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计划生育新政策第十九条内容:

2024-05-05 12:27

1. 广东计划生育新政策第十九条内容:

第十九条 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四)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五)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六)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七)夫妻双方的户籍均登记为村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广东计划生育新政策第十九条内容:

2. 国家对农村低保的十五条政策是什么

农村低保标准,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农村低保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要详细说明家庭收入情况,致贫原因。
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复印件,因病致贫人员提供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申请人提供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已婚子女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材料。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申请农村低保所需,书面申请书,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3. 罗斯福新政的内容是什么?

罗斯福新政的主要内容

罗斯福新政的内容是什么?

4. 广东省计划生育政策内容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公民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入相关场所开展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三)不够间隔期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四)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重婚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六十条 对不能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追究其领导责任。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分工的有关部门和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单位以及兼职单位,追究其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有关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属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毁坏计划生育部门财物的;(三)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的;(四)拒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孕情检查的。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雇用无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或者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成年流动人口不按照规定办理或者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或者交验,逾期仍不补办或者交验的,由其现居住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5. 清末新政的改革内容

 编练“新军”是清政府“新政”的主要内容之一。清政府对此投入了巨大财力,花费了很大力气。1901年8月29日,清政府下谕全国停止武科科举考试;9月11日命令各省仿北洋、两江筹建武备学堂;9月12日下谕全国各省裁汰旧军,编练“常备军”。编练“新军”的工作在全国铺开。为了在全国推行编练“新军”计划,清政府于1903年12月4日设立练兵处,任庆亲王奕劻总理练兵事务,袁世凯为会办练兵大臣,铁良襄同办理。练兵处的实权为袁世凯所掌握。清政府还令各省设立督练公所,为各省领导编练“新军”的机构。1904年9月,练兵处、兵部奏准在全国编练“新军”36镇,颁布了《陆军学堂办法》。1906年11月7日,清政府改兵部为陆军部,将练兵处并入其中,铁良为尚书,统一指挥全国“新军”。1907年8月,陆军部制定了全国编练“新军”36镇的庞大计划,拟于2—5年内,除近畿4镇、四川3镇外,其他各省各编练1—2镇。但直至清朝覆亡,只编成14镇和18个混成协又4标及禁卫军1镇,约16万人。清政府推行“新政”,编练“新军”。而练兵需要巨额款项,因而筹饷就成为清末统治者的又一“要政”。