达年度配套工程建设计划,审查配套项目工程结算,并监督建设计划的实施。(二)市城管局、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负责编制、提报年度配套工程建设计划,报市建委审核后组织实施。其中,市城管局负责供热、供气、道路、给水、雨水、污水、水处理配套工程项目建设;市开发办负责综合布线、环卫、中小学、托幼园所配套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竣工后,组织实施部门应将项目成本资料报送市物价局备案。(三)市财政局负责设专户管理配套费,审核批复年度配套费收支预算,依据配套建设计划下达配套工程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拨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并负责配套费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审核批复配套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市开发办的办公经费从收取的配套费中安排,不再另
  行提取管理费,由市开发办按规定程序要求提报年度部门预算,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并监督执行。
  三、配套费与供热、供气集资费的政策衔接
  (一)2002年4月11日以前的1.开发商已向政府(包括供热、供气单位,下同)交款,但未与购房者签合同,收费单位按新配套费相关标准与开发商结算,多退少补,开发商按新政策与购房者签定合同。2.开发商已向政府交款并已和购房者签定合同,但尚未向购房者收款的,履行合同。3.开发商已向政府交款并已和购房者签定合同,购房者已交款的,履行合同,不再退款。4.凡开发商未和供热(气)单位签定供热(气)合同,但已向购房者收取集资费的,应予退款。(二)2002年4月11日(含4月11日)以后的1.开发商与购房者所签合同单列集资费的,应予以纠正。2.购房者入住时需交集资费,4月11日以前已签合同的,履行合同;未签合同的,按新配套费相关政策执行。3.经济适用住房原在批准的价格外收取的集资费,允许按配套费相关政策计入房价。(三)老城区的供热(气)配套改造的工程建设费,应由自愿要求配套改造的
  用户与供热(气)企业在配套费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本通知下发后,青政发〔2001〕38号文件规定收取的每平方米120元的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同时停收。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的配套设施建设,应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新建住宅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青政发〔2001〕37号)规定的范围,由开发单位自行配套,居民热用户楼前入口阀门井出口法兰后的供热设施、住宅楼建筑红线内的供气设施由开发单位自行配套。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及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青岛市收费标准以内确定当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范围及收费标准,报市政府备案。
  附件: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

青政发2001第37号文件《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新建住宅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高分奖励

2. 关于包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01年09月11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2号  为了加快我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城市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提高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综合服务能力,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按照合并重复收费项目、降低过高收费标准的原则,现就我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范围  凡在自治区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均应按本通知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  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四个级次分别计征,计征标准一般按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对无法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构筑物按工程总投资(不含设备购置)的一定比例征收。征收标准视城市类别和城市土地地段情况确定,详见下表;           地段 城市类别按建筑面积(元/平方米)按工程总投资比例(%)一级二级呼市、包头市60503.0乌海市、赤峰市及县级市40302.5旗县所在地城镇202.0建制镇102.0  表中所列的一级地段是指城市中心地段,二级地段是指城市市中心以外的地段。  城市地段级别的划分,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具体制定。  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减收的项目和额度  (一)大学、中专、技校的校舍减收 40%;  (二)党、政等行政机关、团体办公房减收 30%;  (三)文化、卫生、科技、体育等公用设施减收 30%;  (四)对自治区批准确定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的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以及城镇政府组织的集资合作建房、个人建房,地级市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征收;县级市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征收;旗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征收;其它建制镇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征收;  (五)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减收项目,按要求减收。  四、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免收的项目  (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及治理环境污染的技改、维修等环保项目;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设施;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和为残疾人服务的非盈利性社会福利设施。  (四)抗震、防灾工程、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  (五)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免收项目。  五、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及管理  (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作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路灯、供水、排水、燃气、集中供热、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建设,是城市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其他各项城建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由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征收费缴入同级国库,列收列支,专款专用。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必须持有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建设规划部门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收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建设工程可按投资情况分期缴纳,但必须出具分期缴纳保证书,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全部交清。逾期不交者,按每天2‰加收滞纳金。  (四)除了规定的减轻或免收项目以外,各地区不得乱开减收或免收的口子。对缴纳配套费确有困难者,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核定,报自治区建设厅、物价局批准,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后,方可实施减收或免收。自治区有关部门将定期对配套费的征收情况进行检查。  (五)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会商财政部门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六)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与检查,以确保配套费的足额征收和专款专用。  六、其他有关事宜  (一)本通知正式执行后,与城市道路、排水、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卫设施和供水、燃气、集中供热管网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相关的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取消(包括盟市设置的性质相同的其他项目,也同时取消)。少数确需保留的,应按现行审批程序,由自治区建设、物价部门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本通知从1999年2月1日起执行。涉及的收费规定由自治区物价局负责解释,涉及的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由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负责解释。1999年1月20日