为了筹饷,清政府不惜巧立名目,多方搜刮。从1902年起,在通商口岸征收印花税,在湖广征收房捐、铺捐;1903年在吉林征收烧窑捐、车辆捐;在其他地方征收牛捐、马捐、盐商捐、绅富捐,还有户口税、丁税等。同时,还乱提税率,有由户部决定在全国公开加收的,也有由各地任意增加税率的,并允许地方官自筹税收。如此“筹饷”,使财税紊乱,贪污横行,给广大劳动人民造成了前所未有的灾难。 1903年9月7日,清政府设立商部,倡导官商创办工商企业。接着,颁布了一系列工商业规章和奖励实业办法,如:钦定大清商法、商会章程、铁路简明章程、奖励华商公司章程、矿务章程、公司注册章程、试办银行章程等。这些章程规定,允许自由发展实业,奖励兴办工商企业,鼓励组织商会团体。这些章程和做法,都有利于民族工商业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繁荣。1906年,度支部颁布《清理财政明定办法六项》,负责统一各中央地方衙门收支、统筹外债借还、考核各省银号以及规定对各省越时造报财政之惩处。由度支大臣载泽兼任督办盐政大臣,统理全国盐政行政用人之权履行,并在1902年之《中英商约》中商讨有关免厘加税之条款。而在现代财政预算的组成上,1907年福州道御史赵炳麟奏请中央制定全国预算。最终,清廷於1910年首次编制第一次全国预算。在1910年颁布《国币则例》二十四条,划一银币及铜币之重量和成色,但由于当时市面流通之旧币总值达十五亿以上,回收的财政费用已是政府难以承担,最终清廷需要于1911年4月15日向美英法德四国财团贷款一千万英镑,以推行有关币制改革。1900—1905年间铁路总体发展为三千二百哩。唯除全长201公里的京张铁路为本国修建外,其余铁路均为外国持有部分股权下所修建。 清政府推行“新政”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废科举,办学堂,派留学。1901年9月4日,清政府命令各省城书院改成大学堂,各府及直隶州改设中学堂,各县改设小学堂,并多设蒙养学堂。12月5日,颁布学堂科举奖励章程,规定学堂毕业生考试后可得进士、举人、贡生等出身。1902年2月13日公布推广学堂办法。8月15日颁布《钦定学堂章程》。1904年1月13日又颁布《重订学堂章程》,详细规定了各级学堂章程及管理体制,以法令形式要求在全国推行。与普通学堂并行的还有专业教育,包括师范学堂及各类实业学堂,在学制上自成系统,一套完整的学校制度随之建立。1905年9月2日,光绪皇帝诏准袁世凯、张之洞奏请停止科举,兴办学堂的折子,下令“立停科举以广学校”,使在中国历史上延续了1300多年的科举制度被最终废除,科举取士与学校教育实现了彻底的脱钩。12月6日,清廷下谕设立学部,为专管全国学堂事务的机构。清政府在推行“新政”过程中,把“奖游学”与“改学堂,停科举”并提,要求各省筹集经费选派学生出洋学习,讲求专门学业。对毕业留学生,分别赏给进士、举人等出身。对自备旅费出洋留学的,与派出学生同等对待。为统一管理留学生工作,清政府分别在1902年10月31日和1906年10月2日派出总监督赴东洋和欧洲。1903年10月,清政府颁布《奖励游学毕业生章程》,规定凡中国留日学生在日本普通中学5年毕业,得优等文凭者,给予拔贡出身;在日本文部省直辖之各高等院校及程度相当的各项实业学校3年毕业,得优等文凭者,给予举人出身;在大学专科某科或数科,毕业後有选科或普通毕业文凭者,给予进士出身;在国立大学及程度相当的官立学堂中3年毕业,得学士文凭者,给予翰林出身;5年毕业,得博士文凭者,除给予翰林出身外,这给予翰林升阶。最初,在洋务运动期间的留学生计划大都留学英美法等国家,不过,由于庚子赔款后政府财政紧拙,结果清末改革中的留学生计划大都留学日本。至1907年,留日学生总数达一万五千人。 改革官制是清政府“新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包括“裁冗衙”、“裁吏役”、“停捐纳”,对统治机构作了一些改变。1901年7月24日,清政府撤销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改设外务部,“班列六部之首”。1902年2月24日裁河东河道总督,其事务改归河南巡抚兼办。3月6日裁詹事府及通司。1903年9月7日设商部。1904年12月12日裁云南、湖北两省巡抚,由云贵总督、湖广总督兼管。1905年9月4日裁奉天府尹,由巡抚兼管;裁奉天府丞,改为东三省学政。设巡警部。设学部,裁国子监。除裁并增设行政机构外,清政府还下令“停捐纳”、“裁陋规”、“定公费”。1901年9月19日,清政府宣布停止报捐实官。1905年7月18日宣布停止捐纳武职。 推动经济自由发展1895年7月19日,清政府发了一道上谕:“叠据中外臣工条陈时务……如修铁路、铸钞币、造机器、开各矿、折南漕、减兵额、创邮政、练陆军、整海军、立学堂;大约以筹饷练兵为急务;以恤商惠工为本源。此应及时举办。”以这一圣旨为标志,清政府的经济政策从压制私人资本即剥夺国民的经济活动自由,转变为“恤工惠商”即力求保护和扶植私人资本。阻力和困难仍然不少,但大体是朝着这个方向前进的。与此同时,现代财产所有权亦相应逐步确立。《大清民事刑事诉讼法》在“判案后查封产物”一节中规定:“凡封票纸查封被告本人之产物,如产物系一家之公物,则封本人名下应得之一分,他人之分不得株连。”“凡左列各项不在查封备抵之列:一,本人妻所有之物。二,本人父母兄弟姐妹及各戚属家人之物。三,本人子孙所自得之物。”这表明财产所有权已从家庭甚至家族所有转变为以个人为本位。尽管这一规定要不仅在打官司时管用,并要成为全社会的习惯仍须假以时日,但这些法律条文的出现,就意味着主流文化开始承认个人财产权的正当性。1904至1910年间,设厂数目与投资总额都大大地超过了前代。清末新政前,在1895至1898年的民族工业,新设厂投资万元以上者55家,年均13.75家;而1904至1910年清末新政期间,新设厂投资万元以上者276家,年均39.4家,是前者的2.87倍(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下册,第878—919页。其中纯官办企业未计算在内)。这种发展还表现在矿业上,1904至1910年新建矿48家,超过了以前任何时期。此外,交通、商业、金融等都有了较明显的发展。在农业上,由于土地面积的增加(拙作《清末发展实业初探》,《北方论丛》1985年第3期),促进了农作物产量的增长;而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知识的传入(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第868—879页),则表明中国农业生产也带有近代的色彩。清末新政最大的成就是经济自由。这样的说法有不言而喻的前提,就是传统或中世纪中国没有现代意义的自由。中国人获取自由是由经济领域开始的。就传统经济领域而言,中国人当然可以经营农业、商业和手工业。可是,有个障碍迎面而来:财产所有权的限制。《大清律》承袭传统,明确规定:“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若居父母丧而兄弟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八十。”理由是:“祖父母、父母在,子孙不得私财,礼也。居丧则兄弟犹侍乎亲也,若遂别立户籍,分异财产,均为不孝,故有杖一百、八十之罪。仍令合籍共财。这是严重压抑经营积极性的规定。更为严重的是清政府为新经济的发展设置了种种障碍。突出的表现是办新式工商、交通和金融事业,一律实行批准制,往往相应设置垄断特权,不准民间资本自由进入。例如,19世纪国际贸易的主导商品是纺织品。它和鸦片是19世纪中国外贸入超的主要因素。为与外商争利,70年代开始,朝野有关人士就着手筹办纺织厂。1890年上海机器织布局开车生产,这是中国人自己办的第一个棉纺织厂。从1876年李鸿章批准筹办起算,几经折腾,整整历时14年。1880年,为办这么一个厂,李鸿章特地上奏,并经皇帝批准,给予该局十年专利,“十年之内只准华商附股搭办,不准另行设局”。1888年张之洞在广东筹设织布官局,不得不致电李鸿章协商:“阅《申报》载,上海布局经尊处奏准:‘十年之内,不准另行设局’;是否专指上海而言?粤设官局本与商局有别;且进口布多消旺,断非沪局所能遍给,粤给粤用,犹恐不给;当不至侵沪局之利。望速电复。”李鸿章的答复是:“粤设官局,距沪较远,似无妨。照“不准另行设局”的规定,双方的说辞都经不起推敲。李鸿章和张之洞是当时权势最大的两位总督,在人治社会官场文化的氛围中,矛盾顺利化解了。但问题没有真正解决,其他人办企业,就没有那么幸运了。郭嵩焘是大清帝国第一位驻外使节,二品大员。黯然回国退休后,他在给李鸿章的信中说到这么一件事:“轮船之为便利,天下所共知也。愚劣如湘人,亦习焉而知其利。是以十年以前,阻难在士绅;十年以来,阻难专在官。凡三次呈请……独不准百姓置造”,第三次是郭嵩焘出面筹办的,已筹集资本两万余,这个航运公司还是办不成!不过,由于中国传统观念中把公私之分视同善恶之别;加上屡仆屡起的启蒙运动远未完成自己的历史任务;经济自由的极端重要性,没有被广大知识分子深刻认识。这就为日后的反复留下了祸根。这两个例子带有普遍性。说到底,这是制度问题:传统中国没有经济自由。因此,各行各业要办点当时的新经济,无不碰到官方批准这一难关。如果从1865年辩论要不要学西方借法自强算起,清政府内部整整争论了30年,才得出这么一个结论。更主要的是鸦片战争以来历经6次内外战争,特别是甲午战争失败,内外交困,迫使清政府的经济政策不能不作出重大调整。用当时一篇得到朝廷首肯并转发而流传甚广的奏章的话来说是:“今日即孔孟复生,舍富强外亦无治国之道,而舍仿行西法一途,更无致富强之术。换句话说,生死存亡迫使这个专制政府不能不放松控制,让老百姓得到一定程度的经济自由。不过,这一权利的法制化,是1904年初接连颁布《奏定商会简明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后的事。其中规定“凡设立公司赴商部注册者,务须将创办公司之合同、规条、章程等一概呈报商部存案。”悉与国际惯例一样,办企业仅须登记注册即可。中国法律现代化1925年国民政府在广州建立,特别是1927年成为全国政权后,中国法制进程因中国国民党在包括立法、司法在内的各领域全面推行“党化”而逆转。但其民法、刑法等基本法律文本仍大体承袭了清末新政的成果。他们的专制统治,是通过另外两条途径达到的:一是另外制定法例(例如《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等等),把现代公民应有的权利全部化为乌有。二是建立以民为敌的秘密警察(特务)机关,严格管制公民的言行。军统、中统和国民党中宣部及各级党部宣传部是其中最臭名昭彰的。他们开创了执政党直接检查和钳制言论自由、学术自由的体制,冀图以一党的主义“齐一国民思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和后来的解放区,也沿用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办案。直至1949年2月中共中央下令“蔑视和批判”西方“反人民的法律和废止国民党《六法全书》”,再历经50年代初的“司法改革”,历史出现了30年的断裂。可是,近20年,立法、司法又开始悄悄地回归清末新政开创的新传统。政权机构现代化在政治上,清末政权机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清末新政前,清政府基本上还是封建的政权机构。在清末新政期间,却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这种变化不仅表现在1906年前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以及设立商部、练兵处、巡警部、学部等;还表现在1906年11月重新更定官制,除内阁、军机处仍旧外,新设立或改名称的有:外务部、学部、民政部、度支部、陆军部、法部、农工商部、邮传部、海军部、军咨府、资政院、审计院。