3.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什么单位收取的

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具体实施单位各地不一致,如建设局,开发区,财政局,农村乡镇等等)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一项费用,一般按新建,扩建,改建的面积作为征收基数,每平方的价格各地不同。

扩展资料城市基础设施(urban infrastructure)是城市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是城市中为顺利进行各种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而建设的各类设备的总称。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城市的“绿色基础设施”(green infrastructure)由城市中可以发挥调节空气质量、水质、微气候以及管理能量资源等功能的自然及人工系统和元素组成,这些系统和元素发挥着类似于自然过程与功能的作用。这一类基础设施中最为常见的内容包括林地、开放空间、草地与公园以及河流廊道等,也就是所有具有渗水性地表和能够支持植物生长的土壤的场地。
因为它模仿自然系统,所以这种“绿地结构”具有整体性,同时也包括了由植被、土地和水体所产生的水系和微气候系统——本质上是城市系统所依赖的生态基础设施。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城市基础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什么单位收取的

4.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吗


5. 《铜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铜府〔2007〕151号)文件

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首先对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该文件[2007] 21号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收费大修住房建设的精神(总价格[2001] 58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城市配套费是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所收取的费用,以筹集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个新的城市,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配套费按照这种方法。 
条市政府委托市城乡规划局是负责全市市区范围内的配套收费。人民政府,县(市)征收城市配套费,申请应提交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条城市配套费按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在每平方米120元的标准收取。 
配套费,城市的资金分配比例,扣除部分加热,燃气加热,供气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或只加热或空气供应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后的标准征收。包括: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征收。 
(b)原享受的情况下改变用途,建设项目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征收的建筑面积?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 
(三)被处罚保留的违法建设项目,由行政执法部门,城市需要支付配套费。 
第六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专项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精神的收集和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项目的过程中,城市规划许可证,应当要求支付配套费。 
第七城市配套费减免的优惠政策和减免审批程序。 
(一)在国家,省级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实行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国家,省。 
(二)减免审批程序:
 1。,施工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救济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的审核意见局报市规划委员会的批准。 
 2。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不能免除。个别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申请少交城市配套费的报告说,在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决定,市城乡规划局的意见后。 
 3。城乡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委员会申请救济程序的会议的会议纪要。 
征收第八城乡规划局,在同级别的城市配套费,物价部门应要求申请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的
第九条城市城乡规划局收取城市配套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是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财务票据,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
城市建设配套费支付10,应包括在建工程的成本。房地产项目中应包括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中分离出来。
 11煤气公司,供热公司,实收城市配套费入网手续。未付,少缴城市配套费收据和申请网络工程,城市配套费支付通知的现行标准。第12条的
之前,这些措施的实施,该项目一以下手续,收取标准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04] 50号)规定的征收或在后面。 />(一)已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包括:已签订的书面决定分配的国有土地或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已经取得了销售确认书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项目。
(二)规划方案已经市规划委或市城乡规划局项目审批委员会审查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该法第11条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城市配套费应该是在后面。,逾期缴纳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追缴。
第十四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确保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15日市城乡规划局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收费项目,扩大或降低收费范围,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批准减免,缓缴城市配套费,或不办理缴费手续未经授权的付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有关人员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配套费征收的方式“第16条规定,取消收费的建设项目,建设,城市配套设施费,果岭费和集中供热入网费,煤气使用权费及安装费”,其他辅助费用。全市共接待配套费基金,热,天然气产业化经营配套资金的分配比例应分开。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其他的城市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本办法执行方法。

《铜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铜府〔2007〕151号)文件

6. 河北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

河北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住宅建设项目,未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收取53.8元;已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城市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住宅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收取38.3元,其中工业项目20元。远离城市建成区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自成系统的建设项目每建筑平方米收取11.5元。
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改建的建设项目以及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政府或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减免此项收费的其他建设项目,按规定执行。除以上规定外,仍须减免此项收费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县级市及各县建制镇收费标准由你市在不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情况下核定,并报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除上述规定处,不得另外收取任何名目的配套费。

扩展资料1、主城区的规划建设项目,按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
2、建制镇主城区规划外的建设项目,按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
征收部门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征收的资金纳入非税专户,并及时上缴区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拟建项目向政府城市建设、城市管理部门交纳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费,主要包括门前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参考资料来源:衡水市信息公开栏-转发《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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