到此,清政权虽然仍是半新半旧的,但这毕竟是清朝政权机构迈入近代时期的开始。中国军队近代化新军是中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近代军队的首次努力,是中国近代军事史上重要的一页,对日后中国军队的军制、作战、训练、编制等方面都有重大影响。鸦片战争当中,曾经勇武善战的八旗军在西方列强坚船利炮和新式步炮协同战术的打击下不堪一击,参战清兵与英军伤亡比竟然达到600比1,惨痛的现实迫使清朝统治者从“天朝上国”的美梦中惊醒,开始了“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洋务运动;然而,中日甲午战争期间,即使是清军已经装备了相当数量的西方先进武器,包括比日军还要先进的毛瑟步枪的情况下仍然一败涂地,究其原因大部分清军是混编各式古老火枪(甚至包括鸟铳、抬枪)与不同口径的近代步枪,没有几个单位配置统一的制式近代武器,战斗一旦打响则后勤供应漏洞百出,有枪无弹、有弹无枪的情况比比皆是。美国《纽约时报》记者现场采访报道更为直截了当:“除了数千由外国军官亲手训练的精锐部队外,大部分的清国官兵即便是手里拿着现代武器,思想却还是活在300年前”。清朝统治者恐慌之余终于明白,军队的战斗力不仅仅来源于先进的武器装备,建立先进的军队制度才是提高战斗力的根本。在反思日军胜利因素后,清朝统治者认识到日军“专以西法制胜”、“一代有一代之兵制,一时有一时之兵制,未可拟古剂以疗新病,居夏日而御寒裘也”。因此,清政府尝试逐渐引入西式军制与训练,开办西式军事学校,同时命令旧有军队改习洋操,聘请西方教官训练甚至管理军队,这些接受西式军事训练,使用西式制式武器装备的清军被称为新式陆军。其中,北洋的定武军和南洋的自强军在这方面开创了新河。清末新军建设是中国军事史的重要环节,尽管它最后的发展方向并未与这场军事变革的发动者——清政府所预期的一致,但是新军建设开创了中国近代军事进程的多项先河,是中国军事近代化的重要进步。新军建设与洋务运动有着本质的区别,洋务运动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在思想上根本没有承认西方军事思想和制度的领先,幻想单纯从西方列强手中购买洋枪洋炮、替换清朝军队手中的大刀长矛和土炮就能成为一流军队,而对于真正决定战斗力的军队制度丝毫不作变革,导致清朝军队在镇压国内革命运动时还有足够的力量,可是甲午战争当中面对同样经历了学习西方的军事变革的日本军队,清朝军队照样不是对手,因此,洋务运动并没有从本质上改革军队,军队战斗力没有大幅的提升。反观新军建设,是从军队制度乃至武器装备、官兵培训等方面作了深刻的变革,近代军队司令部、军事学校、军乐队、近代军事编制、后勤制度以及“国防军”概念等等措施,都是清政府守旧势力不敢想象的变革。一系列的变革对于提升新军战斗力的效果非常明显,辛亥革命初期,人数上占据优势的旧军面对新军时,大部分一触即溃。最终南方新军在孙中山、黄兴的领导下顺利起义,北方新军在袁世凯指挥下进行逼宫,给予了清王朝致命的一击。新军的西式军制在清朝灭亡后,经过进一步改进和变革,一直作为国民政府军队的军事制度,而部分军事制度甚至也被后来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军队所沿用、发展,其意义和影响不可谓不深远。 新学教育兴隆在思想文化上,通过清末新政,在这方面的变化是十分突出的。其一,结束了科举制度的历史。其二,清末出现了办学热潮。由于清政府号召办学,又公布了《奏定学堂章程》,加上废除科举制度,于是新式学堂如雨后春笋,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其三,由于清朝政府的号令及地方官和个人的努力,很快地出现了留学的热潮。1905至1906年间,仅留日学生就多达8000余人(一说10000多人),这同新政前比较,增长了100多倍。其四,政治思想界也有所变化。随着清末“预备立宪”的开展,西方资产阶级某些思想得到了一定的传播,在中国封建专制思想体系中透进了一线民主的霞光。民族资产阶级崛起在阶级关系上,清末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着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力量有了明显地增长,特别是这时,民族资本的中小企业大量涌现,使中国民族资产阶级中下层的力量有了明显地壮大。与此同时,中国工人阶级的队伍,也由甲午战前的10万人左右,增长到辛亥革命前的66万多人。促进民主革命在新政与民主革命的关系上,新政促进了革命的爆发。清末新政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是互相影响着的两个运动:由于民主革命活动的开展,触动了清朝的封建专制统治,因此,清末新政有转移人们斗争视线、破坏革命的动机。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革命活动促使了清末新政的实行。但同时,我们还必须注意另外一个客观事实,这就是由于清末新政的开展,又在客观上促进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发展。主要表现是:清末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提供了经济基础;由于民族资产阶级力量的壮大,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提供了阶级基础;办学和留学热潮的出现,产生了众多的青年学生和知识分子阶层,这是民主革命的群众基础;由于清末新军的出现,由于革命党人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新军,新军就逐渐成了清政府的掘墓人,成了民主革命的阵地。 增负为了实行新政,清政府必须想方设法筹集经费,增加了人民的负担,使中国劳苦大众生活更加贫困化,社会矛盾更加尖锐。为了筹款,清政府不得不向下摊派,这是清末新政经费的最主要来源。如1903年12月24日清政府发布的两个上谕,就向各省派款每年达960万两(《光绪朝东华录》,(五)总第5116—5117页)。清政府向下派款,而这些款项,各地方政府又通过提高部分商品物价从劳动人民身上榨取。如直隶,1902年袁世凯拟“每户售酒百斤,抽捐制钱一千六百文,并准其于常价之外,每斤增加十六文发售。”(《光绪朝东华录》,(五)总第4925页)此外又出现了许多新名目的税捐,如粮捐、房捐、新捐、学捐、铺捐、膏捐、统捐、摊捐等等。北洋军阀崛起袁世凯和北洋军阀的崛起,是清末新政的又一恶果。众所周知,袁世凯是靠在天津小站练兵起家的,又靠出卖维新派和帝党及镇压义和团运动发迹的。在“新政”期间,于1902年清政府又令袁世凯训练京旗陆军,到1906年末,北洋六镇的军队都抓在了他的手中。因此,在清末,袁世凯声名显赫,并可以左右朝政。袁世凯及北洋军阀的崛起是这次新政的一大毒瘤。列强的经济侵略清末新政时,某些经济政策的公布,客观上也为帝国主义输出资本创造了方便条件。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近代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一个重大转折时期:帝国主义对华经济侵略加速扩张,民族危机空前深重,西方列强的侵略方式也由原来的商品输出为主转为资本输出为主,近代中国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经济形态最后形成并进一步深化。商品输出,顾名思义,就是西方列强向中国倾销工业品和掠夺原料,这些商品包括鸦片、西方列强本国的手工工厂所生产的产品,或者在通商口岸开设工厂(很少),利用中国廉价劳动力和原料,剥削中国人民。商品输出较资本输出时间早,在1840年至1895《马关条约》签订年间里,绝大部分都是商品输出。其本质是控制殖民地的市场。资本输出是用过剩资本向其他国家投资,例如在中国投资开办工厂,或利用雄厚的资本取得在中国的铁路权(《中法条约》规定)、开矿权等等。或用过剩资本作为贷款(如《辛丑条约》规定赔4.5亿两白银清政府无力支付,只得向帝国主义国家大借外债,以海关等税做担保)。其本质是通过资本控制殖民地的经济命脉(危机更加加深和严重)。在西方列强看来,与其等着一味守旧的清政府最终被革命所推翻,不如督促清政府实行改革以消弥革命,这样才能保持甚至扩大它们在华的既得利益。因此,《辛丑条约》签订之前和之后,列强多次向清政府提出改革的建议。从这一点上讲,清政府最后力行新政,在一定程度上含有迎合列强的因素。清末新政后,民族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张謇是清末提倡实业救国论的代表人物,他提出过“棉铁主义”、发展外资等具体发展实业的措施。棉铁主义指以棉纺织业、钢铁业带动民族工业的发展,形成民族工业体系。他还主张以合资、借款、代办等形式,利用外国资本解决发展民族工业所需要的资金问题。但是帝国主义也不允许中国走独立发展资本主义的道路,正是英、德、法、美四国以借款为诱饵,胁迫清政府将铁路收归国有,激化了清政府与民族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强化封建国家机器清末新政时,练新军、办警政,强化了封建专政的国家机器,有利于清政府对人民群众反抗斗争的镇压。因为在清末,清朝旧式军队早已失去战斗力,而所编练的新军,战斗力有了明显的提高,再加上各地办起的警察,加强了对人民反抗斗争的侦缉和镇压,这也是清末新政的一个恶果。 经济意义从1901至民国建立,有很多制约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强势和享有特权的外国资本;厘金和其他苛捐杂税;由于政治制度改革滞后带来的政府官员腐败;日俄战争及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不安和动荡;等等。但民族经济仍有不俗的表现。1895——1913年间,民族资本工业发展速度年均15%,比第一次世界大战列强无暇东顾期间的发展速度还略高一点。其他经济事业发展也比较顺畅。主要的一条是政府不再愚蠢地坚持以官办或官督商办的垄断经济为路向,扶植和奖励私人资本,建立自由的市场经济制度;加上工资和原料低廉;市场广阔;这些有利因素足以抵消其他制度性缺陷带来的不利因素(如贪污腐败和政府效率奇低等)的影响。从民国初年到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战火连绵,社会动荡不安。但总的说来,经济仍持续以较高速度发展。1912~1936年间,尽管有几次世界性的经济危机,特别是1929年开始的经济大危机,中国工业年均仍增长9.2%。1912~1920年,更高达13.8%。原因是北洋军阀政府继承新政的经济自由制度,且有所完善。1927年国民党取得全国政权后,虽然开始扶植带有封建的、买办性质的官僚资本,但尚不足垄断国民经济。人文意义更值得重视的是经济自由对人的解放的重要意义。在所译之书论及西方有经济自由,“乃至民生安业之事,大抵任民自为,而不过问”之际,严复感慨系之地写道:“读此,则知东西立国之相异,而国民资格,亦由是而大不同也。盖西国之王者,其事专于作君而已;而中国帝王,作君而外,兼以作师。且其社会,固宗法之社会也,故又曰元后作民父母……下至守宰,皆以其身兼天地君亲师之众责……卒之君上之责任无穷,而民之能事,无由以发达……而其于国也,无尺寸之治柄,无丝毫应有必不可夺之权利”。没有经济自由,只能事事仰承官府旨意,公民权利就失去基础。在新文化运动中,陈独秀也一再重申“以独立之生计,成独立之人格”的极端重要性。

清末新政的改革内容

6. 2017年入户广州新政策是什么

一、积分入户广州
积分入户是广东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央和省战略决策的重要举措,指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核准分值达到一定值后即可申请落户。2017年广州积分入户时间按往年正常时间启动,也就是在8-9之间月份开始(户口直通车办理广州入户)。
申请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八项条件:
1、年龄在20-45周岁。
2、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3、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4、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
5、在本市就业或创业。
6、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
7、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8、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引进人才入户广州
2014年2月,广州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其中《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对引进人才入户作出了新的修订。
1.申请对象
统招本科学历入户
1、没有违反计生政策
2、无犯罪记录
3、年龄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
4、全日制本科(统招)+学位
5、广州社保一年及以上

硕士学历入户广州
1、没有违反计生政策
2、无犯罪记录
3、年龄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
4、硕士学历 / 硕士学位及以上
5、广州社保一年及以上

本科学历(无学位)+中级职称入户
1、没有违反计生政策
2、无犯罪记录
3、年龄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
4、本科学历+中级职称
5、广州社保一年及以上

三、技能入户广州
凡持有广东省或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考取的一级(高级技师)、二级(技师)和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其中高级工按广州市准入条件规定的49个紧缺工种范围,技师、高级技师不受限制,只要符合年龄、住所、计生、社保等要求就可以入户广州,如有合法住所,准予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广州市居民户口。此外,还有一个重要前提是,该技能人才连续就业期间,实际从事的岗位(工种)与职业资格证书中的考核职业(工种)相一致。
1.申请对象
高级技师/副高职称入户
1、没有违反计生政策
2、无犯罪记录
3、年龄45周岁以下含40周岁
4、副高/高级技师
5、广州社保一年及以上(申报单位社保)
6、所从事工作须与技能一致

技师入户广州
1、没有违反计生政策
2、无犯罪记录
3、年龄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
4、高中及以上学历
5、技师(二级技能)
6、广州社保一年以上(申报单位社保)
7、所从事工作须与技能一致

紧缺工种入户广州
1、没有违反计生政策
2、无犯罪记录
3、年龄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
4、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
5、从事工种属紧缺工种
6、广州连续居住2年及以上

7. 加拿大留学新政内容是什么?

  加拿大留学,关于加拿大留学最新政策;
  一:学习许可申请人,需要在加拿大正规教育机构注册,才能够继续求学,否则会被驱逐出境。
  现有政策:申请人申请学习许可必须要表明其在加拿大求学的意愿。
  解析:该项政策的发布,体现出了加拿大官方对于学习许可颁发的控制更加严格,从而达到引导学生申请及注册到正规的加拿大教育机构学习的目的。
  二:学习许可将只会颁发给成功获得能够接收国际学生的正规教育机构录取的申请人。
  现有政策:申请人可在加拿大任何机构申请学习许可。
  解析:对于这项新政,国内的申请人只需注意在申请时选择正规的留学中介提供服务,不要被没有资质的留学中介推荐到一些野鸡大学或非正规的机构留学,让自己的留学生涯处在危险之中。
  三:在正规机构(可以颁发学位、证书或文凭)学习或接受培训满6个月后,学习许可能够自动认可每周最多20小时的校外打工,无需另外申请工作签证。
  现有政策:持有学习许可的学生必须申请校外工作签证,才能够进行每周最多20个小时的打工。加拿大留学生生活中允许打工。
  解析:该项规定无疑是这次7项新政中的利好之一,此项规定无疑为很多希望靠自己努力减轻留学经济压力和积累工作经验的留学生们提供了一个便利条件。但是,天道专家提示各位申请人,并不建议留学生赴加拿大出国留学后就立刻开始打工,一方面是政策要求就读6个月后才可以开始,另一方面刚到异国他乡,留学生们更需要尽快适应纯英语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为自己未来的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四:如果实习是学生学业的一部分,只有高中在读的学生或在指定机构学习的学生才可以申请CO-OP实习工作签证。
  现有政策:如果实习是学生学业的一部分,那么任何学生都可以申请CO-OP实习工作签证。
  解析:“CO-OP”项目是加拿大大学中带薪实习项目的英文简称,这项规定对于国内的申请人来说,只需在经中留服认证的加方院校中就读并申请CO-OP项目,就可以满足要求,并获得“实习工作签证”。
  五:访问者可以在加拿大申请工作许可。
  现有政策:访问者在加拿大不可以申请学习许可。
  解析:此项政策是此次7项新政中最突出的一个变化,这标志着6月1日之后,更多的访问加拿大的人们可以在赴加之后,再到加拿大申请学习许可来尝试在加拿大进行如短期旁听或培训学习等学习活动,但是提醒大家,在访问期间申请学习许可一定要慎重,加拿大政府在审理此类申请时相信会较为严格。
  六:完成学业后,学生的学习许可90天后自动失效。
  现有政策:完成学业,但学习许可还没到期的学生毕业后可以在加拿大逗留直至学习许可到期为止。
  解析:此项规定同样是出于对学习许可管理更加严格的目的而颁布的,在旧规定中学生完成学业但学习许可未到期的情况下,学生可以逗留在加拿大直到学习许可到期为止。加拿大官方出台这项政策能够更好的督促留学生们毕业后尽快投入到工作环境之中,减少时间的无谓浪费。
  七:合格的国际留学生完成学业后可以从事全日制工作直到获得毕业后工作签证(Post-Graduation Work Permit)。
  现有政策:持有学习许可的学生完成学业后等待毕业工作签证(Post-Graduation Work Permit)期间不能工作。
  解析:这一项新规是此次7项新政中的另一明显利好消息,之前由于工签申请的程序、学习许可转换工签的时间、用人企业对于是否持有工签的担忧等问题让留学生们手忙脚乱的准备之余,也错失了很多较好的工作机会。这项规定的出台,一方面能够让留学生们在毕业后将时间和精力更加集中的放在工作方面,也能够让用人单位更加放心的录用自己心仪的人才。

加拿大留学新政内容是什么?

8. 2.清末新政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

1、编练“新军”
编练“新军”是清政府新政的主要内容之一。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8月29日,清政府下谕全国停止武科科举考试;9月11日命令各省仿北洋、两江筹建武备学堂;9月12日下谕全国各省“裁汰旧军,编练常备军”。编练新军的工作在全国展开。

为了在全国推行编练新军计划,清政府于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12月4日设立练兵处,任庆亲王奕劻总理练兵事务,袁世凯为会办练兵大臣,铁良襄同办理。练兵处的实权为袁世凯所掌握。清政府还令各省设立督练公所,为各省领导编练“新军”的机构。
2、倡导商业
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9月7日,清政府设立商部,倡导官商创办工商企业。接着,颁布了一系列工商业规章和奖励实业办法,如:《钦定大清商法》、《商会章程》、《铁路简明章程》、《奖励华商公司章程》、《矿务章程》、《公司注册章程》、《试办银行章程》等。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度支部颁布《清理财政明定办法六项》,负责统一各中央地方衙门收支、统筹外债借还、考核各省银号以及规定对各省越时造报财政之惩处。
在现代财政预算的组成上,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福州道御史赵炳麟奏请中央制定全国预算。最终,清廷于宣统二年(1910年)首次编制第一次全国预算。
3、教育改革
清政府推行新政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废科举,办学堂,派留学。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9月4日,清政府命令各省城书院改成大学堂,各府及直隶州改设中学堂,各县改设小学堂,并多设蒙养学堂;12月5日,颁布学堂科举奖励章程,规定学堂毕业生考试后可得进士、举人、贡生等出身。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9月2日,光绪皇帝诏准袁世凯、张之洞奏请停止科举,兴办学堂的折子,下令“立停科举以广学校”,使在中国历史上延续了1300多年的科举制度被最终废除,科举取士与学校教育实现了彻底的脱钩。12月6日,清廷下谕设立学部,为专管全国学堂事务的机构。
4、改革官制
改革官制是清政府新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包括“裁冗衙”、“裁吏役”、“停捐纳”,对统治机构作了一些改变。新政中,先后裁撤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河东河道总督,裁云南、湖北两省巡抚等,改设其他机构或归其他部门监管相关职务。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7月18日,宣布停止捐纳武职。同年9月4日裁奉天府尹,由巡抚兼管;裁奉天府丞,改为东三省学政。设巡警部。设学部,裁国子监。除裁并增设行政机构外,清政府还下令“停捐纳”、“裁陋规”、“定公费”。
5、考订法律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5月13日,清廷参酌各国法律,考订中外通行法律。中国法律现代化由此起步,几经反复,直至20世纪终结,尚未完成。不过,基本架构已在晚清新政时期奠定。
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起,《奖励公司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官考试细则》《集会结社律》等等先后出台。
影响最为深远的是三个总结性的大法:《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新刑律》《民律草案》,分别在程序法和实体法领域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奠定了牢固的基础。虽因辛亥革命爆发,《民律》已不及审议颁布施行,但20世纪上半叶的民国政府无不继承这三个大法。
6、筹蒙改制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9月,在改革官制过程中,编纂官制大臣将京官编定复核,缮单进呈,后来上谕发布,宣布正式“理藩院著改为理藩部”。1907年清政府政务处大臣左绍佐、岑春煊等,奏请将热河、察哈尔、乌里雅苏台、库伦、科布多、阿尔泰等地“悉照内地改设行省”,以期加强边防。
清政府担心沙俄出面反对,在征询了各部大臣、各地将军、督抚的意见后,仅宣布废止从前关于蒙汉不得通婚的禁令,鼓励内地汉人到蒙古开荒;在蒙古增设卫生局、巡警队、学校、商品陈列所,举办所谓的“新政”。
扩展资料
就新政具体内容而言,新政与危机存在三种对应关系:
一、部分新政有利无弊,新政实施有利于危机的缓解,诸如裁汰撤并一些行政机构,司法改革,社会风俗改良。清政府将先前的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首,这有利于更好地处理对外关系。
设立商部,班列外务部之后、其他各部之前,后来将工部并入,改称农工商部,这有利于协调、管理实业,适应近代企业的发展。裁撤河东河道总督,将其所管业务改归河南巡抚兼办;裁撤詹事府和通政使司;裁撤粤海关监督、淮安关监督,粤海关事务归两广总督管理,将云南、湖北与广东的总督与巡抚机构裁并,这些都是完全必要的,精简机构,有利于行政运作,也减少了冗员。
二、部分新政利弊参半,新政实施的同时引发了新的危机,如编练新军、教育改革。对于清政府来说,编练新军是完全必要的,编练的方式也是恰当的。但是,在编练过程中,引出了两大问题。
1、巨额军费的增加,到头来都转嫁到老百姓身上,或系增加烟酒税所得,或系增加田赋所得,这就极大地刺激了民间对政府的怨恨。
2、担负新军编练之责的袁世凯通过各种手段,在军队中培植亲信,灌输对其个人的忠诚,将新军变成他的亲军,变成其私人军队,尾大不掉。
这引起慈禧太后的疑忌,导致慈禧与其后的载沣等人百计削弱、打击袁世凯,到头来加大了袁世凯对皇室的离心力,最终成为清王朝的掘墓人。废除科举,兴办新式学堂,完全正确。
但学生在学堂里学的是新知识,接受的是新思想,特别是那批留学生,经东洋、西洋自由、民主、平等、博爱、法治的空气熏陶,回过头来,就觉得清政府专制、腐败,左右不顺眼,以至于相当多人走到了清政府的反面。
办学堂需要经费,聘教员需要经费,学校管理需要经费,购买书籍需要经费。先前的私塾,在办学成本很低的情况下尚可维持,换了学校,则不行。这就引起相当普遍的社会问题。
三、部分新政的效果,利弊悬疑。主要是官制改革与预备立宪,取决于实施的时机与策略,实施得当则有利于缓解或化解危机,不当则刺激或加重危机。
慈禧与载沣在处理这些问题时,至少有四个环节很不妥当:
1、通过官制改革而收汉族重臣的权利。
2、皇族内阁的产生,不适当地强化满族权力,引起汉族大臣离心力。
3、对立宪派的处置失当。1909年至1910年,立宪派请愿活动持续升温,声势越来越大。这些请愿活动,涉及的人很多,得到相当多的督抚支持,具有相当广泛的民意基础,且没有什么过激行为。
清廷对此并没有加以适当的引导,先是拒绝,后是敷衍,最后辅以武力镇压。这样既丧尽民心,也丧尽绅心,将立宪派推向了自己的对立面。
4、载沣对袁世凯的处置,优柔寡断,先惩后靠,全无章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清末新政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熊月之谈清末新政与危机的纠结